2025年3月21日下午,《信用卡取现、套现的罪与非罪》实务分享交流会于知恒总部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交流会特别邀请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辩委委员、金桥百信中国区董事局董事邱祖芳主讲,深圳市律协商辩委副主任、大成(深圳)刑事组联合负责人董玉琴,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盈科(深圳)刑民交叉中心高级顾问秦建军,广东省律协经辩委委员、深圳市律协商辩委主任助理易凡,广东省律协经辩委委员、深圳市律协金融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翟振轶,深圳市律协刑民交叉委委员、知恒网络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郭良点评,知恒刑事中心副主任、商事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刘运发,知恒刑事中心网络犯罪辩护事务部顾问刘刚,商事犯罪辩护事务部顾问张登峰,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卢锐与谈,深圳市律协商辩委副主任、知恒刑事中心主任张楠楠总结,知恒总部监事会副主任申式金等出席。知恒刑事中心网络犯罪辩护事务部秘书长于海月主持。
嘉宾致辞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辩委委员、金桥百信中国区董事局董事邱祖芳 邱祖芳律师深入剖析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定性关键在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邱律师强调,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在于“经营行为”,而信用卡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需从支付结算业务的本质出发进行分析。随后,邱律师通过多个案例,详细讲解了信用卡套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并提到,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套现困境,律师在辩护时应从立法本意出发,深入理解支付结算业务的本质,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有效辩护。 嘉宾点评 深圳市律协商辩委副主任、大成(深圳)刑事组联合负责人董玉琴 董玉琴律师就信用卡取现与套现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详细分析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风险。信用卡取现是合法的金融服务,而套现则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是在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情况下,套现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董律师还结合具体案例,讲解了信用卡套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盈科(深圳)刑民交叉中心高级顾问秦建军 秦建军律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出发,讲解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辩护思路。信用卡套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尤其是在涉及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时,律师可以从资金用途、交易真实性等方面进行辩护。 广东省律协经辩委委员、深圳市律协商辩委主任助理易凡 易凡律师以养卡行为的罪与非罪为切入点,阐述了养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养卡行为分为帮助他人养卡与自发自用两种情形,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关注养卡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深圳市律协金融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翟振轶 翟振轶律师围绕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无罪辩护思路,讲解了信用卡套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经营性,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关注资金用途、交易真实性等关键问题。 深圳市律协刑民交叉委委员、知恒网络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郭良 郭良主任解析了信用卡诈骗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含盗刷透支额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盗刷储蓄卡仅构成盗窃罪,量刑差异显著,律师注意“信用卡”的刑法定义,避免混淆借记卡与信用卡案件的法律适用。 嘉宾与谈 知恒刑事中心副主任、商事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刘运发 知恒刑事中心网络犯罪辩护事务部顾问刘刚 知恒刑事中心商事犯罪辩护事务部顾问张登峰 知恒刑事中心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卢锐 在与谈环节中,嘉宾聚焦司法解释扩张化、合规指引空白等议题展开深刻讨论。 总结发言 深圳市律协商辩委副主任、知恒刑事中心主任张楠楠 张楠楠主任在总结发言中提到,信用卡套现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当前经济环境下,司法应保持谦抑,避免民事违约升格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信用卡类案件辩护需融合金融知识、技术分析与法律论证,期待未来与深圳律师同行展开更深入的交流,加强跨所合作,共同探索金融犯罪辩护的专业化路径。 知恒刑事中心网络犯罪辩护事务部秘书长于海月 合影 本次《信用卡取现、套现的罪与非罪》实务分享交流会圆满结束,现场讨论激烈,实务观点交锋不断,碰撞出思想与智慧的火花,在有效提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能力的同时,也促进了多区域律师的交流合作。知恒未来将持续举办专业交流活动,相互学习、相互赋能,以精湛的专业能力,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知恒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