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贸易合规和海关事务
走私犯罪案件:
马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关总署缉私局督办案件,海南省首例)。委托人系本案一号主犯。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重大立功,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8-9年,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年;
陶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关缉私局认定委托人陶某为一号主犯。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从犯,量刑建议4年2个月,罚金21万元;
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山东省首例)。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无罪);
荆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山西省首例)。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吴某甲、吴某乙走私普通货物案。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为吴某甲(主犯)争取到立功情节,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为吴某乙(从犯)争取到从犯、立功情节,最终获不起诉(无罪)。
其他走私犯罪案件:
胜某公司、詹某、郭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海南省首批走私雪茄案)。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成功争取到单位犯罪,同时为郭某争取到从犯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胜某公司罚金50万元;詹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关总署缉私局督办案件,海南省首例异宠走私案)。委托人系本案一号主犯。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偷逃税款减至48万,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5万元;
姚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案(海关总署缉私局督办案件,海南省首批异宠走私案)。一审认定委托人为一号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70万元。二审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偷逃税款减至118万,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万元;
李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海关总署缉私局督办案件,海南省首例走私乌梢蛇干案)。海关缉私局认定委托人为一号主犯,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110万元。
其他犯罪案件:苏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侦查机关认为应数罪并罚。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最终摘掉“涉黑”帽子,并成功争取立功情节,仅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一罪,有期徒刑2年8个月;
冯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海南省公安厅专案)。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检察院变更罪名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年9个月,审判阶段经进一步争取,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庞某某贩卖毒品罪案。侦查机关认定多次贩卖毒品“开心果”。侦查阶段介入,经有效辩护,检察院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无罪);
祝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案。涉案公文200余份(该罪法定刑为5-10年有期徒刑),经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国际刑事业务部委员
海南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专委
海口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专委
鲁东大学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