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辩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辩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辐射全国,在广东、北京、上海、浙江、黑龙江、甘肃、河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由公安部督办。成功取得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无罪)、检察院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法院阶段缓刑、轻判、二审改判等突破性成果,在各阶段均有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性成果。办理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对经济犯罪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认可和颁发理论成果奖。
1、C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属于借贷型的诈骗,具有借新还旧等特点,被指控的金额是五千四百余万,张春律师侦查阶段介入后做无罪辩护,C某某羁押八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检察院在二次退侦后最终不起诉,C某某无罪
2、L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全案27人无罪,该案是一起期货外汇电信诈骗案件,张春律师介入后,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在过半数人签署认罪认罚的前提条件下,坚持做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L某某等人无罪
3、Z某某是一名程序员,是某某网络公司的法人,因为开发的一款软件被别人用于违法犯罪,从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张春律师介入后,与Z某某深入会见沟通后提出无罪辩护,后在侦查30天后,公安对Z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尔后继续向办案部门递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案件经历接近一年后,公安做出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4、Q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Q某某是某公司的高管,被控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张春律师介入后,二审开庭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5.H某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系一起调和油案件,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H某上诉,张春律师团队介入后,提出罪名及事实的辩护,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6、T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控是皇冠网(信用网)等平台的代理,张春律师介入后37天成功阻击批捕,并做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经过一年多的侦查,该案件转为行政处罚
7、代理一起Z某某院长被控医保诈骗案,公安部督办的案件,张春律师介入后提出合规的辩护,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8、期货、外汇案,Y某某涉嫌诈骗罪,两次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9、代理W某某一起电信诈骗案,W某某被取保候审
10、张春律师办理的C某某涉嫌网络诈骗,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与检察院沟通法律意见后,检察院作出不逮捕的决定,后C某某被取保候审
11、架设GOIP设备被控诈骗罪,张春律师介入后,获二年六个月的轻判
12、涉恶案件,Z某某涉套路贷,被控诈骗罪,张春律师介入后打掉敲诈勒索罪,最终Z某某只被认定一个罪名获八个月有期徒刑的轻判
13、L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是一起女性冒充男性吸引购物类型的诈骗案件,我们介入后提出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观点,涉案金额一千余万,最终法院采纳意见,L某某获轻判
14、H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张春律师介入后,提出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重大问题,最终案件从检察院量刑建议15年,降到8年,H某某获轻判
15、G某某提供技术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获利金额106万,获得缓刑的轻判
16、N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N某某为上家提供物联网卡、GOIP等帮助,争取到一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17、阳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案(特大虚拟货币案,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获轻判)
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下,以微信等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M”数字链平台理财产品“Y宝”短期内可获得300%高额收益、充值1元既可获得3个“Y宝”。用户可以自由提现,设置“Y宝”每天以0.68%的比例释放到余额,余额达到规定的提现门槛即可提现到用户银行卡,提现时收取3%手续费。
张律师认为,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结合阳某某及在案人员的客观行为分析,阳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18、林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期货外汇类犯罪(无罪)
该起案件属于G省的新型案例,由于案情比较复杂,由市检察院承办,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本律师提出以网络平台炒卖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盈利的来源是否赚取投资人的亏损。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的盈利来自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而遭受的减损,投资人盈利则会直接导致平台方和代理商亏损,则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只是给投资人提供交易场所,只收取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是否因人为因素造成投资人亏损。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是依照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不存在人为操纵行情、限制出金、后台操控、反向引导操作等行为,则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提供虚拟的、封闭的、具有对赌性质的电子盘、实施后台数据修改、反向指导等行为人为地故意造成投资人亏损,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林某某等人不具有以上情形,故不构成诈骗罪,目前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本律师与承办人的沟通,检察院召开了联席会议,对林某某等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讨论。
后林某某在逮捕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经过两次退侦,从犯全部取保,最终作出不起诉,案件全案无罪。
19、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往帮信罪辩护方向)成功获得轻判
本案是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陈某某购买goip设备、银行卡,招募员工为境外组织提供搭建通话设备,他人可以通过网络以goip设备上插入的手机卡拨打国内的电话,从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律师从控方的入罪逻辑进行辩护。
其一,提供的GOIP设备就是为了帮助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本身就是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但是不能以获取过高的报酬就认定陈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
其二,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实陈某某等人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的而提供帮助,反而在案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陈某某是概括性知道对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以陈某某能说得出几句所谓的“行话”就推定陈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这种推定缺乏案件客观事实与证据的支撑,属于主观臆测的危害结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最终,本律师以不构成诈骗罪辩护,申请调查取证,再与检察院及法院多次沟通,再经过庭审查明事实,陈某某获得轻判,一审判决后,家属及陈某某表示不上诉。
20、广东黄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向辩护)
本案的当事人在逃4年之久后被抓获。其他的同案犯分别被判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多次依法会见以及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为当事人作定性上(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向辩护)的辩护,争取从犯、坦白、减少诈骗数额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
21、珠海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辩护方向)
系一起跨国案件。吴某某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目前逮捕40余人,涉案金额过亿,经过在案的事实、证据分析本案不属于立法机关规定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传销模式;同时也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负责的公司有实体经营项目,不构成犯罪。并向办案单位提交了多份辩护意见,最终轻判。
22、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定性辩护,由十一年降到四年六个月)
涉嫌以网络平台方式(MT4)实施外汇保证金诈骗,经过会见、阅卷后分析认为该平台可能有FCA颁发的许可牌照,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诈骗的行为等辩护意见,不构成诈骗罪,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通过会见及查阅在案卷宗,提出“ASR”交易平台可以自由出入金;数据与国际大盘一致,提出张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观点。张某某属累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11年。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张某某判四年六个月。
23、丁某某涉嫌诈骗案(保健品诈骗案)
本案系保健品诈骗案,经过会见及阅卷,当事人没有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自由退换货。提出本案仅是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辩护意见。
24、李某涉嫌诈骗罪案(“杀猪盘”诈骗)
特大网络电信诈骗案。该案是一起在网络交友平台注册账号后,通过打招呼、踩附近的人等方式加好友后,再以男女朋友“相处”聊天。“感情”升温到一定的程度时,以送礼物或者转账的方式索取财物。提出对于身份的包装并不是直接导致财物的损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第一,互加好友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第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不是因为互加好友;第三,消费者支付货款后是提供真实的商品及服务;第四,商品售价高是否等同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等方面展开辩护。
25、虞某某定性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院量刑建议21年,作为主犯之一被判处2年10个月)
该案打掉三个罪名,最后只认定一个诈骗罪。指控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暴力催收的手段,而根据在案的证据部分借款人已经还清了借款,在已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不可能还存在催收,另外部分受害人供述曾受到电话轰炸,侦查机关并没有调取通话记录,因此指控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据,卷宗中的“个人信息”是看不到个人的电话号码的,另外卷宗中出现的的信息中没有本案任何一个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指控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根据在案的证据,本案不存在该行为
26、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从钱某某到公司的任职时间,及协助被害人到公安局报案等情况,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以争取合理的判决结果。
27、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案(办理中)公司运营的项目及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均为真实存在的,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方某某等人不存在虚构项目、商品或服务,通过不断地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传销犯罪。公司在运营的前期采用的推荐奖励制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公司随后对这一模式进行了整改和规范。这一段时间公司的运营模式可能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但应认定为传销行政违法,而不应认定为传销犯罪。
28、Y某某被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受贿罪
Y某某是处级以上的干部,经过会见、阅卷,辩护要点:1)调取“刑讯逼供”的录音录像;2)对受贿的数额做进一步梳理,职务犯罪的证据主要是言辞证据,在没有其他实物(取款凭证等)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贿的数额;3)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4)对于失职方面,从Y某某的职责范围等方面展开辩护,如其只是形式审查,并不是实质的审查。
29.L某某虚拟货币涉嫌诈骗罪案,正在办理中
30.Z某某职务侵占罪案,正在办理中
31.H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正在办理中
32.Y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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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协“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
广州市律协“2021年度理论成果奖”
广州市律协“2022年度理论成果奖”
广州市律协“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1、虚拟货币涉集资诈骗案件中主犯是如何认定的?
2、非法集资案件中——重复投资金额如何认定?
3、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及辩护策略
4、高回报的返利集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5、集资诈骗罪案,行为人对集资款的用途会影响定性吗?
6、帮助对象构成集资诈骗罪,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人员构成犯罪吗?
7、集资诈骗罪:律师如何从“非法占有目的”入手,实现有效辩护?
8、网络传销案件中,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如何定性?
9、从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区分发行虚拟货币是传销还是非吸?
10、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的?
11、传销犯罪案件中,公司主管、主任等高层管理人员会被判刑吗?
12、如何区分传销与多级分销?
13、为淫秽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如何做无罪辩护?
14、网络传销案件中,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如何定性?
15、利用“Telegram”技术交流群接单做软件涉嫌犯罪吗?
16、技术人员开发和维护的软件涉嫌信息网络犯罪如何辩护?
17、供述对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结果进行操控,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18、搭建平台,人为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客户损失,如何定性?
19、期货:用虚拟盘盈利数据、男扮女吸引客户下单,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20、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定性分析与刑事责任
21、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犯的辩护要点?
22、涉期货诈骗、非法经营案,担任经理被控为主犯,如何有效辩护?
23、用“虚拟货币”给赌客投注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点
24、提供技术支持架设“话费充值”类接口支付结算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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