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
张春律师办理的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件的总涉案的金额超过21亿,其中超过92%是代理主犯的辩护工作,指控的罪名成立的话量刑均是12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在张春律师介入后面临重重挑战,凭借张春律师的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沟通能力还有敢于提出无罪辩护的魄力,多起案件拿到了无罪、罪轻、轻罪的辩护效果。
以下列举近几年由张春律师主办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各类诈骗案件,由于篇幅有限,很多案件未展示,张律师团队仅对每一类诈骗案件列举几起典型的案例做分享,其中当事人名称皆为化名,部分内容会做隐私处理:
1.李某某借贷型的诈骗无罪案
李某某是一名做生意的老板,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6500万元。本案是一起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有资金过桥的借款,有的借款有利息,有的只还本金,同时部分借款也具有借新还旧的特点。后来由于利息过高,双方因为账目混合导致无法对账,“被害人”向多个司法机关反映均因为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诈骗案件。由于反映人过多,某办案单位通过公权力插手本案的经济纠纷,李某某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张春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提出无罪辩护的思路,李某某在羁押了接近九个月后被取保候审,张春律师继续与检察院沟通,通过不停地撰写法律文书、当面沟通、多部门反映。最终,在二次退侦后,某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张春律师的专业水平还有负责的态度得到当事人、家属的一致好评,事后送锦旗感谢,后续李某某生意上的法律事务,全权委托张春律师团队处理。本案被知恒全国刑事评选为“十大经典案例”。
2.王某期货、外汇电信诈骗无罪案
王某的诈骗案件是一起期货平台的电信诈骗案件,王某是一名团队经理,平台的涉案金额是780万元。本案是在北方某地区,由于司法环境的受限,本案属于一起新型的案件,当地司法机关没有办理过此类案件。张春律师是在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的,此时王某一直处于羁押的状态,并且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案的十几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张春律师在介入后通过充分的阅卷,认为王某不构成诈骗罪,公安及区检察院认为王某等人均构成诈骗且签署了认罪认罚,没有其他的辩护空间。接着张律师建议将本案提级管辖,原因是本案属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多方沟通之下,案件被提级管辖到市检察院公诉,张春律师第一时间将案件的情况还有行业的文献和经办的过往案例提交给承办的检察官,得到检察官的充分认可,其中一次面谈探讨交换法律观点长达一个小时,多次申请调查取证。案件被两次推上了检委会,中途张律师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得到承办检察官的同意,27名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在坚持做无罪辩护,当事人与律师的多重配合之下,检察官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无罪。案件被当地的律师协会评为优秀的业务成果,张春律师拿下“业务成果奖”。后续多起期货行业的重大疑难复杂涉刑案件由张春律师办理。
3.林某某虚拟货币、期货诈骗无罪案
林某某虚拟货币、期货诈骗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被害人”认为在投资过程中,林某某有操纵后台,才导致其亏损,以诈骗对林某某提起刑事控告,林某某被以诈骗罪立案侦查、逮捕,接着被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春律师在介入时,林某某被羁押了6个多月,林某某一直认罪,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要求张律师做无罪辩护,检察官表示本案一定会诉到法院。此前林某某聘请的律师是一名民商事律师,案件需要面临的挑战是相当大的,张律师表示需要审查证据才能充分地评估是否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张律师发现很多能够证明林某某无罪的证据并未呈现给办案单位,错过了很多关键的节点,而当事人只懂自己的业务,不懂法律,不知如何向检察官表述平台的投资原理。张律师通过家属提交整理的证据,还有未调取的证据,将案件的新证据梳理了900多页,款项一一与平台对应,充分地阐述为什么投资过程中资金是进入到私人账户,而不是“对公”的账户。后林某某被取保,取保期间林某某在张律师的指导下林某某连续半个月的时间到张律师的办公室又梳理了详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提交给检察官。张律师多次从广州飞往办案地点与经办检察官解释案件有争议的事实,林某某在取保期间多次被传唤到检察院做笔录核实案件的事实、证据。在多方的努力之下,检察官最终没有将案件诉到法院,公正地对林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临门一脚”时,张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说服了检察官,张律师提出的无罪理由上了检委会,全票通过对林某某不起诉的决定。林某某后来拿到了二十余万元的国家赔偿款,案件拿到非常满意的结果。
4.D某某6900万元的合同诈骗无罪案
D某某6900万元的合同诈骗案,D某某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有色金属材料销售,期货业务投资等。检察院指控:D某某因为公司经营业务,“一货二卖”,找同行拆借资金,融资82524000元,造成被害单位的69283500元损失。
张春律师在委托代理后,认真地梳理案件证据,多次会见D某某后,提出检察院对D某某造成被害单位69283500元的指控是严重错误的。起诉书指控D某某与孙某合谋以重复质押的方式融资。实际上,在案的证据显示D某某只是向孙某借款,D某某实控公司直接与孙某指定的公司签订合同,不需要向其他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专项审计报告》的检材是严重不充分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也不能作为案件的参考。
最终,法院采纳张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D某某利用合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D某某诈骗69283500元是不属实的,D某某对资金方、过桥方是谁不知情,被害公司对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谁也不知情,该贸易由谁发起、D某某与孙某如何商议、资金过桥业务如何推动、D某某对孙某实控公司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是否清楚等事项均未查清。综上,公诉机关指控D某某与孙某合谋以重复质押的方式诈骗北海公司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5.Z某某电信诈骗无罪案
Z某某是一名程序员,也是某某网络公司的法人,因为开发的一款软件被别人用于违法犯罪,涉嫌诈骗罪,从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张春律师介入后,与Z某某深入会见沟通后提出无罪辩护,后在侦查30天后,公安对Z某某作出取保候审,而后继续向办案部门递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案件经历接近一年后,公安做出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6.张某合同诈骗3000万的无罪案
张某是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因为与其他公司的人员签订货物合同而被控以支付少量订金的方式获取大量的生产布料,对外公布公司有大量的订单,后无力履行。张春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张某,同时通过家属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在开始和检察官沟通的时候,检察官表示,张某已经逮捕了,现在根据现有的材料是一定会起诉的,现在的证据也可以证实张某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张律师又反复对案件的证据仔细研究,多方论证,还组织团队对每个无罪的观点还有检察官的有罪思路论证。张律师不仅从大的方向确定了本案就是一起无罪的案件,还对证据进行拆解,再组合佐证张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没有和他人事先合谋,对于涉案货物的来源也是不知情的,张某在多年经营公司的过程中,一直都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公安指控张某合同诈骗是不属实的,本案就是一起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维权。张春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无罪的详细法律意见,检察官在审查后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张律师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与检察官充分阐述张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最终,检察院以指控张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7.陈某某贷款诈骗5000万无罪案
陈某某的公司因为经营需要申请贷款融资5000万元,在拿到贷款后,将款项转入多个私人账户,提供的资产证明经银行查实是无效的,陈某被控贷款诈骗罪。张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还有充分的阅卷,了解了案件的全貌,由于案件涉及的时间跨度大,账户较多,很多重要的证据侦查机关并未查明。张律师撰写了陈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在案的证据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起诉标准,很多对陈某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并未查清,应当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对于张某的投资情况,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调查,以查明是否有诈骗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对所有虚假证明材料的制作过程、流转过程进行调查,以明确各方责任,还要对案件开展专项审计,查明涉案贷款笔数、金额、借款人收款后的资金流向、已结清情况、未结清情况、实际用款人转款用于还款的情况、借款人使用贷款情况等重要案件事实。检察官在听取张春律师的意见后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将检察院退侦报告中列明的问题一一查证、答复。案件再次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春律师在阅卷后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本案是一起经济纠纷,检察院应当发挥监督职能,依法应当制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信贷机构并未因虚假材料而产生认识错误,并非所有虚假材料均属于法定的“虚假的证明文件”,但侦查证据无法准确界分哪些贷款个案的虚假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哪些不符合,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并未严重侵害信贷机构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安全,不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本案属于刑民交叉疑难案件,虽有欺诈行为,但尚不构成诈骗(骗取),也未达到诈骗(骗取)的危害程度,不属于犯罪。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行为外观上均体现为“骗”,即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二者存在根本区别,可以从行为人是否有履约的能力与意愿、是否有履约行为、对于财物的处理、事后的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角度进行区分。
张春律师提出的无罪意见被检察官采纳,依法对陈某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8.李某某电商平台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元,从14年诈骗的量刑,到被判非法经营罪5年
李某某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人,在某平台注册多个店铺,随后招募二十余名员工开展销售商品的业务,在销售过程中,为了提高公司的业绩,员工以男扮女的方式在各大平台招揽业务,利用“谈恋爱”的假象,促成“被害人”与其拼单。公安在排查的过程中发现该起犯罪线索,对李某某公司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张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当时李某某的家属找张律师的时候,张律师在外地某法院开庭,家属为了尽快介入,在张律师了解案情之后,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决定承接本案。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某不认罪,给李某某的量刑建议是14年。张律师提出李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了充分地表达辩护意见,张律师先后撰写,提交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意见《不呈捕法律意见》《不批捕法律意见》《不起诉法律意见》《不起诉补充法律意见》《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的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质证意见》《不构成诈骗罪的庭审辩护词》《庭后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详细阐述辩护观点递交给公检法三家单位。
案件在法院开庭时,是公开审理,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旁听人员较多,法庭开庭安排在当地的人民会堂公开开庭。当地的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旁听人员还有大量的律师。为了保证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提出不佩戴戒具开庭,得到审判长的允许。
回顾整个过程,张律师先后会见了李某某二十多次,到办案地与司法机关沟通有十几次。张春律师的认真、负责、专业的态度得到司法机关、当事人、家属的一致好评。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春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他员工受益于张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大部分员工被判处缓刑,当事人非常满意判决结果,表示不上诉。
9.百万医保诈骗案,代理S某某院长,十年以上的指控到全案判缓
S某某的医保诈骗案是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百万医保诈骗案件,无论在全国还是在当地都是很典型的案例。由于医保诈骗是近几年高发的案件,张律师的团队在代理多起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司法人员对于医保欺诈、医保诈骗是拿捏不准的,而且对于药品、虚构床位、过度治疗等是否构成诈骗都是有争议的。这种争议就给了辩护人提供很大的辩护空间,此类案件前期处理妥当,很大概率很拿到不错的效果。
S某某是某民营医院的院长,张律师是在侦查阶段代理的,由于案件比较急迫,家属在异地,委托家属是在还没有和张律师见面的情况下就完成了委托手续的签订。张律师在介入辩护后了解到,医院为了鼓励医生多劳多得,医院制定了一套绩效提成方案,住院部的医生们为了拿到更多的报酬就钻了这个空子,对部分病人打着不花钱的名义,虚开治疗,虚开药物,还有虚开住院、虚开治疗项目套取医保资金。根据医保基金移送的犯罪线索,涉案的病人是400多人,金额是几百万。
张律师通过会见S某某了解医院的整个运营过程还有历史后,提出了案件可以做行政处罚,不必要动用刑事手段,即可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效果。为了将案件推向一个好的进展,张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的策略以试图促成罪轻的辩护。S某某在侦查阶段还是被逮捕了,但张律师对其进行了释法,其理解了侦查机关的逻辑,配合调查,同时也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向侦查机关制作讯问笔录。
张律师多次往返广州与办案地,详细地梳理了案件事实,提交了法律法规、案例、学术文章等深入地与经办人员沟通法律观点。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再次申请对S某某取保候审,拿到了全案5名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的辩护效果。
考虑到无罪辩护的难度较大,S某某又取保,张律师对审计、医生的笔录、还要其他的客观证据做认真的对比,重点打涉案金额。我们拿到了罪轻的量刑建议,出量刑建议的那段时间是比较紧张的,即使是我们把金额打下来了(成功了一大半),但现有的涉案金额法定量刑也是三年以上。那段时间隔三岔五地和检察官打电话,检察官也经常和我打电话交流。S某某在当地律师的建议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拿不到缓刑。
张春律师依旧独立辩护,在审判阶段,张春律师与经办法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申请在开庭前对X某某做庭前社区矫正评估,法官同意做评估,法院向司法局发函。
张春律师在庭上发表量刑建议的时候能不能不要重点“攻击”,假如法院判处缓刑能不能不抗诉?检察官给张春律师的答复是:“你不做无罪辩护,就可以”。案件在一步一步地推进,为开庭做好所有的筹备工作,张春律师不再做无罪辩护,而是做缓刑的辩护。
开庭前,张春律师对X某某做了充分的庭审辅导,包括庭审发问,庭审辩护,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等。
开庭中,一切进展得顺利,到张春律师发表完意见后又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法官询问检察官意见,检察官说:“辩护人提出的缓刑也是合理的。”
庭后,张春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辩护词,还有案例。
最后拿到了《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是全案四名被告缓刑,法院采纳了张春律师提出的所有法律意见。截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都表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张春律师的专业知识,负责人的态度,辩护经验再次得到司法人员还有当事人、家属的高度认可。
10.Z某某医保诈骗案,逮捕后取保
Z某某是某民营医院的院长,卷入一起涉案百人的重大医保诈骗案。案发后,家人虽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却未能在关键的37天内为其取保。后找到张律师介入辩护,张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将案件核心问题精准反馈给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张春律师不懈的努力,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其辩护意见对Z某某取保候审。
11.少某等人期货诈骗案,从指控诈骗罪13.5年的量刑到被判非法经营罪3.5年的结果
少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主要是代理香港某平台在国内开展业务。因为投资人员亏损严重,被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张春律师在侦查阶段代理本案。
会见完少某后,由于还无法看到卷宗,我们只能根据少某陈述的案件信息,经过反复讨论,最终形成少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核心观点。
为了向侦查机关反映我们的意见,我们提交了《少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可能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少某没有犯罪行为,恳请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法律意见书》《不构成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少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立案监督申请书》分别向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提交,但由于少某有累犯的情节,侦查机关认定其系主犯,取保未成功,案件继续往前推进。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我们以最快的速度到检察院进行了阅卷。共有60多本案卷,我们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和摘录,最后形成了100多页阅卷笔录;张律师团队对投资人每笔资金流水进行一一对比,工作量非常大。
经过阅卷后,我们更加坚定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但是非法经营却不可避免。同时鉴于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问题,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调取平台资料的申请;针对平台能否修改数据的问题,提交了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对于犯罪金额问题,我们提交了司法会计鉴定申请;针对案件定性,我们提交了《关于少某不构成诈骗罪,如果构成犯罪应以非法经营罪指控的法律意见书》等两份法律意见书;为了沟通意见,我们反复几次约见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通过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多名涉案人员还有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认定是诈骗罪没有异议。
张春律师多次通过书面、面谈等向司法机关表达法律意见,检察官依旧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又继续与法官沟通,庭审前做足庭审辅导,多次申请调查取证,重新鉴定,经过多次开庭,法院采纳张春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认定少某是非法经营罪,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不成立,少某等人最终被从轻判决,辩护效果极佳。
这个案件辩护的最大收获,是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在最初就准确定性,然后通过专业团队的配合,通过对在卷证据的全面、详细地梳理和有理有据的辩护,打掉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部分律师都认为是诈骗的定性。
当然,我们的努力离不开法院坚持了证据裁判原则。
12.期货、外汇案,Y某某涉嫌诈骗罪,两次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13.代理W某某一起电信诈骗案,W某某被取保候审
14.张春律师办理的C某某涉嫌网络诈骗,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与检察院沟通法律意见后,检察院作出不逮捕的决定,后C某某被取保候审
15.架设GOIP设备被控诈骗罪,张春律师介入后,获二年六个月的轻判
16.涉恶案件,Z某某涉套路贷,被控诈骗罪,张春律师介入后打掉敲诈勒索罪,最终Z某某只被认定一个罪名获八个月有期徒刑的轻判
17.H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张春律师介入后,提出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重大问题,最终案件从检察院量刑建议15年,降到8年,H某某获轻判
18.G某某是程序员,提供技术支持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获利金额106万元,张春律师介入后提出改变罪名为轻罪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法律意见,G某某获得缓刑的判决
16.N某某提供联网卡、GOIP等帮助技术支持行为涉嫌诈骗罪,张律师在了解案情后提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辩护,该辩护策略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为N某某争取到一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本案是省公安厅督办的案件。N某某购买goip设备、银行卡,招募员工为境外组织提供搭建通话设备,他人可以通过网络以goip设备上插入的手机卡拨打国内的电话,从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本律师从控方的入罪逻辑进行辩护。
其一,提供的GOIP设备就是为了帮助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本身就是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但是不能以获取过高的报酬就认定N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
其二,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实N某某等人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反而在案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N某某是概括性知道对方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以N某某能说得出几句所谓的“行话”就推定N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这种推定缺乏案件客观事实与证据的支撑,属于主观臆测的危害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最终,本律师以不构成诈骗罪辩护,申请调查取证,再与检察院及法院多次沟通,再经过庭审查明事实,N某某获得轻判,一审判决后,家属及陈某某表示不上诉。
17.阳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案(特大虚拟货币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获轻判)
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下,以微信等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M”数字链平台理财产品“Y宝”短期内可获得300%高额收益、充值1元即可获得3个“Y宝”。用户可以自由提现,设置“Y宝”每天以0.68%的比例释放到余额,余额达到规定的提现门槛即可提现到用户银行卡,提现时收取3%手续费。
张律师认为,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结合阳某某及在案人员的客观行为分析,阳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18.林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期货外汇类犯罪(无罪)
该起案件属于G省的新型案例,由于案情比较复杂,由市检察院承办,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本律师提出以网络平台炒卖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盈利的来源是否赚取投资人的亏损。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的盈利来自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而遭受的减损,投资人盈利则会直接导致平台方和代理商亏损,则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只是给投资人提供交易场所,只收取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是否因人为因素造成投资人亏损。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是依照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不存在人为操纵行情、限制出金、后台操控、反向引导操作等行为,则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平台方和代理商提供虚拟的、封闭的、具有对赌性质的电子盘、实施后台数据修改、反向指导等行为人为地故意造成投资人亏损,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林某某等人不具有以上情形,故不构成诈骗罪,目前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本律师与承办人的沟通,检察院召开了联席会议,对林某某等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讨论。
后林某某在逮捕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经过两次退侦,从犯全部取保,最终作出不起诉,案件全案无罪。
19.广东黄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向辩护)
本案的当事人在逃4年之久后被抓获。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判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多次依法会见以及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为当事人作定性上(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向辩护)的辩护,争取从犯、坦白、减少诈骗数额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
20.珠海吴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辩护方向)
系一起跨国案件。吴某某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目前已逮捕40余人,涉案金额过亿,经过在案的事实、证据分析本案不属于立法机关规定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传销模式;同时也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负责的公司有实体经营项目,不构成犯罪。并向办案单位提交了多份辩护意见,最终轻判。
21.李某某诈骗案,张春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检察院撤回起诉
22.Y某某900余万元的保健品诈骗案,成功改罪名为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处两年)
Y某某是公司的老板,其公司经营的保健品,员工对外称保健品能够治疗男性的阳痿早泄、尿频尿急等症状为由,宣传产品的功效和疗效,当客户有购买意向时,电话机器人再将该客户信息推送给人工客服,进一步进行宣传讲解产品功效。当客户需要时告知收货地址,通过快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发货。
检察院对Y某某的量刑建议是指控其构成诈骗罪,量刑建议是12年。张春律师通过梳理案件的事实,证据还多次提出程序严重违法,指控罪名严重错误,Y某某应当构成虚假广告罪,张律师多次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并与司法人员多次沟通,最终法院采纳张春律师的辩护意见,Y某某被判虚假广告罪,被判一年十一个月。
23.李某涉嫌诈骗罪案(“杀猪盘”诈骗)
特大网络电信诈骗案。该案是一起在网络交友平台注册账号后,通过打招呼、踩附近的人等方式加好友后,再以男女朋友“相处”聊天。“感情”升温到一定的程度时,以送礼物或者转账的方式索取财物。提出对于身份的包装并不是直接导致财物的损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第一,互加好友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第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不是因为互加好友;第三,消费者支付货款后是提供真实的商品及服务;第四,商品售价高是否等同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等方面展开辩护。
24.虞某某定性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院量刑建议21年,作为主犯之一被判处2年10个月)
该案打掉三个罪名,最后只认定一个诈骗罪。指控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暴力催收的手段,而根据在案的证据部分借款人已经还清了借款,在已还清借款的情况下,不可能还存在催收,另外部分受害人供述曾受到电话轰炸,侦查机关并没有调取通话记录,因此指控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据,卷宗中的“个人信息”是看不到个人的电话号码的,另外卷宗中出现的信息中没有本案任何一个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指控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根据在案的证据,本案不存在该行为
25.林某某诈骗案,张春律师在二审介入辩护后,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被发回重审
26.阳某某投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27.何某某医保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28.李某某借贷型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28.马某某贷款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29.李某某虚拟货币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30.文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诈骗公司财物案,正在办理中
31.刘某某代理投资平台涉嫌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32.黄某某情感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33.汤某某民宿合同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
1.C某某涉嫌诈骗被不起诉案,2024年度获得广州市律协颁发的“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2.张某诈骗案改非法经营罪案,在2022年度获得广州市律协颁发的“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
3.张春律师撰写的诈骗领域相关的学术文章,获得广州市律协颁发的“2021年度理论成果奖”
4.张春律师撰写的诈骗领域相关的学术文章,获得广州市律协颁发的“2021年度理论成果奖”
5.张春律师办理的诈骗案件,当事人被不起诉,获得广州市律协颁发的“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
6.张春律师撰写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与对策思考”论文,获得广州市律协颁发的“2022年度理论成果奖”
1.虚拟货币涉集资诈骗案件中主犯是如何认定的?
2.非法集资案件中——重复投资金额如何认定?
3.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及辩护策略
4.高回报的返利集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5.集资诈骗罪案,行为人对集资款的用途会影响定性吗?
6.帮助对象构成集资诈骗罪,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人员构成犯罪吗?
7.集资诈骗罪:律师如何从“非法占有目的”入手,实现有效辩护?
8.网络传销案件中,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如何定性?
9.从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区分发行虚拟货币是传销还是非吸?
10.层级在三层以上可追诉,实务中如何认定的?
11.传销犯罪案件中,公司主管、主任等高层管理人员会被判刑吗?
12.如何区分传销与多级分销?
13.为淫秽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如何做无罪辩护?
14.网络传销案件中,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如何定性?
15.利用“Telegram”技术交流群接单做软件涉嫌犯罪吗?
16.技术人员开发和维护的软件涉嫌信息网络犯罪如何辩护?
17.供述对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结果进行操控,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18.搭建平台,人为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客户损失,如何定性?
19.期货:用虚拟盘盈利数据、男扮女吸引客户下单,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20.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定性分析与刑事责任
21.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犯的辩护要点?
22.涉期货诈骗、非法经营案,担任经理被控为主犯,如何有效辩护?
23.用“虚拟货币”给赌客投注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点
24.提供技术支持架设“话费充值”类接口支付结算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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