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
恶势力犯罪集团无罪案例。
襄阳某市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二被告(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被指控5起寻衅滋事和1起非法拘禁,辩护后拿掉4起寻衅滋事和1起非法拘禁,拿掉恶势力犯罪集团,取得大部分无罪的结果,公诉方量刑建议为六年有期徒刑,最终在已经羁押一年二个月的基础上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发还全部扣押、查封财物。
恶势力犯罪集团部分无罪案例。
十堰市某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被告被指控2起寻衅滋事,1起故意伤害,1起强迫交易,1起危险驾驶,辩护后拿掉1起强迫交易,取得部分无罪结果,公诉方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一年,最终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检察院司法警察无罪案例。
湖北省某县级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介入后从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出发,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意见被检察官采纳,在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做出证据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既没有案底,又保住了公职。
诈骗罪检察院量刑一年六个月实刑后介入获无罪案例。
荆州某县嫌疑人汪某,因通过飞机软件在网上结识网友海某,两人达成合意,由汪某提供USDT虚拟货币和收款账户,海某先支付价款然后线下交易并保证转账资金安全,但海某系上游诈骗团伙成员,购买U币是为转移脏款。汪某在收到海某支付的钱款后,发现银行账户被封控,所以并没有向其交付虚拟货币,直接将海某拉黑,后海某诈骗行为的被害人报案,警方根据钱款流向抓获汪某。
本人介入前,汪某认为自己经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全额退出违法所得能够得到缓刑的量刑建议,但因当地政法系统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持高压严惩态度,所以检察官对于汪某的量刑建议为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本人介入后向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汪某没有实施诈骗实行行为,其提供账号时诈骗行为已经既遂,事后“吞脏”的行为属于分赃不均,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不构成诈骗罪。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在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做出证据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代理刑事被害人提起立案监督成功后获赔60万元案例。
江西某市谢某(15岁)被两名同学(15岁)殴打至重伤二级,但公安机关仅对实施殴打行为嫌疑人(家境贫寒)立案侦查,并没有对另一名提供凶器的同学(家境优越)立案侦查。介入后,及时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认为提供凶器者明知是伤害行为人使用来击打被害人,仍提供,显然对被害人的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甚至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检察院采纳意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获赔60万元(家境优越者赔偿45万)。
社会职务:
江汉区司法局常青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
江汉区司法局万松司法所人民调解员
江汉区公安分局万松派出所、王家墩派出所、中展派出所“三所一庭”驻所律师团队核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