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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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历来是婚姻家事领域的热点问题。过去二十年间,立法层面先后通过四部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裁判规则进行反复调整。这背后折射的不仅是法律技术的演进,更是不同阶段社会价值观的嬗变,以及立法者在个人财产权、婚姻家庭利益与父母权益保障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的艰难历程。
规则嬗变:四部司法解释的演变脉络
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共同赠与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针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问题,最初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由最高院2004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根据上述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若无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一规则体现了当时主流的“夫妻共同体”理念,强调婚姻的整体性。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登记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随着房价快速上涨、离婚率持续攀升,父母毕生积蓄出资购房后对财产归属的关切被急剧放大。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因素叠加之下,最高院在2011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7条将“产权登记”与“明确赠与”直接挂钩——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这一规则体现了对物权公示原则的尊重,也回应了出资父母的合理期待。但实践中问题逐渐暴露:受户籍、限购政策及风俗习惯影响,房屋登记并不必然反映出资真实意图。而且法院过度倚重登记外观,将复杂家庭关系简单化处理,难免在某些个案中有失公平。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回归共同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021年实施民法典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该司法解释中的第29条第2款针对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沿用过去《婚姻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思路,反而回归到2004年立场,强调“约定”优先,淡化房屋登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不过,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适用了近十年,观念根深蒂固,不少裁判者仍在沿用“登记推定”逻辑,导致在民法典实施后长时间内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这也为2025年的再次制度调整埋下伏笔。
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动态综合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8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202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作出了颠覆性、全新的规定:产权登记明确不再作为判断因素,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均不影响分割。而且,第八条的立法亮点可以用一个关键词概括——平衡。一方面,保护出资父母权益——房屋可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减少父母财产流失,避免“既伤心又伤财”。另一方面,维护配偶一方权益——即使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法院仍须综合考量非出资方对家庭的贡献,酌情决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鼓励配偶对家庭的投入。
三种父母出资情形规则适用分析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时,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房屋可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同时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由此可见,如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是赠与给子女的,即便父母全款出资,房屋也是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有可能要补偿对方一笔钱。至于补偿多少,这是不确定的。
参考(2025)浙0726民初2783号、(2025)青0105民初1345号、(2025)川0108民初23688号这三个案例,法院酌情补偿对方10%—25%,甚至还可能会有更高的,新规给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也非常考验法官的能力。
情形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有明确约定的,对应份额则归出资方子女;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各因素判决归属并确定合理补偿。
参考案例一【(2025)粤07民终4918号】:男方父母出资25万元(购房总价28万元)并出具书面赠与协议,法院认定该25万元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对应89.29%份额,剩余3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应房产份额为10.71%,该部分份额由男方与女方各占5.36%。经核算,男方就案涉房产享有的总份额为94.65%(89.29%+5.36%)。
参考案例二【(2026)豫0804民初71号】:男方父母出资4万元(首付款14万余元),法院以双方婚内共同支付的房产首付款、贷款本金及利息作为房产价值分割的基础,结合房产现价、已还贷款及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因素,酌定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8万元,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
情形三:双方父母均出资
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有明确约定的,则各自份额归各自子女;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各因素确定归属与补偿。
参考案例【(2025)晋0525民初2947号】:男女双方婚内以22.8万元购房,其中女方父亲出资1万元,男方父母出资10万元,法院综合共同生活时间、还贷情况、子女抚养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补偿男方7万元。
实务解读:三个常见问题
问题一: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
前述所有规则解决的是父母出资被认定为赠与后,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的问题。但实践中,首先需要对父母出资行为进行定性:是借贷还是赠与?定性不同,解决路径截然不同。如果父母购房出资系认定为借贷,则应由父母另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父母购房出资系认定为赠与,则由子女在离婚纠纷中主张房屋权属或多分财产。
对于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我国司法实践目前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第一种:“赠与说”
父母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认定为赠与。法院认为,从举证责任看,父母主张借贷须证明借款合意,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国情看,父母为了解决子女居住条件或者婚姻问题,希望子女生活更幸福,而基于亲情关系、风俗习惯自愿出资,是没有想过日后要回这笔出资。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借贷的可能性,远低于赠与。
第二种:“借贷说”
父母为子女出资不应理所当然视为赠与,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法院对于赠与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要确信赠与存在的可能性,当事人举证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同时,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完了抚养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必须给成年子女买房;一概认定为赠与,离婚时配偶分走一半,对倾尽毕生积蓄的父母也有失公平。
司法主流倾向演变
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是借还是赠,不同时期,呈现不一样的司法主流倾向。
早在2017年之前,法院普遍倾向支持赠与说,但在2017年后司法主流倾向发生转变,如四川高院等法院倾向支持借贷说。而在2025年新规实施后,主流观点再次转向赠与说——“赠与是常态,借贷是例外”。对于单方出具的借条,法院可能会认为夫妻关系尚好时完全具备共同签字条件,仅有子女一方签字而配偶否认的,无法证明配偶有共同借款意愿,且存在事后伪造可能。而子女单方自认仅对本人有效,不对配偶产生效力——儿子认账不等于儿媳还钱。所以,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对出资方子女的单方借条、单方自认往往不予认可,甚至进一步明确父母出资在子女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解决。
问题二:“约定”如何认定与把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8条,明确强调约定优先原则,可见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一份合法有效的书面赠与协议至关重要。而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客户提问:这份书面赠与协议是否需要配偶签字?仅有父母与己方子女的单方约定是否有效?
从传统的合同法角度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合意,协议有效不必然需要配偶签字。但存在多重风险: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使协议容易被质疑为“离婚前补签”;配偶可主张不知情、系事后伪造;仅有单方签字时,法院可能综合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综合判断,存在不确定性。
对此,在签署赠与协议时,冯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把握签署时机。出资前或出资同时签署最佳。事后补充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没有约定”。
2.三方共同签署效力最强。父母、己方子女、配偶三方签字,意味着知情与确认,事后难以反悔。
3.配偶不方便签字的,建议赠与协议签署时同步公证。公证可锁定签署时间,证明不存在补签,且公证证明力更强,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4.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是借还是赠、赠给谁、金额多少,最关键的是必须写明“该赠与仅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5.保留辅助证据。资金流转明细、转账备注、出资时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
问题三:补偿金额的裁量因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核心变化之一:不再单纯以“登记”或“出资”论权属分割,而是引入共同生活年限、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等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既是法官裁量的依据,也是律师举证的战场。
对此,冯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提前介入,引导客户建立证据意识。第八条赋予法官较大裁量空间,考量因素的证据充分与否,直接决定补偿数额的高低。我们律师在代理婚姻家事案件时,可以尽早向客户阐明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尤其是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
2. 系统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单一证据的证明力有限,我们应指导客户从时间维度(婚姻全过程)和类型维度(经济、家务、育儿、照顾老人等)系统梳理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3.善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说理空间。我们在代理案件时,应围绕各项考量因素充分展开论证,将客户的“故事”讲清楚——共同生活了多久、孕育了几个孩子、谁在为家庭付出、过错在谁——这些事实越清晰,越有利于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量。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认定,历经二十年规则嬗变,从“共同赠与推定”到“登记推定个人财产”,再回归“共同赠与推定”,最终走向“动态综合裁量”。这一演变深刻反映了立法者在个人财产权保护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之间的艰难平衡。作为家事律师,准确把握规则变迁逻辑与实务要点,方能在充满不确定性的裁判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和有效风险防范。
律师
简介
冯静雯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
羊城律政佳人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律师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培训讲师
律家保特邀讲师
冯静雯律师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硕士,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羊城律政佳人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律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培训讲师,律家保特邀讲师。
入行以来专注于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与保护、信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法律领域,尤其擅长处理财产关系非常复杂的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家事诉讼纠纷,至今亲办了数百起诉讼/调解案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曾为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撰写多篇法律文章,多次接受广东广播电视台、羊城交通电台等新闻采访,多次受邀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亚广东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广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妇女联合会、天河区政法委等机构开展多场法律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