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分别实行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其中,对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那么,何为免退税?何为免抵退税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26年第11号公告》)第二条也对免抵退税、免退税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其中:免税,是指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指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境内应纳增值税税额;退税,是指退还在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
1.外贸企业的免退税办法
相对于生产企业适用的免抵退税办法来说,外贸企业适用的免退税办法要简单得多了。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
A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了一批货物,单价为10000元(不含税),然后以20000元(不含税)的价格买给了甲,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A公司需要向B公司10000元的货款和增值税1300元(10000元×13%);甲需要向A公司支付20000元货款和增值税2600元(20000元×13%)。
上述是商品在国内流通时所涉及的增值税计算。其中,A公司支付1300元属于进项税额,A公司收取的2600元属于销项税额,A公司的应纳税额为1300元(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600元-1300元)。
假如,A公司以单价10000元从B公司处购买了一批货物,再以单价20000元(FOB价)的价格出口给国外的C公司。那么:
免税:出口收入20000元,免征增值税;
退税:A公司购进货物时,已向B公司缴纳的增值税1300元予以退还。
这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说的A公司已缴纳的1300元予以退还,是在适用税率和出口退税率一致的前提下。但是,有些时候,某些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和适用税率并不一样(出口退税率一般会小于适用税率)。国家会基于某些政策考虑,对一些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
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
那么,外贸企业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如何计算呢?
根据《2026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委托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
看到这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退的税款并不是以货物的出口价格来计算的,而是以购买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来计算。
2.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办法
说完了外贸企业的免退税办法,我们接着来谈谈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办法。
从字面上快看,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办法比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办法就是多了一个“抵”字,其“免”“退”本质上与外贸企业也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就因多了一个“抵”字,使得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计算变得复杂起来,而且一些概念读起来也比较拗口。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详细计算公式可以检索《2026年第11号公告》进行学习。
虽然这些计算公式看起来比较复杂,但将其进行拆分后,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其逻辑是:出口环节免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先抵扣国内销售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完还有剩的就退税。
例如:A生产企业境内购进原材料全部进项税额30万元,生产产品同时供应国内销售与境外出口,内销收入100万元,外销收入200万元(FOB价),征税率及出口退税率同为13%。
根据上述的数据来运算如何退税: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FOB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万元×(13%-13%)=0
这个公式主要是用于调整适用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的情形,当适用税率和退税率一致时,则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
那么,当期应纳税额=100万元×13%-(30万元-0)=-17万元
如果计算的结果为负数的,则说明进项税额是大于销项税额的。即为“期末留抵税额”,是可能从税务局中退回的税额。
第二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FOB价×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那么,当期免抵退税额=200万元×13%=26万元
按这个公式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是理论上可以退回的最高限额,最终能不能退26万元,还要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退税额”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那么,根据上述计算的结果: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7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9万元。
因此,A生产企业最终实际可获得的退税款为17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应退税额是企业实际能够拿到的退税款,实际应退税额的多少取决于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两者之中数额较低者。
上述按适用税率和退税率一样的情况下,计算得出的退税额。如果适用税率(税率13%)和退税率(9%)不一致的情况下,则为: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万元×(13%-9%)=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3万元-(30万元-8万元)=-9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00万元×9%=18万元
那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8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9万元。
看到这里,大家是否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的计算有了一些了解了呢。以FOB价计算得出的免抵退税额,只是理论上可以退税的最高限额,并不是实际的退税额,因此,高报价格也只是提高了理论退税额。
假设将上述200万元高报为400万元,则免抵退税额=400万元×13%/9%=52万元/45万元。但是,在进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实际退税额也为17万元(退税率为13%)或者9万元(退税率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