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8-20
浏览0次
在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
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好最后陈述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
陈婉雯 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导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但现实情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陷入刑事程序后往往会因为未知陷入恐惧、不知如何为自己辩护。更甚至,部分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将自己“越描越黑”,全然起不到辩解作用。故而,张春律师将以专篇形式与各位分享——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好一份自我陈述,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正文
一、为什么当事人需要做最后陈述?
(一)陈述权利作为法定权利是自我辩护的重要抓手
在刑事案件的流程中,当事人在控辩审的结构下往往容易落于被动——大部分时候只有在办案人员提审时当事人才有机会向办案人员陈述事实、表达观点。而最后陈述作为刑事审判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其核心意义就在于赋予当事人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在当事人聘请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虽然大部分辩护工作都是由辩护律师来完成的,但是辩护律师无法帮助当事人完成自我陈述、依旧需要由其独立完成。
(二)当事人陈述有丰富案件视角、完整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
在刑事审判中,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辩护人通过卷宗事实与证据共同构建出来的是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是客观事实,即在案件中真实发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而刑事案件中往往只能去靠近法律事实,无法实现完全地还原客观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的陈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丰富案件的既有视角,进而帮助控辩审三方认定法律事实。例如,在张春律师经办的某起借贷型诈骗案件中,侦查部门仅仅收集了当事人大额借款、并用以偿还其他借款的材料,以此指控当事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而辩护人在与当事人沟通后才发现当事人借款时并没有虚构事实,而且当事人对外还享有大量的大额应收账款,完全具备还款能力。可见,控方视角天然地会偏向追诉犯罪,进而导致收集的材料大部分为有罪材料,呈现出来的法律事实大部分为有罪事实;而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陈述则显得尤为重要。
(三)当事人陈述往往可以达到情理法辩护结合的优良效果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聘请刑事律师或者自我辩护的方式来实现辩护目的。而以上两种辩护方式存在不同的侧重——辩护律师往往需要通过阅卷、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来实现程序与实体上的法律辩护;而对当事人而言,其往往不具备专业知识优势,主要通过情理结合的方式来陈述案件事实、实现自我辩护。反过来说,这也正是当事人自我辩护的优势所在——通过对当事人自身情况(例如家庭情况、患病情况等)、案件情况(过失犯罪、偶发犯罪等)的陈述与渲染可以实现辩护中的情理法结合,从而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结果。
二、当事人在无罪案件中如何做好自我陈述?
在一般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当事人做自我陈述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讲明自己已经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质,而后表达愿意认罪认罚伏法的良好态度,最后亮明自己未来一定改过自新的决心。
然而,相对特殊的是在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好自我陈述、避免反面效果?
(一)当事人在陈述前与辩护律师沟通、同步是重中之重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这可能导致出现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情况,甚至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而辩护律师做有罪辩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做最后陈述前都应当首先与辩护律师沟通、同步——在辩护策略一致的情况下,明确自我陈述的重点与雷点。部分当事人在自我陈述的过程中容易跑偏,甚至被公诉机关的指控带偏。与辩护律师沟通的作用就在于明确在陈述过程中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能认、什么不能认,从而达到辩护效果的最优化。
(二)最后陈述与律师辩护是组合拳,当事人应侧重于事实陈述
在刑事辩护中,往往需要通过事实与证据两个层面展开辩护。对辩护律师而言,往往需要通过阅卷、质证来还原案件事实、开展辩护;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其优势就在于是案件的亲历者,知晓案件诸多细节。因此,在刑事辩护中,当事人的陈述与律师的辩护分别侧重于事实还原与法律嵌入。对于当事人来说,其只需要陈述其知晓的、可能尚未被公诉部门查实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法律层面上的法规解读与运用虽然也很重要,但该部分更适宜由辩护人来完成。
(三)当事人的无罪辩解与认罪认罚态度并不冲突
正如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可以做骑墙式辩护(既做无罪辩护,也做有罪辩护、对量刑等发表法律意见)一样,无罪案件中当事人一方面既可以对自己做无罪辩解,也可以陈述认罪认罚的积极态度。例如,在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陈述中首先说明自己从来都没有诈骗他人的想法,行为上也并没有诈骗;而后陈述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一切调查,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确实构成犯罪,也愿意认罪认罚伏法。
(四)当事人陈述应避免过于冗长、繁复,力求言简意赅
当事人陈述是刑事案件开庭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正如第二点所述,当事人只需要在事实层面进行表述、发表意见,而不需要过多重复辩护人已经发表的法律意见。而在陈述事实的过程中,当事人同样需要注意应当力求言简意赅,只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核心事实、避免牵扯过多与案件无关的事宜。否则,一方面当事人陈述会有被法庭打断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庭审效果。
综合上述,不具备专业知识优势的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会陷入恐慌、无措,也不知晓如何运用法定权利为自己辩护。张春律师认为,在陷入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应当首先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意见,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做好最后陈述,无罪辩护案件尤甚。最后陈述作为刑事案件庭审的重要环节之一,其作用也可见一斑。
以上与各位共勉!
律师
简介

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律师。此前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 期货外汇等犯罪。目前专注于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辐射全国.在广东、北京 、上海、浙江、黑龙江、甘肃、河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由公安部督办。成功取得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无罪)、检察院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法院阶段缓刑、轻判、二审改判等突破性成果,在各阶段均有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性果。办理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对经济犯罪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认可和颁发理论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