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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助贷中介伪造资质助贷: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6-08-20 浏览0次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助贷中介伪造资质助贷: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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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在办理助贷中介涉嫌诈骗类案件时发现,作为连接借款人与资金方的第三方,助贷中介凭借其专业知识与经验,所提供的贷款辅助服务曾为不少企业解了燃眉之急。然而,此类中介多依托公司开展业务,当前法律对其资质要求、经营规范及收费标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助贷行业滋生出各类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从民事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明确认可了中介服务的合法性,助贷中介收取中介费的行为本身属于民事行为,并不违法。但需注意的是,助贷中介一旦触碰刑事红线,核心诱因在于其通过虚构理由等方式骗取钱财,此类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若涉及贷款环节的资质伪造等行为,则需进一步区分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结合张律师办理的多起案例,助贷中介的违法犯罪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款人确有真实贷款意愿,但因征信不良等问题不符合贷款条件;另一类是借款人本身无还款能力及贷款意愿,助贷中介通过伪造材料使其达到贷款标准,中介从中赚取服务费、佣金,甚至与借款人瓜分贷款金额。此类行为看似“钻漏洞”,实则暗藏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双重刑事风险。

更具隐蔽性的是,部分助贷中介通过网络广告推广、电话揽客等方式,针对征信不足但有贷款需求的客户,诱导其寻找征信良好的亲友担任“担保人/紧急联系人”。随后通过非专业人士难以察觉的操作,使亲友沦为实际借款人,再将贷款转借实际需求者。亲友全程不知情,误以为仅需提供联系方式。此种模式下,若实际借款人按期还款,风险暂未暴露;一旦逾期,被催收的便是不知情的亲友,而助贷中介早已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中,助贷中介与实际借款人的行为均可能涉嫌犯罪,关键定性标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存在该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若未体现该目的,但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构成骗取贷款罪。二者定性不同,量刑差异极大。

对应刑法条文,明确了两类罪名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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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部分助贷中介会以“不知情”“无骗贷故意”为由辩解,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并非仅依据当事人到案后的辩解,而是结合事前合意、贷款过程中的配合行为、贷款后的获利及分赃情况等综合判断。若助贷中介明知借款人不具备贷款资质,仍在事前与借款人明确佣金分成等事宜,且通过多人分工配合(如招揽客户、审查身份、伪造公积金、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材料)完成贷款流程,借款人将手机卡、身份证、房产证等关键材料交由中介支配,贷款到账后按约定分赃,后续因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拒不还贷——此种情形下,若双方自始存在“拿到贷款后拒不归还”的合谋,即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共同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反之,若借款人借款时确有还款意愿,因坚信自身具备还款能力而配合中介伪造材料,后续因客观原因无法还贷,且助贷中介仅参与材料伪造,双方均无非法占有目的,则此类伪造材料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结合以下情形综合判断:贷款后携款潜逃;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用于挥霍导致无法偿还;改变贷款用途用于高风险经济活动,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偿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偿还;使用贷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隐匿贷款去向,到期后拒不偿还。

张律师曾在广州办理一起涉案金额达950万元的助贷中介案件,初期司法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介入辩护后,辩护团队通过细致审查证据,发现涉案助贷中介并无非法占有目的,遂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主张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当事人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律师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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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律师。此前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 期货外汇等犯罪。目前专注于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辐射全国.在广东、北京 、上海、浙江、黑龙江、甘肃、河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由公安部督办。成功取得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无罪)、检察院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法院阶段缓刑、轻判、二审改判等突破性成果,在各阶段均有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性果。办理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对经济犯罪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认可和颁发理论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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