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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新《建工解释二》下:挂靠收管理费的老路,走到头了
发布日期:2026-09-14 浏览35次

2026年6月30日,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新解释共二十三条,其中直接针对出借资质的条款虽然只有三条,但对长期依赖挂靠模式生存的施工企业而言,冲击是结构性的。


过去二十年,有资质的企业不干活、靠“卖牌子”按点收管理费,是行业公开的秘密。年产值十亿的企业,光挂靠项目就能坐收数千万。真正干活的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有资质的企业不承担施工责任却拿大头。这种模式长期挤压正规企业的生存空间,也埋下了大量质量安全隐患。


新解释二的三个条款,从不同维度切断了这条利益链。


 一、挂靠协议无效,管理费归零


第三条第一款明确: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相关合同无效。出借方主张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措辞是“不予支持”,而非“酌情支持”或“部分支持”。这意味着无论合同约定管理费是三个点还是五个点,在法院层面都拿不到任何支持。过去各地裁判尺度不一的局面被彻底统一——湖南高院曾支持不超过总工程款3%的管理费,广东高院支持参照合同约定收取,这些裁判思路在新解释施行后均失去依据。


合同无效还有一个后果:已经收取的管理费,挂靠人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新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的法理出发,风险不可低估。建议手头有存量挂靠项目的企业,尽早评估已收管理费的潜在返还风险。



二、折价补偿款仍从出借方过手


第三条第二款对出借方同样构成压力:工程质量合格的,挂靠人可以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出借方主张折价补偿款。


这本质上是对工程款的折价补偿,计算标准参照原协议约定。出借方虽然不必自掏腰包,但资金仍需经手,管理费部分则无法截留。企业如果试图在折价补偿款中扣除管理费后再转付,将直接面临诉讼风险。


三、发包人知情与否,后果不同


第四条区分了两种情形。


发包人对挂靠事实不知情的,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其救济路径必然是依据第三条第二款向出借方主张折价补偿。出借方成为当然的被告。


发包人知情的,法院应当通知出借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判决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承担责任。出借方虽非直接债务人,但被纳入诉讼后,资质出借的事实将在法庭上完整呈现,后续面临行政处罚和信用记录的风险由被动暴露转为主动暴露。


四、给施工企业的几点建议:


第一,梳理存量挂靠项目。正在履行的和已完工未结算的全部列出,重点评估三方面风险:已收管理费是否面临返还、挂靠人是否已对外签约产生债务、发包人是否知晓挂靠事实。


第二,严格管控印章和资质文件。大多数表见代理纠纷的根源,是印章和资质文件被挂靠人随意使用。建立用印审批流程,项目章注明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避免公章长期外借。


第三,如果确实派员参与了项目管理,保留好证据。派驻人员的考勤记录、以你方名义发出的工作联系函、你方签字的会议纪要等,可以在诉讼中帮助你主张“管理行为的对价”,在管理费被完全否定之外争取部分补偿。


第四,重新审视商业模式。靠出借资质赚管理费在新解释的经济逻辑下已不可持续。要么组建自有施工团队真正干活,要么转为合法的分包或联合体模式。继续走老路,风险和收益已经严重失衡。


新解释二的目标很明确:让有资质的企业真正进入施工环节,让没有资质的企业无法通过购买资质进入市场。对长期依赖挂靠模式的施工企业来说,这不是一个需要讨论要不要变的问题,而是一个什么时候变、怎么变的问题。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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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泳君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委员 

建工委副主任 

广东电视台节目法律嘉宾 

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 

康泳君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深耕法律实务领域 13 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 

擅长领域:房地产、建工、股权、合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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