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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普法 |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3-11-24 浏览916次

作者 | 王鸿婷律师


在实务中,时常发生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给员工代缴代扣社保的情形,主要是因为:1.关联企业间劳动者(异地和本地)流动但并未办理社保缴纳变更;2.公司异地招工,劳动者要求办理其所居住城市的社会保险;3.公司本地招工,劳动者要求异地办理社会保险等等。

这种情形是否合法?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1.案例简介

乔某诉武汉国丹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审:(2017)鄂0102民初8628号

二审:(2018)鄂01民终3245号

2014年9月1日,乔某与国丹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乔某从事招标专员工作,月均工资4000元,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4年9月,国丹公司委托第三方友邦公司为乔某向北京市社会保险部门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12月25日,乔某外出工作期间受伤。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乔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鉴定乔某工伤致残等级为九级。但社保部门拒绝以用人单位国丹公司并未为乔某缴纳社保为由拒绝向乔某支付工伤待遇。

2017年8月14日,乔某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国丹公司向乔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2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866元。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965号仲裁裁决书。乔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国丹公司应支付乔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816元,但乔某仅主张41244元,超过部分视为乔某自动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5724元。


3. 争议解读


一、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是否合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为此,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的行为不合法


二、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社保待遇损失

通过上文案例可知,用人单位(国丹公司)委托第三方(友邦公司)为职工乔某代缴社会保险,在乔某发生工伤事故并鉴定有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却以用人单位并为乔某缴纳社保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导致乔某无法获得工伤待遇,最终由国丹公司向乔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可得知,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责任。

2.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46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代扣社保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未建立社会保险公司,为此劳动者很有可能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以上情形,各地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具体可详见笔者以往文章分享。


三、劳动者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在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的情形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及第三方之间可能签署了不实的证明材料或者协议,这样才能在劳动者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劳动者该行为可能属于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依法可能要承担退回社会保险金、罚款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实务建议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委托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出现这种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生本文所指的情形,建议各方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说明材料(例如是劳动者个人要求由在异地或者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应保留好劳动者的说明),尽量减少所需承担的法律风险。


5.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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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婷律师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知恒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中心婚家部秘书长

深圳市律师协会特约撰稿人


专业领域:

婚姻财富、公司治理

民商事、劳资纠纷、

侵权、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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