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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喜讯 | 知恒律师代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日期:2024-07-31 浏览205次

近日,知恒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刘仲坚代理的E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经过辩护,嫌疑人E某获某市某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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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4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4月20日被逮捕。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4年6月3日检察院移送起诉。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2022年10月份至2024年3月份期间,老板A某招募B某、C某、D某、E某等四人组装、销售假冒天梭品牌手表,并承租F小区不同楼房的两间套房及距离较远的G房三处房屋,作为工作场地。该团伙已销售的假冒天梭牌手表销售总数为4019个,销售总价格为1917190元人民币。202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三个地点抓获BCDE(A在逃),并查获一批带有TISSOT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涉案查扣带有TISSO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不是真正的天梭公司产品,销售价值为915850元。该局认为以上四人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及阅卷等工作,发现并坚持认为E某因不知晓手机配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知道老板A组织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也没有使用(二百一十三条法条罪状描述其客观行为为“使用”)过侵权的商标,因此E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被检察院保守推定为明知,虽然本案涉及金额两百余万,但E某的违法所得即工资(应甄别并剔除其妻子部分),刚超过入罪标准金额,结合其他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即也符合不起诉的规定情形之一。

关于是否明知,因为明知是本案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辩护人指出,本案老板A把手表的配件采购、机头组装、表带组装、营销(微信等新媒体)、邮寄发货各个生产销售环节由以上不同四人分开单独负责。且,ABCD在同一套间地点工作,而E是在另一不同地方即E某的生产场所是单独的一个套间作坊,只有他和其妻子两人,工作内容仅仅是装配表头,E某与其妻子的吃住与工作同在都在这里(老板A租赁,指定的工作作坊)。E某领取的报酬方式是计件,多劳多得,没有任何股份,任何分红。说明,对E而言,涉案产品的推广营销、配件采购、表带配装、成品价格(包括配件价格)、物流邮寄、其他人的工作地点及分工及有关经办人的信息对其是完全断开,毫不知情)(E某如在“孤岛”中)。通过,卷宗与E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均无法查明E知道所涉及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后作为一线工人,没有义务、必要和能力来探究或怀疑配件的真假,符合常情常识。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的明知,也不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推定为明知的情形。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过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员多次专业意见沟通,该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E某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决定对E某不起诉。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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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坚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总部监事会副主任

知恒刑事中心高级顾问

中坚刑辩团队首席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现任深圳市律协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多所法学院校兼职讲师、最高院一巡特聘轮值志愿律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特邀专家、深圳坪山区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深圳福田区青年律师导师(刑事方向)、深圳坪山区司法局普法办“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深圳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深圳福田律工委青工中心主任。


曾任地市级团委副书记等职,在深执业15年。获地市级“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协提案”“优秀委员(十届深圳律协青工委副主任)”“2023年深圳福田区十大优秀刑事辩护案例之一获得者”等荣誉称号。


•主攻:刑事辩护及刑事合规不起诉,尤其经济金融等犯罪的辩护与研究。

•办理了不批捕(绝对)、撤案、不起诉、缓刑、轻判、二审改判、无罪等辩护效果案数十件(代表案例附后);担任某公安局、央企等多家刑事法律顾问。

•发表了《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要义与实务适用》《刑事视角下—初探房产金融风险的化解之道》《涉性案无罪辩护的技能(一)至(六)》《民营企业家(高管)刑事风险与防范》 等文章多篇。

•办案理念:“坚持真理以期光明”,践行实质性辩护。

•联系方式:13823747959(同微信)。深圳福田区广电金融中心22层


•部分代表案件附件:

省高院二审改判,属“准无罪”案:[(2023)桂刑终132号](降档并判缓刑);

市中院二审改判案[(2016)粤03刑终170号];

开庭后,法院拟作无罪判决,建议检察院撤诉案[(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20号];

检察院不起诉案[深坪检刑不诉(2022)55号]、[深宝检刑不诉(2015)484号];惠阳检刑不诉(2024)140号;

公安局解除取保不移交检察院不诉案[东公解保字(2022)314293号]、[深宝公(上南)解保字(2022)34442号];

绝对不批捕释放案[深坪公(马峦)释字(2021)33373号];

缓刑案[(2021)粤0310刑初154号];

获轻罪和罪轻判决案[原被公安起诉集资诈骗,后被(2022)粤0304刑初417号判决改为非吸轻罪,且涉案金额减少一半]

公安部督办的2022年“8.03骗取出入境证件罪”

某铁某局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业刑事合规后不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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