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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释疑 | 受理费大揭秘!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案件受理费到底怎么收?
发布日期:2024-01-03 浏览176次

作者 | 知识产权中心 大象迁徙团队

(大象迁徙团队原创,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4年1月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开始生效。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是对当事人案件受理费的基础性规定,本次修正未进行调整。


笔者发现,在过往处理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相同诉讼请求,法院却可能会采取截然不同的案件受理费计算方式。


进一步研究后,笔者发现案件受理费收费差异化的问题由来已久。对于诉讼请求中含有“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等内容的案件,到底该如何收费,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我们甚至可以看到,最高院也曾对各地不同做法的现状,作出过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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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最高院官网截图)


那么对于这类案件,司法实践究竟因何缘故,导致诸多争议存在?


笔者希望能通过本文,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各地法院不同的司法观点和认定依据,以便各位能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有进一步把握。



第一部分 案件受理费


结合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全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民事诉讼问答”板块内容,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受理后,按照每一个案件或者争议财产的价额的比例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费用[1]。


从阶段上来看,案件受理费分为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再审案件中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情形。本文所讨论的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认定,仅限于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范畴。


而从类型上来看,案件受理费根据财产性案件、非财产性案件的不同,又有较大差异。但可惜的是,笔者探寻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后,并未发现有对“财产性案件”“非财产性案件”的准确定义、内涵界定。


目前现行有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区间进行了列示。财产案件,根据不同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则结合不同案件类型、有无财产分割/损害赔偿金额的差异,亦有不同的收费方式。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的《诉讼费须知》内容[2],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可以分别按照如下表格(即表1、表2),直接进行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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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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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第二部分 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一、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无效案件的受理费计算


情形一


如果仅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无效”的诉讼请求,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较为主流的观点,主要阐述如下:


【司法观点一(较为主流)】以合同标的额作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持有上述观点的法院及法官主要从以下方面考量: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在民事诉讼中虽属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但合同的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分类,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分类标准不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的合同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属于财产案件范畴,应当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现行有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2017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高院的指导意见,均印证了上述观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

10.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答:对具有财产内容的合同,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合同无标的额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的裁判案例持有本观点。


司法案例


案例一:江苏国经集团诉西南科技大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最高法民申2652号

【文书性质】裁定书

【裁判观点】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和负担的问题,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仍然属于财产案件。原判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判令西科大城市学院负担全额案件受理费,不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案例二:沈阳世茂公司诉北京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

【文书性质】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沈阳世茂公司与北京城建公司签订的沈阳世茂五里河商业广场T3-T5及S3楼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该合同全部补充协议、附件无效;2.判令北京城建公司立即从案涉施工场地撤出,将场地返还沈阳世茂公司占有使用;3.判令北京城建公司立即将案涉工程的施工档案等全部施工资料移交给沈阳世茂公司;4.判令北京城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内容】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46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16484元,均由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对于原告沈阳世茂公司请求确认涉案合同及合同全部补充协议、附件无效的诉讼请求,最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从法院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各416484元,均由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算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案例三:广州云山公司诉建鹏物业公司、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案


【裁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23)粤01民终26699号

【文书性质】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梅苑业委会与建鹏物业公司签订的《梅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三条中的“非住宅物业类型(包括商业物业、车库等):8元/平方米/月”的约定无效;2.梅苑业委会、建鹏物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内容】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3021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梅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建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的《梅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三条中的“非住宅物业类型(包括商业物业、车库等):8元/平方米/月”的约定无效。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81.46元,由梅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建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62.92元,由梅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建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例评析】对于原告云山公司请求确认涉案合同条款约定无效的诉讼请求,广州中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从法院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81.46元,由梅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建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62.92元,由梅苑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广州市建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广州中院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算并收取案件。



在最高院做出(2018)最高法民申2652号民事裁定书之后,此种观点变为较为主流的裁判,对于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受理费认定方式,有较多法院均按照此观点执行。


【司法观点二】以非财产案件标准按件收取受理费,50-100元。


但是,实践中亦有其他认定方式,如山东、湖北、天津等地法院,倾向于对此类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受理费。持有此观点的法院或法官认为,尽管合同内容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但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没有争议的金额和价额,仅为确定合同效力,属于非财产性诉求,应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按件收费。


以上观点,在山东济南中院(2019)鲁01民终9881号民事判决书和天津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有所印证。

值得留意的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虽然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应以合同总金额确定级别管辖,但对于此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明确写明了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

十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以合同总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

当事人仅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才能把案由确定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还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并收费。



以下案件是对此观点的印证:


司法案例


案例一:孟祥恒诉侯家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裁判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9)鲁01民终9881号

【文书性质】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之规定,本案系确认合同有效纠纷,虽合同内容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但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应按件收费。因此,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100元收取,本院予以调整。


案例二:王卫诉熊盛强确认合同无效案


【裁判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22)鄂01民终14151号

【文书性质】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王卫、段功明与熊盛强于2010年10月18日签订的关于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层××室房屋《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决熊盛强协助将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层××室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王卫、段功明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熊盛强、熊煦熙承担。

【裁判内容】一、王卫、段功明与熊盛强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在王卫、段功明偿还银行贷款余额144136.95元完毕后,立即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层××室房屋的抵押权涤除登记。三、熊盛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卫、段功明返还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层××室房屋。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熊盛强负担。

【案例评析】对于原告王卫请求确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无效,从判决书“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熊盛强负担。”可以看出,武汉中院对本案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并收取受理费。



情形二  如诉讼请求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无效,又提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诉求的,司法实践亦有不同观点。


【司法观点一(较为主流)】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收取案件受理费。


持有此种观点的法院及法官主要从以下方面考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系以整个合同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必然会对合同标的产生法律效果,故该诉讼请求亦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应以合同标的金额或合同涉及的财产价值金额为诉讼标的额,并据此计算受理费。如果当事人同时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为避免重复计算诉讼标的额,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收取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均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同时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标的额确定作出了回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

三、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

当事人在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同时,提出返还财产、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给付请求的,以合同标的额与给付请求额较高者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笔者也查到了以此观点裁判的案件:


司法案例


案例:尹东诉刘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8)渝05民初3700号

【文书性质】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刘龙与有诚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生效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无效。2.有诚公司向尹东、陈思杰、施忠良、李勇返还因《生效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所得利益2300万元及利息(以2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26日计付至款项付清时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全体被告承担。

【裁判内容】驳回原告尹东、陈思杰、施忠良、李勇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4553.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尹东、陈思杰、施忠良、李勇负

【案例评析】本案原告请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的同时提出返还财产,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确定的财产案件的诉讼费计算公式,重庆中院按照合同标的额和给付请求额较高者计算案件受理费,与2017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应。


【司法观点二】按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具体财产性诉求计算诉讼标的额后,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此种观点一般基于前述认为“对仅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受理费”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即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又提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诉求的,应当仅以财产性诉讼请求计算标的额,并以此计算受理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

十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以合同总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

当事人仅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才能把案由确定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还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并收费。



二、请求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的案件受理费计算


(一)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主流观点均认为对于此项诉讼请求,应视为对合同相关财产的处分,按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如同时提出其他财产诉求的,则按照多个财产性诉求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主要原因为,对具有财产内容的合同,法院在审理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时,必然涉及对合同财产的处分;如货物买卖合同中,无论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还是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均会涉及对财产的处分。因此,“继续履行合同”一般被视为财产性诉求,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无论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还是各高院公布的指导意见中,均确认此内容。各地对此亦鲜少产生争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

三、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

10.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答:对具有财产内容的合同,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合同无标的额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

十五、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以请求继续履行部分金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和收费。



我们来看一则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案例:博蕾福星幼儿园诉中创荣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20)粤03民初6221号

【文书性质】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中创荣破管字(2020)第4号《通知书》”;2.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至2030年3月31日(期间租金总额为96292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博蕾幼儿园明确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深圳市中创荣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4年四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裁判内容】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博蕾福星幼儿园与被告深圳市中创荣商贸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于2014年10月16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204.96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创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博蕾福星幼儿园已预交的79204.9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中创荣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9204.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本案原告福星幼儿园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涉案协议,深圳中院判决继续履行,从法院“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204.96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创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判决内容可看出,法院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算并收取本案受理费。


(二)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一  如果仅有“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主流的观点,主要阐述如下:


【司法观点一(较为主流)】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


持有上述观点的法院及法官主要从以下方面考量:无论是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


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高院的指导意见,均印证了上述观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

10.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答:对具有财产内容的合同,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合同无标的额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案例


案例:程建华诉湖北中梁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案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

【文书性质】裁定书

【裁判观点】无论是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司法观点二】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


持有此观点的法院或法官认为,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价款的,请求本身不涉及财产的给付,不应视为财产性诉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展示出了对上述观点的支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2010)

5.关于解除合同案件诉讼费收取不一

网民建议: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应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

十六、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未履行金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确定级别管辖。仅请求解除合同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情形二  如既请求解除合同,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财产性诉求的,司法实践亦有不同观点。


【司法观点一(较为主流)】按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收取案件受理费。


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为避免重复计算诉讼费,法院倾向按合同金额与给付请求额较高者作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均采用了此种确定方式。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

三、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

10.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在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同时,提出返还财产、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给付请求的,以合同标的额与给付请求额较高者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司法观点二】不考虑合同解除请求性质,仅以其它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按财产案件收费。


持有此种观点的法院一般是基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身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不将其视为财产性诉求,认为对当事人即请求解除合同,又提出其他财产性诉求的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仅按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计算受理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证实了上述观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

十六、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未履行金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确定级别管辖。仅请求解除合同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同时有其它财产内容诉讼请求的,以其它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按财产案件收费。



综上所述,对于诉讼请求中含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案件受理费收取问题,不同地区确实存在不同的做法。


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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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律师、法务等法律工作者,在做相关案件的诉讼策略时,建议将法院对此类案件受理费的不同认定意见考虑在内,便于对诉讼成本有更准确把握;亦可避免与当事人就此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产生高额解释成本。


注 释

[1]来源于全国人大官网,链接如下:http://www.npc.gov.cn/npc/c12434/c1793/c1859/c2226/c2269/201905/t20190524_10062.html。

[2]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链接如下:https://www.court.gov.cn/fuwu/xiangqing/78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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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林熹律师

(二喜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拥有律师、互联网公司法务双重工作经历

疑难案件钻研人儿,手扶拖拉机·问题解决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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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谱

非完全自闭型I人

即使被虐,也要笨拙地拥抱世界的中二法师

致力于挖掘宝藏跟大家分享的“摸金校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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