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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析法 | 占有排除妨害的理解与司法裁判思路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287次

作者 | 鸿雁律师团队 陈蕤柽律师


占有人基于合同等法律关系有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享有使用、收益等物权权益。《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换而言之,占有人基于合法占有的在先权利,对侵害其占有的相对人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即所谓“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行使主体与对象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为原占有人,即基于合同等在先法律关系先予占有物的权利人,在侵占或妨害行为发生前,其对物享有事实上的控制和管理权。请求权的相对人则是正在侵占或妨害占有的行为人,即现占有人,其侵权行为导致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控制。


无权占有人能否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呢?


根据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占有可分为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占有人基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取得对物的占有,为有权占有。相反,无合法权利来源的占有,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占用租赁房屋,为无权占有。当占有人的占有无合法权利来源时,其是否能基于占有的客观事实向侵权人主张排除妨害呢?


案例

广州保税区大华国际贸易公司、广州金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


法院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的事实而非确定的权利,仅需占有人举证证明原本有占有的事实即可,不问其是否具有正当权源。大华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基于涉案场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单位芙蓉公司的权利让渡,实际占有涉案场地,并对外出租,金保公司亦确认大华公司多年以来占用空地的事实,而金保公司2021年4月份起对涉案场地进行围蔽、设置闸口,确实妨碍了大华公司对涉案场地的占有。故大华公司诉请金保公司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2022)粤01民终5371号


司法实践中,判断占有人是否有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见刘宝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案(2021)辽民申6937号),而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善意或恶意,不在审查范围。原占有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占有的事实,即有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人占有状态的稳定性,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将物的占有与所有权将分离,侧重保护占有的客观事实。不论原占有人的权力来源是否合法,占有的客观事实一经确认,即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二、行使要件


 1. 占有人有客观占有的事实

案例

李启良、赵胜利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诉求排除妨害有无事实依据。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对涉案房屋系合法占有,但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徐寨镇永泰商业街建设指挥部就涉案争议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事实上,该房屋现由被上诉人赵胜利占有、使用,赵胜利在一审也提交了占有的依据,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在未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或占有该房屋的情况下,诉请排除妨害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22)鲁17民终1103号


以占有保护请求权诉请排除妨害的,原占有人应举证证明其存在持续的占有事实,而无需证明其权利来源是否正当。该占有事实需举证真实的使用记录,以房产为例,如房产交付记录、装修记录、为居住而产生各项支出,或者将房产出租后持续收取租金等,从而推定占有人对物具有控制与支配权。如无法证明占有事实存在,以原占有人的身份主张排除妨害则无法成立。


2. 侵权行为确实存在

原占有人除需举证证明占有事实客观存在之外,还需证明现占有人的妨害行为导致其丧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但现占有人如果能够证明其权力来源合法,比如取得物的所有权或所有权人的授权,或为善意占有,则可对抗原占有人的主张。


案例

李从玲、沈云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案


沈云对涉案房屋取得的是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善意占有使用,对李从玲并没有构成侵权,故李从玲要求沈云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立即腾退非法侵占的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2020)鄂03民再42号


 3. 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462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期限届满后,占有人无法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由于侵占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占有人请求排除妨害及赔偿损失的权利并未消失。

占有保护请求权更注重保护占有事实,而非权利归属,当物被他人长期占有,将会形成新的占有事实,故法律规定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督促原占有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行权。


三、请求权类别


根据第462条的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影响以及损害赔偿。

1. 返还原物。当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时,如房屋被他人强行占用,原占有人可主张侵权人返还原物。若物已经损毁或灭失,返还原物无法实现,则可主张物的等价值赔偿。

2.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侵权人采取妨碍行为,使占有人难以对占有物进行充分支配或使用收益,比如在他人停车位上放置物品,影响他人对停车位的使用,占有人可主张排除妨害。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对占有人使用占有物造成了危险,比如在共用的楼顶搭建违法建筑,相邻的危墙不修缮等,占有人可主张消除危险。但此类主张,需妨害或危险的行为持续存在。另外,在相邻权纠纷当中,对于相邻权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不动产权利人应给予必要的容忍及便利,如相邻权人因上述原因影响了占有人的占有权利,占有人主张排除妨害的,将无法获得支持。

3. 损害赔偿。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占有的规定,一般认为,占有人可主张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因物被占有而丧失的使用收益,如房屋被他人侵占后对外出租盈利的,原占有人有权主张返还房屋及孳息(租金);②占有物损毁或灭失的,占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物的价值损失;③因占有物受损,占有人需向物的权利人承担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判断侵害占有的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可据此抗辩。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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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蕤柽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民商法律事务及公司法律事务,擅长处理股权、合同、婚姻家事等法律事务,常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理论研究和实战经验。



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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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雁律师团队

鸿雁律师团队,由刘鸿律师担纲负责人,以闵娜律师、陈蕤柽律师、王亭律师、周高锋律师为业务骨干共同组成。团队成员俊采星驰,各具优势;业务素养稳健扎实,从业经验深厚丰富;恪守职业伦理,专注业务修行,知行合一,恒定致远。团队业务领域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及金融领域法律事务,专注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专业处理房产开发、运营及物业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与仲裁、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受聘担任境内外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从事股权并购、重组、基金募投管退事务以及公司IPO等专业法律事务,成功办理过多起高难度的股权、重组、并购及金融担保纠纷,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业务遍及境内外,深受客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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