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争议解决中,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做法,国内已有大量实务和研究文献,从各个方面论证了境外(特别是我国香港地区法院)专家证人作证的制度、方式乃至于专家自身的体会。然而,本案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尽管具有一定的涉外因素,却是在国内仲裁机构管理下,完全由国内仲裁员及律师主导、参与的专家证人出具意见和出庭程序。相较于境外较为完备的专家证人制度,本案中则体现出了国内仲裁和诉讼中专家证人在制度和经验方面的相对确实,以及本案仲裁员、律师及所聘请的专家为查明案件真相,在这一方面的探索和努力。
对于本案,本文认为有以下方面的经验可以总结:
(一)专家证人制度具有其存在价值,难以为鉴定制度所取代
第一,在产品质量问题纠纷中,不能因为有了有利于己方的检测报告就万事大吉,应当充分预判对方提出的抗辩和异议,对产品检测机构的权威性、检测流程的合法性、检测方式的科学性以及检测结论的严谨性均要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对于其中可能受到对方攻击、质疑、反驳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充分预判、积极回应,对于需要专业人士才能解答的问题,应及时咨询。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的时间相对较短,且在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无严格的专家证人概念,取而代之的则是“专家辅助人”或者“有专业知识的人”等规范上的定义。同时,专家证人在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与鉴定制度存在重叠,这就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三种迥然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有鉴定制度的情况下,专家证人制度并无必要;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设立专家证人制度替代鉴定制度;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鉴定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可以共存。
从本案来看,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制度并存更具有实践意义,其中,对于需要专业人士辅助裁判机构,但鉴定制度难以满足案件需求的情况下,专家证人制度可以作为重要的补充。以本案为例,双方对于手套质量存在纠纷,从传统的司法实践来看,采取鉴定是较为常见的定分止争方式,但本案却存在一些不利于双方申请鉴定的因素:
第一是成本问题,案涉争议手套位于仲裁机构所在地省份以外,如从仲裁机构的在册鉴定单位中进行选定,大概率难以确定当地的鉴定机构,在此情况下,将涉及异地鉴定问题,例如,鉴定机构是否愿意出差进行取证,如果愿意出差,又涉及差旅、住宿的承担问题,增加当事人的成本负担。
第二是鉴定能否起到相应效果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均出具了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而双方争议仲裁庭的疑惑主要在于报告中的某些内容(包括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乃至检测报告格式等),显然,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即便选定了鉴定机构,其检测方法、检测标准、报告格式等也较大概率无法获得双方一致同意,由此产生的鉴定结果能否达到为仲裁庭解惑的效果,也存在疑问。相比之下,通过双方专家就检测报告的意见充分讨论,有助于让仲裁庭了解到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的科学性,更加利于本案的处理。
(二)如何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功能,需要从专家的选任、书面意见准备及庭前准备等角度入手
1.专家证人的选任
对于专家证人的选定,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工作。与鉴定机构往往从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在册名单中选定不同的是,专家往往并无硬性的资质、专业背景或者年份要求,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同时,专家意见可能涉及法律以外的事项,超出了律师的认知或教育范畴,这可能会给专家证人寻找带来更大的困难。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信息:
(1)如委托人长期从事相关行业,可以通过委托人的知识、人脉、资源寻找专家证人;
(2)可以寻找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入库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推荐相关专家;
(3)通过行业协会、特定专业的平台寻找专家证人;
(4)通过高校、研究机构寻找专家证人。
由于专家证人的最终目的是向仲裁庭说明专业问题,并协助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对于专家证人的人选,除了名气、职称以及头衔等以外,其知识背景、研究方向甚至类似案件出庭经验更为重要,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对仲裁员的面试程序,对待选择的专家证人也进行面试。
2.专家证人的书面意见
第二,在专家证人出具书面意见过程中,律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体现在以下三点:1.在前期专家意见准备过程中,律师应紧扣仲裁请求、答辩及争议焦点提出问题,使得专家的回复更具有针对性;2.律师应对专家证人的意见进行阅读、审查,对于其中不了解的专业问题,或者专业意见中可能导致仲裁庭误解或者模糊争议焦点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专业人士沟通;3.律师可以将专业术语转化为法言法语,从而使仲裁庭更好理解专业意见。
除了意见内容本身必须过硬、专业且有理有据以外,意见的形式也应当符合规则所需的要求,对此,国际律师协会2020年《国际仲裁中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下称取证规则)第5.2条对于专家证人意见的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在国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对于专家证人的报告缺乏固定要求,使得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在境外司法程序中出具的专家报告过于随意,导致专家意见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在这方面体现较为突出的莫过于新加坡高等法院的Re Shanghai Xinan Screenwall Building & Decoration Co, Ltd一案5,本案涉及中国法下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名字错误时该条款效力问题,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仲裁中心”,而实际管辖并做出裁决的机构则是贸仲委,被执行人长城公司未参与仲裁程序,但在上海信安公司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贸仲仲裁裁决时,长城公司基于相关仲裁条款无效提出了撤销执行命令的申请,并提供了内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意见书作为证据。然而,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该证据存在两个方面的重大缺陷:第一,长城公司经过两次延期后,才在2021年11月25日将该意见联通回应的宣誓书一起提交给法院,法院指出,长城公司早在2021年8月20日时就聘请律师介入,其也未提供正当理由解释其逾期提交专家意见;第二,该意见书的形式是律所向客户提供的意见书,而非独立专家发表的意见,故即便能够被采纳,其重要性也必然大打折扣( diminish the weight to be accorded to the Opinion even if it were admitted.)。基于以上事实,新加坡法院在双方均未提交有效专家证言证明中国法在类似问题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尽管非常了解中国法在相关问题上的规定,但仍假定中国法与新加坡法规定一致,并基于此做出判断6。在本案中,长城公司并未认真对待专家意见,而仅仅是将其作为为自己背书的工具,甚至将其与自己所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混为一谈,最终导致法院不再信任其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和可靠性,不再采纳其所谓的“专家意见”。
除了完善己方的专家意见以外,提前了解对方的专家意见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这既有助于避免一方通过证据突袭获得优势,也有助于尽快明确争议焦点,方便仲裁庭高效审理。对此,国际律师协会2020年修订的《国际仲裁中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下称取证规则)第5.1条就明确指出,当事人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披露其选定的专家(party-appointed expert)的身份信息,并提交专家报告7。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8,还是国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9,均未明确赋予仲裁庭强制要求聘请专家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披露专家报告的权力,尽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指引(2024年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了专家应出具专家报告,然而,鉴于该指引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即便在贸仲自己的案件中也极少适用10,故在国内诉讼和仲裁中,庭前提交专家报告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在本案中,本律师在一开始申请B公司提交书面意见时并未成功,但经坚持申请,最终让仲裁庭指令对方披露专家意见,为庭审做了更加充分的准备。
本文认为,仲裁的目的在于公正、高效解决纠纷,专家证人制度作为其中一环也不例外,如在庭前不强制披露专家报告,可能导致庭审过程中一方专家观点突袭,对另一方构成程序上的不公正。同时,因庭前
第三,专家证人出庭是验证专家意见专业性、可靠性的一个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专家的技术性意见相左的情况下,专家必须要做好出庭的准备11。传统上,我国鉴定人作为专业人士出庭比例较低,研究显示,在刑事案件中仅5%,而算上民事案件更低至2%-0.6%12,更有调查显示,即便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回答“从未经历鉴定人出庭”的受访者也高达68%13。在近年来的司法和仲裁实践中,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报告或者相关问题的案件逐渐增加,但往往只限于对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回复。对于持不同意见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采取何种安排,仍缺乏系统性的总结和相对成熟的处理经验。
与国内相比,在专家出庭过程中,由双方专家同时出庭、就同一专业问题交换意见,在国际上是较为常见的做法。然而,双方专家应当处于何种关系,则存在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对抗制”(adversarial approach),即双方各自聘请专家,对己方专家进行询问并盘问对方专家,此种做法在美国较为常见;第二种则是被称为“洗热水澡”(hot-tubbing)的合作模式,即通过专家讨论而非律师询问的方式得出结论,通常情况下,专家可以在庭前见面并总结出争议点和非争议点,此种做法起源于澳大利亚,且已有超过20年的历史14。
从本案第二次庭审的庭前准备以及庭审过程来看,虽然采取了对抗制的流程,即双方律师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和交叉盘问,但是,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排除了B公司律师针对A公司专家身份上的挑战,同时,尽管无法达成一致一件,双方专家也当庭友好交换了意见,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则更接近于。由此可见,两种做法并无当然得高下之分,而是以法院或仲裁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导向,在专家证人实践较少的我国,则更不应当然以某一种模式为圭臬,而排除另一种。但是,对于律师而言,应当尽可能地将按照对抗制模式进行庭前准备,尽早获得对方的书面专家意见,及时与己方专家进行有效沟通,从而有效预判庭审走向,更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5[2022] SGHC 58
6 “This position under Chinese law is common knowledge in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ommunity. It remains the case, however, that because neither party properly adduced expert evidence on Chinese law, the evidence of Chinese law before the court is limited. Consequently, I have assumed that Chinese law is the same as Singapore law where the evidence before the court is insufficient to prove otherwise.”, Id,at para. 41.
7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rticle 5.1:“A Party may rely on a Party-Appointed Expert as a means of evidence on specific issues. Within the time ordered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i) each Party shall identify any Party-Appointed Expert on whose testimony it intends to rely and the subject-matter of such testimony; and (ii) the Party-Appointed Expert shall submit an Expert Report.”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9《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版)》第四十九条: (一)对存在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听取有关专业技术人士的专业技术意见的,应当在提交的书面申请中明确有关专业技术人士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拟证明的专业技术问题等,并附有关专业技术人士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4年版)》
10参见田雨酥:《证人证言在中国仲裁的使用:困境与修正》,载微信公众号“商事诉讼与仲裁”,2021年8月4日上传。
11If the evidence of technical opinion is conflicting (which is usually the case), the expert witnesses must be prepared to appear in person before the arbitral tribunal for examination. Nigel Blackaby, Constantine Partasides, et al., Redfern and Hunter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ixth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Netherlands, 2015), para. 6.142
12刘建伟:《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司法鉴定》200年第5期,转引自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第192页。
13同前注,胡铭,第194页。
14Anjelica Cappellino, J.D. ‘Hot-Tubbing’ Expert Witnesses: An Experimental Technique From Australia Makes a Splash in U.S. Courts, available at
https://www.expertinstitute.com/resources/insights/hot-tubbing-expert-witnesses-an-experimental-technique-from-australia-makes-a-splash-in-u-s-cou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