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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以技术入股是个“技术活”──以武大郎为例
发布日期:2026-08-13 浏览18次

昨天,王婆、潘金莲、武大郎一起来到律所,向周律师咨询:王婆要和武大郎合伙开一个包子有限公司,王婆出钱、出场地,武大郎以做包子的技术入股,有没有什么好办法能让大郎拥有股份,写进工商注册,又不会让大家有顾虑?

知道周律您很专业,所以请教您?

周律师微微一笑,答道:你们真是找对人了,且听我给你慢慢解答。

我们国家法律是允许技术入股的,但是想合法实现以技术入股,却是个的“技术活”!首先,我们要看大郎的包子技术是不是已经取得了专利,如果已经取得了专利,可以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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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少的专利技术是在原单位工作时创造的,因此该技术究竟是其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是否会导致原单位的追诉都存在疑问;还有些出资人的专有技术已经抵押给银行等机构,出资人虽然拥有所有权,但并不具有处分权。以他人财产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资产出资,以职务发明(作品)出资等都会构成股东的出资瑕疵,不仅不能为新公司带来技术转化的收益,反而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所以为避免纠纷,首当其冲的是确认大郎的包子技术是否拥有对该技术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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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如未经专业机构评估,往往会导致技术的价值不公允,存在潜在的出资作价和实际价值不符的风险,进而产生出资瑕疵。

因此,无形资产出资不但要履行评估、验资程序,还要求真实评估。

新公司可选择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出资评估,若评估过程中发现技术出资涉嫌与目标价值相差过大或所有权瑕疵的,及时要求出资人用货币或其他方式弥补出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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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将技术产权转移至新公司名下。在出资协议中明确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文档、自动生成包子的代码等配合知识产权产生效益的文件的交付标准。

这是履行全面出资的必要程序。

其次,如果大郎的包子技术没有取得专利证书的

请看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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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华律师

排版|知恒广州文化与宣传部

审稿|周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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