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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观丨民间借贷的诈骗案如何打掉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争取无罪?
发布日期:2026-08-20 浏览0次

民间借贷的诈骗案如何打掉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争取无罪?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

陈婉雯 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今天和大家分享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里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什么是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它具有什么特点?我们在刑事辩护中如何针对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特点打掉这份报告争取无罪的结果

张春律师团队的经办案例中有一起涉及到横跨五年、涉及十余人、金额上千万的诈骗案件,我们拿到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结果。这个案件自侦查阶段起,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在案证据呈现出极大的互相矛盾。被害人陈述与在案证据无法对应,犯罪嫌疑人供述已经偿还了所欠金额,由此导致案件进展停滞、无法推动。而在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涉案人员来往流水明细与情况又是案件的重中之重,所以侦查机关为了查清涉案人员的所有流水来往情况,启动了本案的司法会计检验程序。在众多司法鉴定机构中,侦查机关选定了本案的审查起诉部门的上级检察院来开展本次司法会计检验程序。 

在团队经办本案例的过程中,团队的核心观点始终是嫌疑人始终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人员之间仅仅是民间借贷关系,仅仅是因为经济下行、营商环境恶化才导致行为人资金链断裂而暂时无法偿还部分欠款。而在论述这一辩护观点的过程中,这份司法会计检验意见自然成为了重中之重。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会计检验意见如何?能否佐证团队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何全面地打掉这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意见?这都是本案辩护过程中的重点,以下将详细为各位展开论述。

一、首先了解什么是“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司法会计检验是司法会计业务类型的一种,指的是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人员对送检方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检验结果,客观反映财务会计资料情况的一项技术性活动。

究其特点而言,主要包含了如下几点:

1.主体上的特殊性:检验主体必须是具有“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原因在于司法会计检验要求对具有相互证明关系或具有勾稽关系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验证,涉及到较为专业的知识;

2.形式上的特殊性: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即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除了从概念上界定司法会计检验以外,还应当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司法会计检验进行把握,目前与司法会计检验相关的主要是以下法规:

法律法规

对应条文

《刑事诉讼法》

146条至149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全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全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48条至257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18条至222条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全文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

全文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全文

二、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对刑事辩护有什么意义?

如上所述,不仅是在诈骗类犯罪中,而是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如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司法会计检验程序对案件辩护的意义都是不可忽视的。

1.指控罪与非罪的重要武器

一旦在刑事案件中运用到司法会计检验程序,其往往是为了对涉案的所有财务资料(如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进行全盘的检验、分析。换句话来说,指控方往往希望借此证明犯罪金额、非法获利、虚假交易等等犯罪事实。而对于辩方来说,这份报告有时候甚至会成为无罪的重要证据。

一方面,从实体辩护层面来说,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有时可以客观组建、呈现出合法、合规的财务会计状况,在行为要件层面佐证嫌疑人并未实施辩方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从程序辩护层面来说,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委托、实施、出具报告等往往涉及到公安、检察院、司法鉴定部门等多个部门与程序。换句话来说,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其往往可以通过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程序瑕疵甚至违法来打掉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从而佐证嫌疑人的无罪。而且,通过揭穿检验报告中可能存在的实体与程序瑕疵,还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直击到本案的定罪与量刑。

2.区分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重要依据

司法会计检验的作用在于客观、真实地组建所有在案流水与数据的来往情况,得出的司法会计检验结论有时甚至可能与控方原本想达到的指控目的大相径庭。例如,控方一开始指控嫌疑人涉嫌诈骗罪;而通过司法会计检验,发现嫌疑人可能涉嫌的是合同诈骗罪。如此一来,整体的控辩局势就会发生极大的转变,刑事辩护的空间将豁然开朗。

3.实质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司法会计检验在刑事辩护中的意义除了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影响以外,在很大程序上还决定了本案的量刑走向。如上所述,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能够客观呈现出来的,包括涉案金额、明细、流向等。而在仔细研读报告后,刑事辩护律师则可以借助报告数据进行数额辩护、因果关系辩护、主观故意辩护等等,由此来帮助嫌疑人实现较轻的量刑。

三、刑事案件中应当如何应对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在刑事辩护中,应对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应当在考量具体的辩护策略的基础上,同时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落力。

1.考量委托程序是否合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正如条文规定,在司法会计检验的启动程序中,其委托手续是否合法是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的。换言之,是否由办案机关委托开展鉴定程序?侦查机关是否取得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是否依法制作了鉴定聘请书?是否遵守了检察院关于受理鉴定的级别规定?这些都是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的,如果确实欠缺了相关批准程序或聘请文书等,可以直接从证据的合法性上否定该证据。

2.考量受委托机关与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鉴定工作由两名以上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了若干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

在司法会计检验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且不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相关的鉴定文书应当附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证明。在审查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过程中,应当同步关注鉴定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也会直接影响鉴定成果的合法性。

在团队经办上述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受理司法会计检验的相关人员就存在《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的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情形。具体来说,本案由经办本案件的侦查人员委托负责审查起诉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鉴定。团队在办理过程中就多次向侦查部门强调不应当委托该部门,原因在于该部门是审查起诉部门的上级部门,对其附有领导职责,再由其担任鉴定部门本质上就是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存在其他海量适格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实在无需委托如此一个难以实现客观中立公正的鉴定部门来完成。

3.从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上进行考量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规定了《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等七种文书格式;《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鉴定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委托单位或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间。鉴定过程中,补充送检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除了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与鉴定人员的资质以外,对鉴定文书本身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的考察也是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抓手。对于鉴定时限这一点,往往委托部门出具的《鉴定聘请书》会写明委托鉴定的日期,而相关的鉴定报告在落款时也会载明完成鉴定的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同时又没有相关的“案件疑难复杂、延长鉴定时间”的证明,鉴定人员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同样存在违法风险。而对于其他形式要件,可以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进行审查,对于欠缺的,应当要求鉴定部门进行补正或修改。

4.对司法会计检验意见的实质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鉴定文书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鉴定意见不得超出委托要求范围;(二)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三)鉴定意见不应涉及对定罪量刑等法律问题的判断。”《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情形的。 

实质性审查是打掉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关键中的关键,要在刑事辩护中变不利为有利需要辩护律师充分结合案件卷宗来对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进行审查。

首先,利用《鉴定聘请书》明确案件的委托要求范围。在司法会计业务活动中,除了司法会计检验,还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两种类型。三者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司法会计检验仅仅回答案件中“怎么样”的问题——对相关流水与资金情况进行检验,客观反映资金流向情况;而司法会计鉴定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鉴定人使用鉴定方式计算涉案流水之间的差额、反映出来的动态的相关人员之间的流水来往情况。因此,应当审查鉴定机关是否按照委托要求范围开展鉴定,否则存在违法嫌疑。

其次,审查检材是否完全是财务会计资料。司法会计检验是一项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鉴定活动,不应当掺杂嫌疑人或被害人的主张或说法,也不应当依据公安出具的材料开展鉴定,而应当完全建立在客观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在本团队办理上述诈骗案件的时候就出现了非财务会计资料出现在检材中的情形,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意见的一部分检材居然是被害人自制的表格,表格上载明了借款的时间、金额、银行卡号等等。从形式上来看,该表格似乎确实可以客观反映财务情况,但出于被害人的敏感身份,实际上却无法排除被害人伪造、修改、掺杂财务数据的可能,进而可能影响本次检验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再次,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涉及到定罪量刑。无论是何种司法会计业务,其任务都只是以第三方视角客观重现财务会计情况,而不应当涉及任何对定罪、量刑的评价,否则直接违背了鉴定的客观、公正、科学、独立原则。在团队经办上述诈骗案件时,负责司法会计检验的人员在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中使用了“不应计入C某某(案件嫌疑人)诈骗流水的金额,来源于D某某(案件被害人)”。该诈骗案件本就事实复杂、证据繁多,历经了三次退补程序和一次不起诉程序,辩护人一直以来的辩护方向也是无罪辩护。在这样的案件背景下,鉴定人直接使用“诈骗”的用语本质上就是在对案件做实质判断,已然涉及到定罪量刑,完全逾越了鉴定人员的法律底线。对于这类情况,辩护人就应当向案件的经办部门积极反映该情况,争取重新由第三方鉴定。

最后,结合在案材料审查鉴定意见。侦查部门提交给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明细等)往往会附在案件卷宗里,而作为辩护人应当结合卷宗审查提交的检材本身是否可能存在问题。例如,不同人员提交的流水是否存在矛盾、检材本身是否存在缺漏、不清晰的问题。在本团队经办的诈骗罪案件中,侦查部门送检的材料要么存在页码不连续的问题,要么就是缺页、漏页。

综合如上所述,张春律师的团队办案经验充分说明打掉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在刑事辩护中的意义非同小可;但要打掉一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也并非易事。要想达到良好的刑事辩护效果,首先应当做到对相关法律法规心中有数,其次要多次查阅案件卷宗与涉案检材,通过不断地对比、审查去发现藏在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中的问题或错误,由此达到最终的辩护目的。

律师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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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律师。此前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 期货外汇等犯罪。目前专注于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辐射全国.在广东、北京 、上海、浙江、黑龙江、甘肃、河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由公安部督办。成功取得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无罪)、检察院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法院阶段缓刑、轻判、二审改判等突破性成果,在各阶段均有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性果。办理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对经济犯罪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认可和颁发理论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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