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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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走管辖权,才能促成无罪或有利结果—— 以亲办诈骗案为例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刑事部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
陈婉雯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导语】
今天为什么要分享管辖权的这个话题,是因为我们团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利用刑事案件的管辖去趋利性执法、异地乱执法的案件频频发生。比如借贷型的诈骗案件,还有保健品的诈骗案甚至还有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所带来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就像我们办理的借贷型的诈骗案件,职业放贷人的诈骗案,这些案件有的地方公安认为是民事纠纷,有的公安却认为是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靠拢。
司法实务中诈骗类案件侦查机关违法管辖的问题比较多,因为诈骗类案件经常出现刑民交叉的现象,立案比较难,所以很多“受害人”会找公安机关的关系立“人情案”。而出现这样的局面,有的是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而有的却是想通过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的方式追讨债务,司法机关变成了“催收”的角色,甚至有的司法人员也参与案件的本身。这类案件除了需要我们专业律师扎实的法学功底还有实务经验,还需要有勇气去敢于对抗,其中将管辖移出办案地就是很大的一个辩护策略,可能会拿到不一样的结果。我们在2023年的时候办理的一起诈骗案就是通过提出管辖权拿到了不起诉结果。
本文将从经济犯罪类案件入手,以张春律师团队办理的诈骗罪展开分享如何在经济类犯罪的辩护中恰当地运用管辖权异议申请,以促进案件往有利的方向发展。
【正文】
一、经济类犯罪中的一般管辖规定
就经济类犯罪的现有管辖规定而言,《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对于经济类犯罪的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以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为辅。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一定是在立案前取得而不是立案后补救,所以对于管辖权的来源律师一定要重点审查。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提到的有管辖权的“连接点”以外,司法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也是需要重点审查的。
比如在我们办理的一些经济类的诈骗案件中,有的司法人员与报案人就有不正当的利益往来,还有的报案人的家属本身就是当地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还在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任职,甚至有一起还是退休的老领导,本身在本地就有一定的“威望”还有影响力,这类案件就必须打管辖权,如果律师只是按照正常的走程序辩护,是几乎不可能拿到有利的结果。
二、管辖权异议是经济类犯罪案件中的重点辩护的策略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辩护人或人民检察院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件没有法定管辖权时,有权向该法院提出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或申请。
然而,目前已经形成共识的是:在刑事辩护中,申请管辖权异议往往阻力重重,大部分时候即使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无法取得任何成效。在这一背景下,为何我们依旧说经济类犯罪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申请是一个重要杀手锏?其核心就在于以下几点:
1.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审判环境,避免因司法腐败问题带来的管辖乱象。如前所述,在一部分存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其往往可能存在为了维护某种不法利益而越权管辖的现象,甚至可能存在司法腐败行为。在这种时候,辩护律师如果不提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将会直接变成刀俎上的鱼肉,毫无还手之力,权力干预、舆论压力、地方保护主义都将成为刺向ta的刀刃。只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才有可能将案件移送到相对独立、纯净的审判环境中去,才有可能实现所谓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便是不能把管辖权移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才有可能拿到一份公正的结果。
2.将管辖权异议与其他辩护措施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刑事辩护的组合拳。除了对当事人公平审判权的保护作用之外,管辖权异议作为一个辩护手段本身也具备独立的意义。对于上面提及的可能存在司法腐败的案件,在存在越权管辖的同时往往还可能存在侦查行为或审查起诉行为不合法、证据不合法的问题。因此,在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不能仅仅关注管辖权本身,而应当把目光放在全案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既要尽全力争取移送管辖,也要扩大关注范围,关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阶段存在的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问题。如此一来,即使后续申请管辖权异议未获批准,也可以迅速转变辩护方向,申请排非或对各阶段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3.为案件辩护争取更多时间,便于深入了解案情与证据,为庭审辩护做准备。管辖权异议申请提出后,往往需要一定的审查期限。而这为辩护带来的附加效果就是为辩护律师争取了更多准备时间,得以进行更加全面的调查取证、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拟定辩护策略。
因此,在司法管辖日趋混乱的当下,管辖权异议申请对刑事辩护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其意义不仅在于管辖本身,更在于通过管辖异议所能达到的更优、更全面的辩护策略与效果。
比如在法院阶段的辩护,一旦律师提出的管辖权成立,那么案件将会被退到检察院,检察院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审查是否应当由本院审查起诉。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是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要求之一。没有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属于起诉错误。同时,法院也必须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依据《刑诉解释》第218条、第219条、《庭前会议规程》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受理后均应当审查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三)项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得撤回起诉。”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移送的前提是本身具有管辖权,是先受理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问题。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也不适用指定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指定管辖主要解决管辖不明或不适宜审判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2条也明确“退回人民检察院”才符合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公诉,法院之间的移送不是受理的依据。
还有的案件,对管辖权的争议就比较大,也有可能本身立案的这家司法机关看起来是有管辖权的,这种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比如张春律师刚刚提到“腐败类的案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还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综上,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在公检法三个阶段都是可以提出的。
三、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如何申请管辖权异议?
在团队经办案件中,就有这样一则典型诈骗案件存在管辖问题,以下将结合该案例与各位读者分享展开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流程。
基本案情:
C某某为本团队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其自2019年起就以投资二手车、银行过桥、黄金抵押等理由向其朋友S某、W某等共计10人借款,期间一直有借有还。一直到2020年疫情期间,由于经济形势下行影响投资状况,C某某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借款。后S某、W某等人向当地某公安分局报案称C某某为刑事诈骗。后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两次均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最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本案离奇之处在于结案后,公安分局在没有其他新的事实或理由的情况下居然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了,且检察院居然也出尔反尔、重新将本案诉至该区人民法院。
本团队自侦查阶段就已担任C某某的辩护律师。纵观案件发展全程,之所以会经历如此自相矛盾、反反复复的流程,不仅在于案件本身的疑难复杂性,更在于本案所带有的地域性、腐败的因素存在。据当事人反映,本案出借人S某、L某等与该局的相关侦办人员、检察人员存在密切关系,不排除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的情形。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本团队以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出现大量违法违纪行为为由,向包括该区法院、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共计十个单位寄送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反映函还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下与各位读者分享撰写管辖权异议的经验:
1.一份完整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当包括准确的法律依据、清晰的事实依据与充分的佐证材料。管辖错误包括级别错误、地域错误等多种错误,因此在申请管辖权异议过程中,应当首先结合案件情况确定法律依据。在明确法律依据基础上,根据该规定的具体内容组织清晰的事实依据,并辅之以详实的证据材料。三者缺一不可。
2.选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申请管辖异议的最晚期限必然是在案件开庭之前。而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提管辖权异议是否存在效果之分呢?答案是必然的。结合团队的办案经验,在公安侦查阶段中,由于目前并无针对公安对管辖异议申请的审查机制与方式的明确规定,故而目前在侦查阶段的管辖异议救济确实存在空白,向公安直接申请管辖异议确实可能收效甚微。我们在前述提到,管辖权的提出在公检法三个阶段都是可以提出的,而很多案件在公安阶段提出这个观点是相对较难的,我们律师可以在37天的审查逮捕黄金时期向检察官释明——此时提出管辖权的争议可以促使经办机关更加审慎地作出逮捕决定。
3.及时与相关承办人员联系,了解处理进展。无论在哪个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辩护律师在提交异议申请后都应当及时、主动了解异议申请的处理进度。一方面是争取承办人员的认可,矫正案件的错误管辖状态;另一方面是了解承办人员的倾向,验证辩护律师的判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其大部分结果均以失败告终,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应当在提出申请后及时了解承办人员的态度与倾向。若改变管辖的可能性较小,辩护律师就应当结合案件全盘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拟制辩护方案,安抚家属。
4.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助力于矫正案件的错误管辖。在团队处理C某某涉嫌诈骗罪案的管辖错误问题过程中,由于该案件可能涉嫌因职务犯罪问题带来的权钱交易、违法违规、错误立案问题,故张春律师团队分别向区级、市级、省级以及最高级的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以及扫黑办公室各寄送了相关的材料,力求扩大本案社会影响力。合法合规范围内对社会舆情的运用有时能对案件的办理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综上所述,现有法律对经济类犯罪并无特殊的管辖规定。然而,在经济类犯罪的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能够结合具体的辩护方案,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等方式来绕开司法腐败等不利于刑事辩护的现象,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适当借用社会力量来达到最终的辩护目的。从整个刑事辩护流程来看,申请管辖权异议似乎仅是其中小小一步,但其本质上可能是保障公平审判、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环。
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制度。法谚有云,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然而在司法实务中,个别侦查机关仍存在办理 “人情案”、违法立案侦查及越权管辖的现象。对此,辩护律师更应明辨是非,以管辖权异议为切入点开展程序辩护 —— 这不仅能有效遏制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推动法律公平公正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而个案辩护中迈出的每一小步,终将汇聚成刑事案件管辖规范化的一大步。
律师 简介

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律师。此前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 期货外汇等犯罪。目前专注于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辐射全国.在广东、北京 、上海、浙江、黑龙江、甘肃、河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由公安部督办。成功取得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无罪)、检察院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法院阶段缓刑、轻判、二审改判等突破性成果,在各阶段均有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性果。办理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对经济犯罪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认可和颁发理论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