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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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刑事委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导语】
本案是张春律师近期接待的一起典型借新还旧型刑民交叉咨询案例。此类案件在我们的实务工作中极为常见,每月仅咨询量便达三四起,足见其在民间资金往来中的高发态势。令人忧心的是,实务中不仅当事人、报案人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普遍困惑,部分办案人员也容易陷入认知误区。检索过往裁判文书可见,因借新还旧资金链断裂而被认定为诈骗罪,最终获刑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案例并不鲜见。
事实上,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始终围绕“民事借贷纠纷” 与 “刑事诈骗” 的边界展开,若在前期介入阶段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进行专业的法律筹划,完全有可能避免刑事定罪的风险。但多数当事人往往在争议初现时忽视专业律师的关键作用,最终导致案件走向不利局面。本文将结合这起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借新还旧型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逻辑及辩护要点,以期为面临此类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专业参考与实务指引。
【正文】
当事人自2021 年起,向身边 30 余名相互认识的好友持续借款四年有余,截至目前未清偿本金约 8000 万元。借款过程中,当事人依托自身商业银行工作身份,虚构 "贷款过桥业务" 的借款用途,实际资金流向为初期因生意投资失败形成资金缺口,后续通过 "拆东墙补西墙" 方式偿还前期出借人的本金及利息,部分资金投入饭店经营但最终亏损,全程无真实过桥业务发生。
借款利息约定均为月息4 分以上,远超民间借贷法定保护利率上限,属高利贷范畴。当事人长期持续向出借人支付利息,部分出借人累计收取的利息金额已超过借款本金,且存在明确的部分本金归还记录。所有款项往来均通过当事人单一银行卡转账完成,无任何现金交易,资金流向可完整追溯。部分出借人持有借条,借条总金额达 3000 余万元,但未载明借款用途及利息标准。
目前因资金链断裂,当事人无法足额偿还剩余本金。出借人态度分化,两三名出借人态度极端,以"诈骗罪" 相要挟要求立即全额还款,但尚未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部分出借人同意通过协商分期还款,却因出借人之间相互认识,存在 "一人还款引发其他人跟风索要" 的协调困境。当事人无任何逃匿、转移财产行为,仍在原商业银行正常工作,主动希望组织所有出借人协商制定统一还款方案。
上述事实构成了本案刑民交叉争议的核心基础,法律定性需围绕关键争议焦点展开深度研判。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性质界定,具体聚焦四个关键维度的法律判断。
1.当事人虚构"贷款过桥" 用途、实际实施 "借新还旧" 的行为,是否满足诈骗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客观构成要件,且该行为与出借人处分财产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当事人长期持续还本付息、向部分出借人出具借条、资金链断裂后主动协商还款的系列行为,能否否定诈骗罪核心构成要素"非法占有目的"。
3.本案的程序选择争议集中于应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还是通过民事途径(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解决,公安机关是否应基于虚构借款用途及大额未清偿金额启动刑事立案。
4.出借人明知借款利率为月息4 分以上的高利贷仍自愿出借,该自身过错是否影响案件定性,能否阻却诈骗罪的成立。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结合具体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逐一展开深度分析。
诈骗罪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定构成要件,《刑法》第266 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该条文,诈骗罪的成立需满足 "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较大" 的完整逻辑链,其中 "非法占有目的" 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核心界限,也是本案定性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当事人虚构"贷款过桥业务" 用途的行为,确实符合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表面特征,但该行为并非刑事诈骗的独有要件。民事欺诈行为中同样可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更关键的是,出借人明知借款月息 4 分以上(年化利率 48%),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5 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的法定保护上限,仍自愿出借资金,其处分财产的核心动机是追求高额利息回报,而非单纯因 "虚构过桥业务" 陷入错误认识,这一事实直接削弱了诈骗罪的因果关系链条。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依据明确的司法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等情形综合判断。
本案中,当事人的系列行为均指向无非法占有目的:长期持续支付高额利息,部分出借人利息收益已超本金,体现了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向部分出借人出具借条,明确承认债权债务关系,无否认债务的行为;资金链断裂后未逃匿、未转移财产,仍正常工作并主动推动协商还款,无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 和实体经营(饭店投资),未用于挥霍浪费或个人奢侈消费,与上述法定 "非法占有" 情形均不相符。
我们在厘清诈骗罪构成要件不成立的核心逻辑后,本案作为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其处理路径需严格遵循"优先民事救济" 的司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该规定反向确立了 "民事纠纷优先处理" 的基本原则,即只有在案件确实不属于经济纠纷、存在明确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需移送刑事处理,避免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民事纠纷。
本案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借条为证)、明确的资金交付(银行流水为证)、长期的履约行为(还本付息记录为证),双方的核心争议仅为剩余本金的偿还问题,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范畴。当事人虚构借款用途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借人可基于欺诈主张撤销借贷合同并要求返还本金,但该行为并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调整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评价基础。
从刑事立案的法定标准来看,《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本案中,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目的,缺乏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且出借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本金及合法利息(超出法定上限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 条不予支持),完全能够实现权利救济,不符合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立案标准。若公安机关仅以虚构行为及大额未清偿金额立案,明显违背了 "刑事手段谦抑性" 原则,属于不当插手经济纠纷。
基于对案件性质及法律适用的分析,本案的潜在风险需重点关注并提前防范。从实践来看,涉案金额巨大(8000 万)且存在明确虚构用途行为,若部分出借人集体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可能基于 "初步嫌疑" 先行采取拘留措施,而刑民交叉案件的立案审查本身存在一定主观性;若当事人未及时聘请律师全面梳理银行流水、对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可能导致 "持续还款"" 主动协商 "等关键事实无法充分举证,影响案件定性;加之出借人之间相互认识,易形成" 抱团报案 " 的态势,可能对司法机关的判断产生一定干扰。
针对上述风险,本案的核心辩护策略必须以无罪辩护为唯一方向。结合《刑法》第266 条的量刑规定,8000 万金额若被认定为诈骗罪,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无认罪认罚的现实空间,必须坚持无罪辩护立场。辩护重点应持续聚焦 "非法占有目的" 的否定,以持续还本付息记录、借条、协商沟通记录、无逃匿转移财产的事实为核心,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法定情形,全面论证当事人仅构成民事欺诈,无刑事诈骗的主观恶意。
同时,需强化民事救济的可行性论证,明确指出出借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等方式实现权利救济,涉案资金流向清晰、当事人有固定工作和一定履约基础,民事程序完全能够覆盖权利保护需求。还要凸显出借人过错对案件定性的影响,通过举证出借人明知月息4 分以上的高利贷风险仍自愿出借的事实,进一步削弱诈骗罪的因果关系。程序辩护层面,若公安机关不当立案,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3 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的规定,以及最高检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213-217 号)确立的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防止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 的立案监督精神,通过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纠正不当立案行为。
关键证据固定方面,当事人需尽快梳理完整资金明细,逐一核对每位出借人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剩余本金,形成清晰的对账表并附银行流水佐证;全面收集全部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材料,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及对利息的约定;妥善留存提议协商的聊天记录、会议纪要、沟通录音等,固化主动履约意愿的证据;及时提交个人资产清单、工作收入证明,若有亲友愿意代为还款,可提供相关资产收益证明及还款承诺,进一步强化还款能力的论证。
参考某5000 万 "借新还旧" 无罪案,当事人以虚构用途方式向多人借款 5000 万,实际用于 "借新还旧",公安以诈骗罪立案后移送检察院,当事人被羁押八个多月。张春律师以 "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持续还款行为、主动协商意愿" 为核心辩护点,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对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借新还旧" 模式本身不构成刑事诈骗,司法机关认定的关键始终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这与本案的核心辩护逻辑完全一致。
另一起商业银行副行长不批捕撤案案的处理结果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当事人因类似高息借款、虚构用途行为被出借人多次报案,公安多次问话后采取拘留措施,拘留30 天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辩护律师向检察官充分论证案件属民事借贷纠纷,检察院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退回公安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最终公安依法撤案。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慎审查原则,明确对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借贷行为,坚决不轻易动用刑事强制措施,这为本案应对可能的刑事立案风险提供了实践指引。
还有在某3000 万金额申诉案则为本案敲响了风险警钟,当事人因类似 "虚构用途 + 借新还旧" 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该案的家属在申诉的过程中,这个案例反映出,涉案金额巨大的刑民交叉案件,若辩护方向不当、关键证据缺失,可能面临重刑处罚,必须坚守无罪辩护立场,全面固定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条,不能轻易妥协。
我们在广州处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不当陈述致辩护被动案的教训同样值得重视,当事人在公安首次问话时未委托律师,在侦查人员"普法" 引导下,误认为自身行为构成诈骗,在笔录中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导致后续辩护陷入被动。该案凸显了提前委托律师的重要性,当事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前,应接受专业律师的问话辅导,准确认知自身行为性质,避免作出错误陈述。
还有一起借新还旧的案例,当事人的家人代为还款则提供了有益的证据补强思路,这个案件中当事人个人资产不足,但公婆、父母自愿代为还款,并向公安提交了相关资产证明及收益明细。该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证明当事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关键证据,有力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为案件争取到有利处理结果,这一思路可作为本案证据固定的补充方向。
本案作为典型的高利贷背景下的借贷纠纷刑民交叉案件,核心辩护逻辑应始终围绕"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强化民事纠纷属性、凸显民事救济可行性" 展开。当事人需尽快固定全部证据材料,主动推动出借人协商一致,同时做好应对刑事报案的法律准备,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实现案件的民事化处理,避免刑事风险转化。
律师 简介

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期货外汇等犯罪。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律师。此前专注于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辦护与研究,具体包括: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虚拟货币、帮信、开设赌场、赌博类 期货外汇等犯罪。目前专注于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代理。执业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辐射全国.在广东、北京 、上海、浙江、黑龙江、甘肃、河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贵州等地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由公安部督办。成功取得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无罪)、检察院阶段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法院阶段缓刑、轻判、二审改判等突破性成果,在各阶段均有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性果。办理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对经济犯罪类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认可和颁发理论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