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知识产权中心 王琼花律师
软件作为支撑计算、网络、数据的基础,在数字经济时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人工智能、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领域,均涉及大量的计算机软件。由于计算机软件与一般著作权客体的显著区别以及计算机软件案件自身的高度技术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2)分别指出,“2021年度新收的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共有2569件,其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806件,计算机软件纠纷593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576件”;“2022 年新收的 2956 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615 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968 件,计算机软件纠纷 648 件”。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已经连续两年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接收数量第二多的案件类型。
本系列分享文章结合团队多年大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办案经验,拟由浅入深全面剖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司法保护实务要点。本文作为本系列开题第一篇,首先研究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一、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而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计算机软件;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一点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可见,计算机软件法定保护范围是计算机程序和对应的文档。
1.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计算机程序的存在形态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ⅰ:算法层次、源代码层次、目标代码层次和执行指令层次。算法通常被认为是开发人员的一种构思并不是表达,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算法、数据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可见,算法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予以保护。源代码ⅱ,是指开发人员使用一定的程序语言规范按照编程规则通过数字、语句和符号编写的文本文件,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构成了源代码形态的程序,是人类可读的计算机语言指令,体现了开发人员的“表达”。如C++、Java语言等。目标代码ⅲ,是从源代码到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代码,其可以由机器直接运行且和源代码的表达相对应,属于表达的范畴,如二进制文件形式的汇编语言、机器语言等。执行指令,由目标代码经过调试形成的指令,依赖软件和硬件的结合,缺乏独立性,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的特点。因此,计算机软件中被保护的只有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两种。
2. 文档
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与通常的文字作品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重合,只是由于其与软件有关才成为计算机软件中的一部分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虽然上述规定仅列举了三项内容,但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文档的种类远不止三种。根据《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的规定,一般地说一个软件生存周期可以分成以下6个阶段:可行性与计划研究阶段、需求分析阶段、设计阶段、实现阶段、测试阶段和运行与维护阶段。按照《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文档编制要求的规定,在软件的生存周期中,一般地说,应该产生以下一些基本文档:产生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软件(项目)开发计划、软件需求规格说明、接口需求规格说明、系统/子系统设计(结构设计)说明、软件(结构)设计说明、接口设计说明、数据库(顶层)设计说明、(软件)用户手册、操作手册、测试计划、测试报告、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软件质量保证计划、开发进度月报、项目开发总结报告、软件产品规格说明、软件版本说明等18种文件。
上述文档,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当纳入软件的保护范围,并作为软件整体的一部分而保护ⅴ。一个完整的软件作品所受到的著作权保护应当是整体意义上的保护,即软件整体著作权,每个文档不会独立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陈宗光、东营东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716号】二审判决书中指出,软件文档是用来描述软件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在其没有对应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情况下,一般不单独成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客体。
三、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例外——“有限表达”
“有限表达”又称“唯一表达”,也有学者也将之称之为“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在思想和表达这种密不可分的状态下,如果著作权保护了表达,实质上也就保护了思想,而这与著作权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一个思想的表达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少数几种,则他人在表达这一思想时使用了这一表达并不构成侵权ⅵ。《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ⅰ 曹伟:《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
ⅱ 《软件相似性鉴定实施规范 SF/Z JD0403001-2014(20140317)》第2.4 条:源代码 source code,是指未经编译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设计语言规范书写的、人类可读的计算机指令语言指令。
ⅲ 《软件相似性鉴定实施规范 SF/Z JD0403001-2014(20140317)》第2.5 条:目标程序 object code,是指编译器或汇编器处理源代码后所生成的、可被直接被计算机运行的机器码集合。
ⅳ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36页。
ⅴ 《知识产权司法实务新型疑难问题解析: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热点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690页。
ⅵ 张晓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
律师简介
王琼花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深圳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知恒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著作权委副主任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刑民交叉)、企业合规
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
著作代表:
《隆安律师解读民法典》合同编
《网络法学教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评析》
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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