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鸿雁律师团队 王亭律师
日常生活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少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需要代债务人偿债,那么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如何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一、追偿对象
1. 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债务人偿债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确保债务人与保证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例外——不能追偿情形
保证人未依法行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保证人亦取得债务人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可向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因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抗辩,同时也有权向保证人抗辩,故保证人的追偿权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除非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未及时通知债务人
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应尽到必要的通知义务及时告知债务人,如果怠于通知,债务人因不知情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存在过错,债务人可以此对抗保证人的追偿诉求,保证人只能以不当得利向债权人主张返还。
2.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一般来说,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具有独立性,保证人之间相互没有意思联络,没有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务存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某一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原则上不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但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如果各担保人具有共同分担的合意,应予以尊重。
担保人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
(1)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包括明确分担份额或未约定分担份额;
(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即各担保人就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共同承担不分份额的担保责任;
(3)无约定,但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在同一份文件上签字推断各担保人之间具有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联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案例
(2022)吉02民终1493号
2014年12月,A公司向B银行申请借款7.4亿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日,C公司、D公司、自然人崔某及其配偶黑某分别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A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B银行陆续向A公司发放贷款共计7.4亿元。
2018年11月,A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已到期本金及利息,B银行将借款人及全部保证人诉至法院。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A公司按约定期限归还本息及其他费用,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未能履行,B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合计1.9亿元。后C公司要求D公司按代偿金额的四分之一承担还款义务并因此引起诉争。
法院审理认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当担保人之间就担保责任分担及其份额作出明确约定的,或者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抑或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的,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才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本案中,C公司和D公司分别与贷款人、借款人签订保证合同,C公司和D公司之间并未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亦未约定承担共同担保责任,故根据案涉保证合同不能认定双方具有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
关于C公司以双方在另案达成的和解协议上签章为由向D公司行使追偿权能否成立问题。因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款是从平衡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根据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章的行为推定担保人之间具有相互分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对“合同书”的概念和性质不能作出扩大解释。案涉和解协议是为了解决另案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与在借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明显不同,故C公司依据该和解协议行使追偿权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无法得到支持。
二、追偿范围
1. 债务人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务人应向担保人偿付代偿款项。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的追偿权限于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担保人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若债务人不能及时向保证人支付代偿款项,将会给保证人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债务人还应当向保证人支付利息损失。
2. 保证人
法律对于保证人之间的追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除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代偿的债务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无争议外,对于保证人的资金占用损失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态度。
保证人之间的相互追偿规则,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的,对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
此外,如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向所有保证人主张权利,仅向其中一位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法律效果不能及于其他保证人,因此未收到债权人通知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能向其主张追偿权。
三、担保人追偿的程序
1.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根据该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时如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会在判决书中会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此时保证人在履行完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吸纳上述规定,通过检索司法判例,担保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后的,部分法院仍会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可作为保证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对于部分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写明追偿权的,保证人无法直接申请执行,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债务人追偿。
2. 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追偿权的保证人之间不能直接相互追偿。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应先通过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起诉债务人等方式向债务人追偿,经确认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部分,才可向其他保证人主张分担。
律师提醒:如确需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个人情况及还款能力,在核查债务性质的基础上合理评估相应风险,后期承担保证责任的,要及时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最大限度降低经济损失。
作者简介
王亭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注民商法律事务及公司法律事务,擅长处理合同及劳动争议、侵权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理论研究和实战经验。
团队简介
鸿雁律师团队
鸿雁律师团队,由刘鸿律师担纲负责人,以闵娜律师、陈蕤柽律师、王亭律师、周高锋律师为业务骨干共同组成。团队成员俊采星驰,各具优势;业务素养稳健扎实,从业经验深厚丰富;恪守职业伦理,专注业务修行,知行合一,恒定致远。团队业务领域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及金融领域法律事务,专注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专业处理房产开发、运营及物业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与仲裁、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受聘担任境内外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从事股权并购、重组、基金募投管退事务以及公司IPO等专业法律事务,成功办理过多起高难度的股权、重组、并购及金融担保纠纷,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业务遍及境内外,深受客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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