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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析法 | 利用信息网络方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3-09-20 浏览510次

作者 | 知识产权中心 郑婷元


利用信息网络方式侵害商标权,其具有的跨区域性、隐蔽性、扩散性等特点,给商标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带来了诸多困难。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一般以被告住所地管辖为主。但在实务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往往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本文针对信息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法院在确定管辖地时所依据的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管辖联结点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规则,并结合相关案例,以期为权利人提供更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发布的《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明确了除发明专利等七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和侵权纠纷、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可参照此规定。

2.地域管辖:

(一)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网购收货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得出,在提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时,管辖地并不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也就是说,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并非管辖依据。这一观点在最高院的典型案例以及各地法院的相关判决中均有体现。而在通过网络购买侵犯商标权产品的纠纷中,网络购物的收货地是否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最高院的观点明确为单纯的收货地不能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具体见下表:


案件名称

审理法院

案号

裁判观点摘录

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

通过网络购物并邮寄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结果在被诉侵权人的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已实际产生,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时,被诉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既要有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又要便利权利人维权。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任珍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辖9号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时,被诉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既要有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又要便利权利人维权。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浙江省宁波市作为网络购物收货地,也不应成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


(二)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平台披露地是否可以作为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电子商务平台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若相关店铺为个人经营,通常情况下,电商平台上未公示经营者的个人信息,此时需向平台申请披露店铺主体,获得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平台提供的披露信息上会载明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内容,而就该住所地能否作为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对此检索到的相关案例较少,大多法院的观点倾向于平台披露地不能认为是被告住所地。

具体见下表:


案件名称

审理法院

案号

裁判观点摘录

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谷金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湘04知民初776号

根据淘宝官方披露信息等证据,被告谷金成在淘宝官方披露的信息显示其身份证地址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辖区范围内,
  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查询信息和被告提供的户籍资料可知,
  被告住所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该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翠莲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16民初13252号

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淘宝平台披露的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系虚构地址,被告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商丘市,现居住于江苏省南通市,但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手续,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永城市,属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辖区,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被告夏翠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刘龙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01民初15124号

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刘龙飞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提交淘宝《信息披露回函》,内容为:贵方8月6日
  发送的函件我们已收悉,应贵方要求,现提供会员在淘宝网上自行注册的信息如下:会员名思缘52,姓名刘龙飞,注册地址东四北大街东四十二条辛寺胡同7号,身份证号×××。本院调查,刘龙飞并未在辛寺胡同7号居住。另,刘龙飞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西演镇赵堡店村1区90号;赵堡店村党支部书记刘树信称刘龙飞不在赵堡店村居住,具体居住地址无法说清。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为,“东四北大街东四十二条辛寺胡同7号”仅能作为淘宝用户“思缘52”的注册地址,不能认为系本案被告的住所地。被告刘龙飞的住所地应为刘龙飞的户籍所在地。
  综上,本院未落入能够审理本案所应具备的任一地域管辖连接点的范围,因而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因被告刘龙飞的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故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快递邮单上载明的发货地址是否能够作为管辖法院连接点?

快递邮单上所记载的发货地址是否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连接点,不同法院存在不同观点,通过检索相关案例(详见下表),部分法院倾向于将发货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商品储藏地(观点一),另有部分法院则认为不应仅凭快递面单上记载的地址即推断为实际发货地,进而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及商品储藏地(观点二)。当事人在立案时应综合其他证据和实际情况,尽量收集其他可以佐证发货地与实际侵权行为实施地重合的证据。举一个实际案例,笔者曾办理过一起案件,为强化管辖依据,针对其中一件侵权产品进行了退货处理,此时店铺商家会提供一个用于接收退货产品的地址,若该地址与发货邮单上载明的地址均一致,即可将其作为该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证明辅以提交,发货地法院最终也据此受理了本案。

观点一:


案件名称

审理法院

案号

裁判观点摘录

邹启红、路易威登马利蒂与邹启红、路易威登马利蒂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民辖终165-166号

本案中,根据路易威登马利蒂起诉时提交的多份快递物流查询信息载明,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均是从苏州市昆山花桥镇绿地大道788号国际华城发出,江苏省昆山市为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将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认定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商品储藏地,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昆山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原审法院管辖审理本案,符合商标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方杨滔、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民辖终2311号

本案中,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提交了上诉人销售商品等相关证据。上诉人在网络上销售实物商品,设立网站发布销售信息或在销售平台上设立虚拟店铺展示商品,并不能完成销售环节,只有根据订单发货,才能实现实物商品的销售。因此,经网络销售实物商品,发货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货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发货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许嘉文、路易威登马利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粤73民辖终207-209号

 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公司上诉称,1.商标权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可流通性,斐乐公司主张以侵权商品发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缺乏法律依据。2.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公司为实现高效配送,会根据收货地就近调配,发货地会受购买者选择的影响,故不应当根据发货地确定管辖。3.虽然被诉的5款侵权商品从宁波保税仓发货,但据此认定宁波为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公司大量或经常性储存商品所在地缺乏依据。本案没有证据证   明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公司在除其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储藏商品。

根据路易威登马利蒂提供的购买邮单显示,许嘉文在网络上销售的商品,均系从广州市白云区发出,且邮单号与“正宗全球购”网店及微信聊天上所附销售单号跟踪信息相一致,故可认为广州市白云区为本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观点二:


案件名称

审理法院

案号

裁判观点摘录

博柏利有限公司与欧炜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04民初12910号

原告认为,根据快递物流信息显示,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分别由单号SF1321516764159、SF1100076780802、SF1338041903140的顺丰快递发运,该快递是由“上海闵行航华营业部”揽收,该营业部的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XX街道XX公路XX号”。依据快递面单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大厦”,根据百度地图导航显示,“上海闵行航华营业部”网点地址XX大厦XX路程。快递面单上显示的“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大厦”应为真实发货地址。故根据当时管辖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原告并不能证明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

大厦与被告欧炜鸿有关联,此类情况“异地上线”大量存在,仅凭快递面单上记载的地址即推断为实际发货地,缺乏充足依据。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不能确认发生在本院辖区,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广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021)粤1302民初17952号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诉商品快递单载明的发货地存在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被诉商品的情形;其次,涉案交易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快递面载明的发货地存在多种可能性,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经查快递单载明的发货地惠州市惠阳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址与被告的经营活动存在实际关联,结合被告户籍地址在茂名市电白区的客观事实,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快递单载明的发货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三、结语

信息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涉及到多种因素,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等管辖联结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则。在实务中,权利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维权的管辖法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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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婷元

知恒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知恒知识产权中心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争议解决




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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