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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案例 | 罪与罚——逃亡14年终自首
发布日期:2023-10-25 浏览511次

作者 | 刑事中心 甘定中律师


(上)罪与罚——逃亡14年终自首


2008年4月的一天晚上,深圳龙华某街道某出租屋里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被害人李某某路遇“卖淫”女性施某,双方谈好条件跟至施某出租屋。当俩人准备发生关系时,李某某发现有人入室盗窃其钱包,李某某当即阻止,双方发生争执。施某趁机逃跑,李某某出屋追赶窃贼。在追赶中被窃贼的同伙曾某某持刀刺中腹部,后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当我乍看到这个起诉书时,深感愤怒。曾某某与同伙(同伙均已判刑)其实是通过色诱的方式请君入瓮,之后以性交易之名趁乱窃取他人财物,当事人因为涉及隐私及非法性交易(嫖娼)往往会不敢报警,而使其窃贼行为得逞。此手段之卑劣下贱,令人发指。当时心想,这样的一桩案件,真应该重判。其一,作案的手段阴邪可恶,无道无德,实是可耻;二是作案的结果导致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一条好端端的生命被葬送恶人之手;三是曾某某同伙的窃贼举止被李某某发现,其竟然不仅不收手,还出手行凶。对如此卑劣、残酷的违法犯罪行为自当严惩不贷。

如此卑劣可耻的一个当事人,真想法庭从严重判他。多年没做法律援助案件了,没想到一接手就是如此令人气愤的一个角色。但作为法律援助的职责,出差回来之后,还是第一时间去会见了他。

在宝安看守所会见室。等待不久,便来了一个其貌不扬的男性。经核实身份,确认是他。交待完相关法律援助事项及宣告完权利义务等法律知识之后,便开始询问案件始末。刑事辩护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作有罪无罪、从轻减轻辩护,因此对案情的掌握、事实证据的分析与把握是我们的基本责任与义务。

从会见情况看,曾某某对曾经所犯事实,除个别细节有些歧义之外,对主要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了确认。看来十几年的逃亡生涯,不仅让他深刻的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也体会到正视自己所犯罪行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的基本人伦道义。

曾某某是自动投案的。

2008年那个夜晚案发之后,后来听说当事人死亡,囿于对可能承受的严重法律后果的恐惧,离开深圳,经惠东坐大巴去了无锡。之后一直匿名在无锡打工谋生,过起了逃亡生活。

问他何以最终选择了自动投案,他说逃亡生涯老是提心吊胆。投案前感觉公安要抓他了,遂在无锡主动拨打了公安电话,自愿接受法律的审判。

他说他也算了算,现在投案,争取十几年好好改造出来,差不多六十岁,还可以度过自己的余年。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他自己的一念之差,不仅葬送他人一命,亦将自己的一生葬送了,真是可悲、可恨,对于当下生命的恻隐之心又令我生出了一些可怜之情。

人死不能复生。

只有默默的为逝者李某某默哀。

冤冤相报何时了。

而在生者,哪怕是曾经卑劣凶狠的凶手,还是希望他们真的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基于刑事辩护的法律角色,对于已有悔意并愿意承担他自己的法律责任的曾某某,哪怕曾经是那么的令人可憎,那么的无耻下作,基于他十余年来每每翻来覆去的惊恐不安,基于其这十余年来灵魂所遭受的无时不在的锤击与申斥,无论社会、还是人性,或仍该给他一条生路。


《论语》云:上天有好生之德,大地有载物之厚。主导了中国传统文化数千年的“仁爱”、“仁义”,含有对人的生命的疼爱与怜惜之意,这也是儒家思想对人性的一种解读。或许这正是儒家思想时至今日尚有价值的一个部分。

卢梭在《忏悔录》中以沉重的心情忏悔自己在一次偷窃后把罪过转嫁到女仆玛丽永的头上,造成了她的不幸;忏悔自己在关键时刻卑劣地抛弃了最需要他的朋友勒·麦特尔;忏悔自己为了混一口饭吃而背叛了自己的新教信仰,改奉了天主教……

卢梭正是通过对自我人性中“恶”的思想观念的解剖,对社会上善的、美的书写,令后人看到了他的真实与勇气。

社会的净化,人类的文明与进步,需要有更多灵魂的忏悔与救赎。从个人犯罪的认罪赎罪,到社会的知错就改,再到国家层面的拨乱反正、自我纠错,这是由恶转为善的精神自救。

外面有风呼啸之声,今天似乎是春节后的又一次降温。虽然白天还是阳光和熙,晚上又降到了十三度。

佛陀说:“现在的你,是过去的你所造;未来的你,是现在的你所造”。莲花生大师(藏传佛教奠基人)进一步说,“如果你想知道你的过去世,看一看你现在的情况;如果你想知道你的未来世,看看你目前的行为”。(《西藏生死书》第114页)

但愿曾某某能以自己的痛改前非,愿意承担的态度,求得来生内心的安宁;也祈祷遇害逝去的李某某,来生平安吉祥。


罪与罚——逃亡14年终自首(下)


2023年2月26日,笔者在公众号“视点盲点焦点亮点”写了一篇《逃亡14年终自首》,披露了14年前发生在深圳龙华的某起凶杀案件:

2008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害人李某某路遇“卖淫”女性施某,双方谈好条件跟至施某出租屋。当俩人准备发生关系时,李某某发现有人入室盗窃其钱包,李某某当即阻止,双方发生争执。施某趁机逃跑,李某某出屋追赶。在追赶中被窃贼的同伙曾某某持刀刺中腹部,后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笔者自认为从小就有正义感,对人世间的不公不平,常常忍不住要口诛笔伐。虽手无缚鸡之力,但对野蛮与丑陋、凶狠与残暴,历来深恶痛绝。(这可能也是后来终于从事法律工作的内在动因)。及至进入法律行业之后,初心未改,对于那些严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比如抢劫杀人者、暴力行凶者、纵火报复者、动辄行凶斗殴危害社会秩序者、买毒卖毒、欺压善良危害百姓生活、拐卖妇女儿童者等等,曾经作为一名审判人员,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后来随着身份的转换,由法庭审判者转变为一名执业律师,并主要从事刑事辩护。身份的转换也带来思维方式与看待问题角度的变化。朋友圈、舆论场有一个“屁股决定论”,说的是“屁股”决定立场,人的思想观念、思维立场容易受到自己所处位置、身份,在社会上扮演的角色的影响。坐在庙堂之上,容易居高临下,以统治者的角度发声;而作为一介草民,可能更多的是考虑平民百姓的生活、生存状况,以及个体权益的保障与实现。因此,“屁股决定脑袋”的现象在现实中客观存在,而且很有市场。

然而从人类历史发展与生物进化论来说,祸福相依:仇恨与包容、战争与和平、打击与保护、镇压与扶持相生相克。“屁股决定脑袋”的理论是不成立的,或者说是有偏颇的。容易违背事实本来应有的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尊重事实、尊重事物发展规律的社会运行逻辑。

法律界有一句大家认可的法语:“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形同虚设”,也就是说,既定的法律人人应该遵守。这也是法治思想中的一个基本要素。

但是法律也是要发展的,法律是现实世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道德文化传统观念的某一种特定的映射。而且法律是由人去执行的,所以有法、理、情相结合的说法。司法部门对于案件的处理也要求经得住法律、社会、历史的检验。所以法律并不是机械的、冷漠的工具,而是更多的教育与挽救,在惩恶的同时更多的是为了扬善。这个善,既是弘扬社会的善,也要激发作恶者的善。

过去学习法理知识,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随着从事社会活动日久,与社会各阶层接触日多,了解了历史与现实,东方与西方,文化比较、政治制度丰富、经济发展繁荣、全球化交往日趋频繁,越来越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平衡与调和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政治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从刑法来讲,也不是单一的打击或镇压。

还记得数十年前读过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的长篇小说《罪与罚》,小说描写穷大学生拉斯柯尔尼科夫,他原在法律系就学,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辍学,靠母亲和妹妹从拮据的生活费中节省下来的钱维持生活。他抑郁寡欢,贫居在彼得堡一个窄小的房间。他经常典当物品,换得金钱以勉强度日。经营当铺的老太太,为人吝啬,只付极少代价来收购学生们典当的物品。拉斯柯尔尼科夫认为老太太贪婪有罪,要“替天行道”,于是将老太太杀害,同时将正好回家的老太太的妹妹也一并杀害了,劫走了珠宝与钱财。行凶杀人后的拉斯柯尔尼科夫过得并不顺利,内心饱受煎熬,后认识了善良的妓女索尼娅,最终在善良的索尼娅姑娘的规劝下,投案自首。拉斯柯尔尼科夫被判处8年苦役,流放西伯利亚。

作品在提示俄国现实生活中底层人民生活的艰辛与苦难的同时,也提示一个行凶者灵魂上自我救赎的过程,以及最后面对现实的勇气。

上一篇我引用了《论语》中的句子,“上天有好生之德,大地有载物之厚”。人死不能复生。笔者在参与这起案件辩护中,也只有默默的为逝者默哀。但对于生者,哪怕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凶手,从法律的建设与运用的意义来讲,决不是将某人一杀了之,或将行凶者永远开除出人类队伍,法律的功能更多的还是如何帮助他们改过自新,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回到笔者所介绍的曾某某的案件中,“卖淫”女性施某与同案人谢某、曾某等以色诱被害人李某某,劫人钱财并害人性命,其罪依法当严惩。案发后曾某某亦惶惶不可终日,在逃亡路上才知道当时一刀致命,李某某不治身亡。其后十余年的亡命生涯也饱受罪恶的折磨与心灵的忏悔,隐性埋名、远走他乡。最终在良心的谴责与法律的震慑下决定投案自首。

因此笔者根据事发当时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同案人提出犯意等情节提出了从轻辩护的法律意见。并根据被告人本人的愿意,积极协调双方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以化解双方恩怨。当事人本人的意愿还是希望能够尽快服完刑可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虽然这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笔者还是申请了多次会见,也协调做好了民事赔偿。向法庭提出了从轻处理的建议。但是最终,曾某某还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处罚,基本上这一生差不多都只有在监狱中接受改造与忏悔了。

案件是4月12日开完庭,至上周四,也就是10月12日才领到判决书。虽然笔者希望法律可以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温情,让知罪悔罪者能够尽早回归社会,在继续以他的劳动与服务社会的努力去赎罪的同时,也还能维持他自己的家庭,但法律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也必会得到执行。曾某某自己的家,估计是保不住了(未领取结婚证的“妻子”)。这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在服务社会、服务当事人时,有时候不得不接受的现实。


愿逝者安息。

愿生者更勇敢地前行。


2023年10月16日 于深圳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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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定中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知恒刑事中心金融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成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成员

深圳市萍乡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

著作:

《我以我血荐轩辕—中国大律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法律出版社出版)

《向公平出发》(人民日报出版社)

《中国律师年鉴》(2011)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法律出版社)



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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