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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普法 | 债务人还钱,如何确定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清偿顺序?
发布日期:2023-10-27 浏览4864次

作者 | 鸿雁律师团队 陈蕤柽律师


《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由此可知,当合同未明确约定债务清偿顺序的,债务人的还款应优先清偿利息。然而,除借贷合同中的“借款利息”外,其他合同中有关利息的表述,在性质上多属于因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如迟延履行违约金,此类违约金除弥补损失外,还兼具一定的惩罚性。那么,违约金是否属于“利息”?是否可以优先于本金受偿?


借贷合同中的先息后本


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人还款是先清偿本金,还是清偿利息时,根据《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一般按“先息后本”的原则处理。

案例

李某某诉张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观点:债务人分次还款时,未说明时偿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根据每笔款项的还款时间、金额,根据先息后本原则逐笔计算抵充债务,抵扣完利息后的剩余部分用于抵扣本金。

—(2021)黑民申字第1781号


案例

李苗与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观点,两被告及帅鸿元共计向原告支付的1,705万元,原告及被告索锂公司对款项支付的先后顺序未作出明确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等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依次抵充费用、利息、主债务。法律规定冲抵顺序中的利息,应包括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即使是迟延履行利息也应包括在内。故两被告及帅鸿元所支付的1,705万元应首先依照时间顺序抵扣已经发生的期内利息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关于两被告辩称应当以付款凭证上载明的款项用途作为款项性质的依据,本院认为在付款凭证上载明的内容系付款方单方意思表示,原告并未予以明确认可,原告与被告索锂公司并未对还款的性质达成合意,故本院对两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认可。

—(2020)沪0109民初18254号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逾期利息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借款人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逾期利息与借期内利息均可以优先于本金抵扣,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或违约金;(三)借款本金”。故在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分期还款的,优先清偿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再抵扣本金,之后以剩余本金继续计算利息。


其他合同中违约金的先本后息


 除借款合同外,在其他合同纠纷中,债务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司法裁判观点普遍认为应优先冲抵本金。比如《重庆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中,当事人对已付款项的冲抵顺序没有约定的,所付款项应先冲抵其所欠货款本金,再冲抵违约金。


案例

蔡辉琳、李中进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法院观点: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涉《合作征地协议书》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和股权转让款的清偿顺序,蔡辉琳、李中进主张先偿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民申1437号

案例

岳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月星合同纠纷再审案

法院观点:裕丰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向鲁月星支付拆迁补偿款,《付款补充协议》中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实质上是应当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其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故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有关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的规定,二审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裕丰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当先清偿违约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21)湘06民再116号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认为,利息是资金所有者因出借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属于主债务的法定孳息,从属于主债务,而违约金系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兼具弥补债权人损失及惩罚违约方的作用,与主债务相对独立,即利息与违约金在内涵和性质上并不相同,故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适用《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因此,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可优先抵扣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之后再抵扣本金。而在其他合同纠纷中,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则不能优先于本金抵扣。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务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清偿顺序是按“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对债务总金额的计算影响巨大。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对债权人而言,可约定债务人支付的款项,优先抵扣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通讯费、交通费、诉讼费等),再行抵扣利息、违约金,最后抵扣本金。对债务人而言,减少主债务更为有利,可约定优先抵扣本金,再行抵扣利息或违约金。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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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蕤柽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民商法律事务及公司法律事务,擅长处理股权、合同、婚姻家事等法律事务,常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理论研究和实战经验。



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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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雁律师团队

鸿雁律师团队,由刘鸿律师担纲负责人,以闵娜律师、陈蕤柽律师、王亭律师、周高锋律师为业务骨干共同组成。团队成员俊采星驰,各具优势;业务素养稳健扎实,从业经验深厚丰富;恪守职业伦理,专注业务修行,知行合一,恒定致远。团队业务领域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及金融领域法律事务,专注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专业处理房产开发、运营及物业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与仲裁、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受聘担任境内外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从事股权并购、重组、基金募投管退事务以及公司IPO等专业法律事务,成功办理过多起高难度的股权、重组、并购及金融担保纠纷,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业务遍及境内外,深受客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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