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鸿婷律师
导读——“因未缴足养老保险年限,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如何救济?”
近期,有位当事人咨询到一个问题:“公司中断数年养老保险未缴,导致自己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应如何主张权益?
首先明确一点,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征收机构的职责,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也即是说,如果仅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投诉处理,由该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但实践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通常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费年限缺失,或者缴费基数不足额,或存在漏缴纳的情形,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本文将结合当下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及思路,针对导读问题展开分析,以便更多人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
案件性质
此类型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如需寻求救济,方式应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以案释法
案例一:魏某要求公司赔偿因未缴纳2007年至2018年期间养老保险费用,并因无法补缴造成的损失288650元。
【法官认为】本案中,该公司已为魏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且魏某亦认可公司给其已缴纳了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故魏某现以该公司未缴纳2007年至2018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而要求赔偿其无法补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于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原告2003年入职某公司,被告于2006年7月开始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直至退休。2019年原告办理退休时发现其养老保险的缴纳年限不足,无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需延迟2年才能领取退休养老金。为此要求被告赔偿该期间无法享受退休养老金的损失。
【法官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纠纷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原告曾因被告问题导致其有2年时间未能享有退休待遇,存在损失。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已为原告开立了社保账户,且已为原告缴纳了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只是未足年限缴纳社保,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形,故本案纠纷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予以驳回原告诉求。
审查要点
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案例可看出,此类型案件的审查要点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1.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说是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上述两个案例中,均是劳动者起诉公司要求其赔偿因其断交社保期间、并因无法补缴而导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但案例中的被告公司并非从未为劳动者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事实上,被告公司均已为劳动者购买了某年段的养老保险,只是断交了某年段期间的养老保险,为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款的规定(可详看上述法条),也正因此,法院不予受理两原告的诉求。
2.经过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另外,对于“不能补缴社保”一事,不能只是去咨询了社保机构后得到口头回复即以为铁板钉钉的肯定无法补缴,对于这一块,需让社保机构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例如《不能补缴社保险的告知书》等,否则可能会让法院认为劳动者一方举证不能,而因此不予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3.劳动者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因不能补缴社保造成无法享受社保待遇。
损失是以实际已发生为准,对于劳动者可能在仍未达到退休年龄前,便认为公司未补缴社保的行为可能损害到自己退休以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便直接诉请公司承担责任,此种未来所预期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
实务总结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笔者总结实务中的要点如下:
1.若用人单位已为自己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则不应再以劳动争议纠纷去起诉,避免被法院驳回。现实中大多数情况都只是用人单位断交部分年限的社保而已,并非从未为劳动者办理过社保手续,为此此种情况已不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办理过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且又因其未缴纳过社保的行为,导致自己本可享受退休待遇,却因不能补缴而无法享受的,可在得知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时即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2.若因用人单位拒绝补缴,最终劳动者自行补缴的,可向用人单位追偿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对此可能存在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补缴的情形,此时若劳动者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其可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此事不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需要区分两者的法律关系。
3.若无法确定损失金额,可向法院申请委托相关社保部门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公司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进行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酌定相应的损失。由于社会保险损失计算所依据法律法规过于纷繁复杂,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过于专业,故可向法院申请参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在经劳动者同意后,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者工作期间该公司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进行测算,并根据测算结果酌定社会保险损失金额。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律师简介
王鸿婷律师
知恒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中心婚家部秘书长
深圳市律师协会特约撰稿人
专业领域:
婚姻财富、公司治理
民商事、侵权、劳资纠纷
破产清算等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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