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刑事中心 刘占磊律师
在民事诉讼(仲裁)中,诉讼(仲裁)请求的选择和提出是决定案件走向和结果的重要环节。其中,“继续履行合同”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仲裁)请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其适用条件以及与执行程序的协调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对“继续履行合同”这一诉讼(仲裁)请求进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继续履行的规定
1.继续履行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继续履行是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不是违约时的所有情形,都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具有实体法的法律依据。但法律条文中的继续履行合同是抽象的,个案中的继续履行合同是具体的,个案中以‘继续履行合同’为诉讼(仲裁)请求是否合适仍值得商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有关继续‘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的规定和案例
1.具体的诉讼请求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中有关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11.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
4.以‘继续履行合同’为诉讼(仲裁)请求,被驳回起诉的案例。
吐尔浑吾守尔、新疆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新01民终2452号】。
该判决书中,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吐尔浑吾守尔要求信达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其交付96平方米安置房屋并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询问,吐尔浑吾守尔未能明确该请求中要求信达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的具体房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吐尔浑吾守尔上述请求并不具体,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该判决书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信达公司拆除吐尔浑吾守尔54平方米的房屋后,应当在xxx号补偿吐尔浑吾守尔一套产权面积为81平方米的房屋,后吐尔浑吾守尔自愿将房屋面积增加到96平方米左右,超出的15平方米吐尔浑吾守尔按市场价购买。但因吐尔浑吾守尔至今尚未选房,故其所主张信达房地产公司应当交付房屋的具体房号尚不能确定,亦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条件。因吐尔浑吾守尔未能明确该项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故一审法院以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以‘继续履行合同’为诉讼(仲裁)请求,应当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否则存在被法院决定不受理的风险;法院受理后,也存在被法院要求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的风险,在当事人拒绝明确或不能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时还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三、执行程序中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仲裁)请求有关的规定及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中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仲裁)请求的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仲裁)请求有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中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仲裁)请求的有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15.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仲裁)请求的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以“继续履行合同”为诉讼(仲裁)请求,申请执行时被不受理的案例
(1)广州市纳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797号】
该裁定书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第二项的内容:要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编号分别为P20170111026、P20170426007、P20170510001的三份《订货单》。因该裁决项未确定订货单交付日期、截止日期、是否分期履行、分期履行的数量、交付方式等具体内容。申请执行人广州纳闵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其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该裁定书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深仲裁字第224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一方面是申请执行人交付货物,另一方面是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显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互负义务,为此需要确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应当履行义务、履行的方式、日期、期限等具体内容。结合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深圳古瑞瓦特公司和申请人广州纳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编号分别为P20170111026、P20170426007、P20170510001的三份《订货单》”的裁项以及“……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合同编号为P20170111026《订货单》项下规格型号为T60404-N4646-X412/100A/50mA的货物尚有23,240件(货值924,487.20元)未出货;合同编号为P20170426007《订货单》项下规格型号为T60404-N4646-X412/100A/50mA的货物尚有15,000件(货值592,500.00元)未出货;合同编号为P20170510001《订货单》项下规格型号为T60404-N4646-X410/50A/50mA的货物尚有32,074件(货值1,151,456.60元)、规格型号为T60404-N4646-X412/100A/50mA的货物尚有30,000件(货值1,185,000元)未出货。双方应当分别按照合同编号为P20170111026、P20170426007、P20170510001的三份《订货单》的约定就仲裁庭查明的相应未出货部分继续履行”的内容,仅可以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当交付的货物的型号、数量和价值,但无法确定履行的期限、方式、地点、验、地点等具体内容。故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具有可执行性,不符合执行立案受理的条件。”
(2)赵孝兰、何国法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1921执异159号】
该裁定书中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认为,“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2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共两项,一是确认龙凤场镇调解委员会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龙凤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有效,赵孝兰与何国法均应全面履行;赵孝兰在该调解意见书中约定范围内修建入户路时何国法不得阻止。二是驳回赵孝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第一项中确定原告赵孝兰与被告何国法均应全面履行2020年4月21日龙凤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龙凤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而调解意见书并未明确何国法应履行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故虽(2021)川192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孝兰与何国法均应全面履行”,但实际上何国法应履行的义务并不确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的规定,故(2021)川192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综上所述,以“继续履行合同”为诉讼(仲裁)请求,即使在审理程序中获得支持,在执行程序中仍存在不予受理和不能执行的风险。
四、实务建议
鉴于以上分析中,为避免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不必要的争议,应尽量避免直接以“继续履行合同”为诉讼(仲裁)请求,代以选择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为诉讼(仲裁)请求;直接以“继续履行合同”为诉讼(仲裁)请求时,也需尽量说明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难以明确继续履行的内容时,尽量考虑选择其他可替代的诉讼请求,如‘确认合同有效’,二者异同在此不做赘述。
以上观点不当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律师简介
刘占磊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事务部副主任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团金融服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服务领域
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侵犯财产类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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