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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析法 | 刑事辩护的正义与妥协
发布日期:2024-01-10 浏览153次

作者 | 刑事中心 甘定中律师


近年来,法律界流行一句话,叫“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据说原话出自大法官休尼特,我没有读过原著,但在某种角度也认同,从人类的理想与追求来说,此话有理。

但此话的流行,与一再的被人提起,或被强调,其实正说明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艰辛,其道路的曲折。

实现正义的基础,首先需要查明真相、还原事实,而这有时候很难,事实重构、现场再现,虽然有现代化的各种手段,有时候也会遭遇各种限制与困境;其次需要有健全的规则与制度,保持均衡、一致,客观、公正的评判标准;再次,需要有熟谙法律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中立客观的评判。任何一项的缺失与不健全,都可能导致公正的无法实现,正义的失去。

比如今天参加的一个案件,基于某些客观的因素;也基于诉讼参与人各方的条件与认知,有些方面已经无法查清楚,而现存的制度又不可能不对我的当事人予以处罚。这就形成了司法裁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的两难状况:案件不可能作出无罪宣告(将当事人释放),而我们辩护人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不被冤狱,不因司法审查过程的缺陷与不足导致过重责罚(罪责相符)。

在这样的一些情况下,对正义的理解与认识,基于各方的立场与认知,有时候是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就无法形成一致的“正义”认知。于是存在可能牺牲“正义”,或者无法实现正义的情况。

这时候,基于现实状况的考量,我们需要作出妥协,以求得最大程度的现实利益——尽量促使完成司法审查过程,让当事人早日走出牢狱。(目前,该案当事人获得缓刑,昨天已经走出高墙。)

这是从事刑事辩护最常遇到的状况。无罪判决率极低,诉讼过程的漫长,为避免当事人遭受漫长的羁押审查过程的煎熬,刑事辩护人有时候不得不作出适当的妥协——这也是辩诉交易存在的现实价值。

所以,无论是否认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事实上,它已经成为了我们刑事诉讼的主流结案方式。

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有时候是控、审及家属、当事人等各方的桥梁;有时候又主要是承担当事人尽快获得自由的方案选择的传声筒;而追求公平与正义,更多的是在法治建设与社会进步的意义上,起到推动与促进作用。

人类社会从苏格拉底时代开始,就在认真的研究与追求公平正义,但这个过程,可能是永恒、无止境的。

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与现实利益的权衡与把握;法律的正义与现实的冲突的衡量,常常是我们面临的挑战与课题。所以今天的庭虽然开完了,案件的结果或许也将是当事人可以接受的。但我们法律人的理想与追求远未实现。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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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定中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知恒刑事中心金融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成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成员

深圳市萍乡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

著作:

《我以我血荐轩辕—中国大律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法律出版社出版)

《向公平出发》(人民日报出版社)

《中国律师年鉴》(2011)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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