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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普法 | 醉驾新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作为不构成犯罪处理
发布日期:2024-01-24 浏览230次

作者 | 刑事中心 甘定中律师


危险驾驶罪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起入刑,当年笔者办理了不少此类案件。

此后实务中办案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随后办理了大量的危险驾驶案件,许多醉酒驾驶的人因此受到了刑法制裁。

但是由于刑事处罚的严厉性,大量的酒后驾驶人员因此入刑,导致其人生的刑事污点,及个人社会评价的负面性,以及其本人受到的刑事制裁、职业影响、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无一幸免,甚至牵涉到子孙后代的职业选择及社会负面评价。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入刑,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与讨论,相关的学术研究与法律界的褒贬评价一直没有停止。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入罪门槛过低的问题,但危险驾驶案件入罪后,是否需要建立“轻罪案件前科消灭制度”,或者什么时候建立类似的制度,以减损当事人因危险驾驶被科处刑罚而带来的附随的歧视问题,仍然是未来需要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根据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此外,该条的第二款明确规定符合紧急避险情形的,适用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该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8日开始实施。


甘定中

2024.1.21日 供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12/t20231218_637161.shtml#1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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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定中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知恒刑事中心金融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成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成员

深圳市萍乡商会法律顾问团团长

著作:

《我以我血荐轩辕—中国大律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法律出版社出版)

《向公平出发》(人民日报出版社)

《中国律师年鉴》(2011)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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