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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普法 | 事关个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24-02-23 浏览284次

作者 | 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 邓传龙律师


昨日起,纳税人可通过个税APP预约2024年3月1日至3月20日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个税汇算清缴业务。本文作者已于前天发表《事关个税:202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文件解读》,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政策口径和专业术语,但仍有不少读者向作者咨询个税扣除项目,为协助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业务,本文整理了专项附加扣除中与赡养老人有关的热点问题并逐一进行解析。


问题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此可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可以是:

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当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老人时,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问题2: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本文作者通过核查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发现: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或者不具备赡养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包括配偶的父母。因此,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纳税人不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3: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截至目前,我国政策规定的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本文作者认为,如果纳税人年满60岁的叔叔伯伯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问题4: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能否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公告的内容可知,只要被赡养人其中一位达到60周岁即可按照标准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并非按照人数来计算。因此,无论被赡养人中的一人或多人超过60周岁,纳税人可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一致的,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与被赡养老人的人数无关。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为: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另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可以由赡养人之间平均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还可以由赡养人约定分摊。

本文作者提示:(1)无论是约定分摊或是指定分摊,均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且纳税人有义务将协议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五年。(2)被赡养人的指定分摊优先于赡养人之间的约定分摊。(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题5: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子女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如上所述,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因此,本文作者认为,当赡养人中有无赡养父母能力的子女时,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问题6: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

本文作者结合各地税务机关的答复确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

比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23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问题7: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结合实践可知: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本文作者提示:纳税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问题8:纳税人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能否在两个单位分别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关于“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的规定可知,如果纳税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本文作者认为,如果纳税人向一个单位办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向另外一个单位办理赡养老人以外的其他项目(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则是可以的。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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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传龙律师

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海南省律师协会惩戒专门委员会委员

海南省律师协会涉外与港澳台侨专业委员会委员

海南省涉外律师优秀人才

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专业方向:

合规和反腐败、公司治理

诉讼仲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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