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鸿婷律师
笔者处理过不少债权债务纠纷后发现,对于债务人不还款的行为,债权人都认为应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负债的是夫妻一方,但还款就得夫妻两人一起还。
法律是如何规定?是否夫妻一方对外负债,配偶都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配偶无需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洪某的父亲与郭某系同学关系,郭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郭某以其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洪某借款,洪某于2016年11月2日转账500000元给郭某,郭某当日出具《借条》给洪某,载明:“今借到洪某现金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正《¥500000元》,立此为据”。郭某在借款人处签名。
郭某于2018年11月7日再次向洪某借款,洪某于2018年11月6日转账500000元给郭某,2018年11月7日转账200000元给郭某,郭某于2018年11月7日出具《借条》给洪某,载明:“今借到洪某现金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700000元》,立写此据为证”。郭某在借款人处签名。
原告起诉郭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关于陈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郭某向洪某出具的借条上并未注明借款用途,亦无陈某的签名,洪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郭某、陈某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且陈某对于案涉借款表示不知道。故不予支持原告该诉求。
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情介绍:2020年3月24日,农商银行(贷款人)与梁某(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150000元。同日,农商银行(贷款人)与原告(保证人)、蒙某(保证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蒙某为梁某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原告(保证人)代梁某向农商银行偿还本金39397.4元、利息1767.17元。
原告起诉梁某、蒙某向其支付代偿款。
法院认为:关于蒙某的责任。因梁某与蒙某系夫妻关系,梁某向农商银行借款时,蒙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签名,证明蒙某作为梁某的妻子,对贷款数额及用途明确知晓,且所负债务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案涉代偿款应认定为梁某与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梁某与蒙某共同偿还。
总结与建议
上述两个案例,原告方均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债务文件得到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债务;
3.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负债,但负债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4.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综上可知,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则无法让债务人的配偶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笔者建议,债权人对外出借借款、或签订买卖合同等情形时,尽量得到对方夫妻双方的共同确认,不管是在借条或者协议上签字,或者通过其他方法得到确认等,这样可以保障后续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可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债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简介
王鸿婷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恒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中心婚家部秘书长
知恒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特约撰稿人
专业领域:
婚姻财富、公司治理
民商事、劳资纠纷、
侵权、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