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4日是母亲节,中国新闻网一则新闻显示,深圳某公司员工在社交平台上分享称:自己母亲节当周增加一天假期,不调休,公司还给每位母亲准备了礼物。该公司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我们逐渐成长而妈妈逐日老去,公司希望每位同事多点时间陪妈妈。该公司给予母亲节额外假期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关爱。但实践中,女职工在职场中遭遇不公平对待的现象也大有存在,本文结合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法规,以案说法,浅谈女职工的职场权益保护。
一、企业不得在招聘时歧视女职工。
某酒楼对外发布招聘广告,明确:招聘厨房学徒,男性,踏实肯干,做事认真负责。女职工梁某取得中式烹调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到该酒楼应聘,填写了面试申请表,但该酒楼未对其进行面试,该酒楼工作人员表示:“厨房学徒不要女的,厨房里没有女工”。该酒店拒绝了女职工梁某的面试请求,后梁某向法院依法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店在招聘工作时,基于性别对求职者作出区别、排斥或限制,剥夺求职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妨碍求职者就业权的实现,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该酒店拒绝给予梁某平等的面试机会,已经构成了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对待及排斥,侵犯了梁某平等就业的权利,构成了对梁某的性别歧视,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梁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企业在招聘时,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外,不得进行性别歧视,侵犯女职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否则,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女职工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企业不得对三期女职工随意调岗。
女职工李某因怀孕,被公司从总监的管理岗调整为文员岗,以此降低李某的岗位工资,导致李某工资待遇减少近50%。李某不服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调岗违法,并要求企业补足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企业调岗违法,应当补足女职工李某的工资待遇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企业随意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岗位,排除女职工合法权利,免除了企业应当承担的女职工保护的法定责任,属于违法行为。
实践中,企业合法调岗要求企业与女职工协商一致,调岗要求没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女职工能够胜任调岗后的新工作岗位,或安排新岗位的工作培训,女职工工资待遇没有明显的降低。
三、企业不得对三期女职工随意降薪。
女职工因怀孕,被企业调离一线的实验室,从事文书性工作,因此将其工资降低;或者女职工因怀孕,企业认为女职工的原工作内容部分无法完成,因此将其工资降低;或者女职工因休产假,而休假期间工资被降低;或者企业不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由企业单方决定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等,这些均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企业以三期女职工的工作不达标等理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违反了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工资待遇的规定,将面临被劳动行政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还有补足女职工工资差额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有些企业给予女职工怀孕产检的假期,但按照病假进行减扣工资待遇或限制女职工产检的次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以上规定明确,女职工的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无权减扣怀孕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也不得按照病假减扣怀孕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更不得限定女职工产检的次数。
四、企业不得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女职工入职后,因怀孕被企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或者一发现女职工怀孕,企业就进行劝退的;或者产假期满后,女职工返岗工作,企业以原岗位已有其他员工工作为由,拒绝女职工返岗工作的,或进行劝退的,这些均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自然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而企业给予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履行保障及三期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属于法定义务,不得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女职工被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待遇;或者请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五、不得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需要企业与本单位职工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有些企业为了赚取不当利益,招募三期女职工挂靠缴纳社会保险,与女职工虚构劳动关系,以女职工的名义在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目的是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骗取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企业骗取到相关待遇后,再与女职工进行分成,企业的相关人员与女职工均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实践中,法院已经判了较多类似案例。
若女职工虚构劳动关系,挂靠企业缴纳生育保险,或者故意虚高、虚报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骗取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
结束语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企业有义务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女职工在职场中,遇到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服务,专业律师就在您身边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
穆清
知恒律师事务所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企业人力资源合规法律服务,劳动争议法律服务,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等。
李晓晴
知恒律师事务所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法学学士,从事企业合规,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