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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析法 | 挂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司法救济
发布日期:2023-08-14 浏览51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实践中,不少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或已经从原公司离职,或被罢免董事长相关职务,或仅与公司约定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等,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相分离。上述情况中的法定代表人被称作“挂名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隐藏着众多法律风险,如公司的诉讼纠纷、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使得挂名法定代表人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受到影响,但因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如此的法律风险对其明显不公。若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能与公司协商一致,按照公司章程和正常的工商变更登记流程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则寻求司法救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成为其唯一的救济手段。本文结合司法案例浅析法院在审理变更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的诉讼中审查的要点。


一、正确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在公开的法院判决中,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的错误方式包括:以公司未经本人授权,继续使用本人姓名作为法定代表人,其本人的姓名权、名誉权、信用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或者仅仅以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请求股东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请求法院确认公司任何法律行为与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关;或者请求法院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变更为其他自然人。但以上的诉求基本被法院驳回,或不予受理。

挂名法定代表人提起案由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应当以挂名法定代表人所在的公司为被告,或者同时列公司的股东为其他被告。

在同时列公司股东为被告时,有两种起诉方式:一是,可以考虑起诉公司的全体股东,请求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二是,可以考虑起诉公司的部分股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对出资负有连带义务,因此理论上也应当由负有连带义务的股东作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中的被告,为提升诉讼效率,可以选择起诉达到最低表决权限的股东。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陈某被委派成为公司董事长,并登记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陈某从未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公司的公章以及营业执照等重要文件亦未在其控制下,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运营情况并不掌握。后陈某要求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登记的手续,公司均未予办理。陈某提起诉讼。关于陈某要求涤除自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工商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法人在性质上属于拟制人格,自然人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该种关联是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前提,由并无利益关联的自然人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背公司法立法初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48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傅某作为公司董事长的任期早已届满,且已从公司离职。由傅某继续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公司作为法人,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

若法定代表人已经从公司离职,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继续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显然有违立法宗旨,所以法院支持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已经明确作出与公司终止委托关系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公司与董事、法定代表人之间成立委托关系,董事、法定代表人作为受托人受公司委托行使职权,委托关系可以随时解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1414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某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作出《股东决定》:任命冯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冯某担任,并依法登记。数月后,冯某向公司邮寄送达《法人辞职申请书》,表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后又通过邮寄送达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辞职报告》,表示辞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此后,冯某又再向持有公司100%股权的股东邮寄送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辞职报告》,表示辞去其在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请求公司办理涤除前述职务登记的工商手续。法院认为:自上海某有限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依法发生委托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冯某不再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若公司作出了决议,终止法定代表人身份或者原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明确地作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则依法发生委托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公司应当及时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挂名法定代表人已经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后提起诉讼。


有部分法院判决认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必须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法院才能支持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请求。但实践中,公司不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不给予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确回复的情形常有出现。若以股东会的有效决议作为变更登记请求诉求的前提条件,则会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处于无法离任状态而产生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0民初1198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自2021年4月13日开始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2022年11月3日,刘某通过EMS分别向某公司及其股东邮寄送达了辞职报告,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公司以及股东均予以签收,但始终没有回复。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虽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属于公司自治事项,但本案中,刘某并非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手段就职务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同时,若某公司以及股东始终不予配合,则刘某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将使得其因长期处于无法离任状态而产生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故法院支持刘某主张涤除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的诉讼请求。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52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从罗某提交的任免书、社保缴交记录等,可以看出罗某已从公司离职,并且罗某已通过微信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作出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但公司至今未予办理变更登记。在公司内部救济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法院支持罗某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五、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救济。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48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因某科技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多宗经济纠纷并败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是同时对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某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均极大地影响了傅某的工作与生活,傅某多次要求公司将工商登记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其他自然人,但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未做变更。鉴于傅某董事长的任期早已届满,且已离职。法院支持傅某请求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登记事项。

公司不履行变更登记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对于因公司诉讼被限制消费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救济,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要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解除限制高消费的申请。


结语:近年来,挂名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诉讼而承担不利法律责任的情形愈为常见,往往会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逐渐注重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的实质性审查,对于与公司明显不存在实质性利益关联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身份登记的诉讼请求会予以支持。同时,也建议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建立委托关系时,咨询专业律师建议,当遇到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服务,专业律师就在您身边。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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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清 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二级)、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二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从事公司合规治理、公司章程梳理、公司控制权纠纷、劳动用工合规审查、公司并购、尽职调查、合同制定与修改、商事谈判、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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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晴

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从事企业合规,股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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