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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释疑 | 被告是否可以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以恶意诉讼为由提出反诉
发布日期:2023-08-28 浏览1292次

作者 | 知识产权中心 万诚律师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如果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行使权利,损害了他人权益,有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或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2011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二级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也增加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作为一项独立案由。

当被告认为原告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给其造成损害的,能否不另行起诉,直接在该侵权诉讼中以恶意诉讼为由提出反诉呢?本文主要从案例出发,对此问题简要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法院不予受理反诉的主要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认为反诉需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条件。结合笔者检索的案例,不受理反诉的法院认为反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而不予受理。例如:

在(2015)浙知终字第18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本诉系由乔啟军基于华琴制笔厂、朋多公司涉嫌侵害其所享有涉案外观专利权而提起诉讼,本诉请求涉及的案件事实是华琴制笔厂、朋多公司是否存在涉案侵权行为,其诉争的法律关系涉及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而本案反诉系华琴制笔厂、朋多公司认为乔啟军恶意提起诉讼造成其损失而提起诉讼,反诉请求涉及的案件事实是乔啟军的起诉是否属于恶意诉讼并给华琴制笔厂、朋多公司造成了损失,其诉争的法律关系涉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此,本案本诉和反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两者不具有牵连关系,华琴制笔厂、朋多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不属于原审法院已受理案件中的反诉范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在(2018)浙民终14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本诉系宁波吉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通公司)为原告、格力公司为被告之一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吉通公司针对格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格力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吉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诉系格力公司为反诉人、吉通公司为被反诉人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格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吉通公司支付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害赔偿金,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反诉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是吉通公司恶意将已为格力公司产品所公开的涉案专利技术申请专利权,并以恶意取得的涉案专利权对格力公司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显然,格力公司反诉事由中所涉的专利技术在先公开问题,格力公司完全可以在本诉中将其作为抗辩事由,事实上格力公司也以此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格力公司将其作为反诉事由不能成立。至于吉通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则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即需审查是否具备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要件。因此,反诉涉及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之诉与本诉涉及的侵害专利权之诉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并不相同,所涉的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同一性或关联性,诉讼请求之间亦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格力公司所提起的反诉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反诉受理条件的规定。

在(2018)浙民终27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规定了本诉与反诉之间所应满足的牵连性要件。奥克斯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基于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涉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美的公司、甬宁公司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事实;而美的公司提起反诉诉讼请求则基于奥克斯公司据以起诉的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及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事实。尽管本诉与反诉均涉及涉案专利权,存在一定的牵连,但依据有效专利权主张权利与就专利权本身的效力以及权利人是否恶意提起诉讼所发生的争议,显然并非就同一事实发生争议;且美的公司所提出的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是否应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是否无效,其应当依法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本案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同,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诉讼请求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美的公司提出反诉的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二、法院受理反诉并合并审理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1、从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有予以受理反诉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2、实践中有予以受理反诉的案例,具有可行性。


在(2021)京0101民初964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并明确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载明批复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而且属于知识产权诉讼范畴,因此,本案属于上述批复所涵盖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中青文公司即针对原告马晓佳起诉行为提起反诉并要求原告赔偿诉讼支出,符合上述批复规定的情形,故依法应予受理。

在(2022)闽0526民初270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第一,从提出反诉的时间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更新公司于本案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其提出反诉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第二,从反诉请求的内容分析,更新公司要求尚和公司赔偿其因本案诉讼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为应诉支出的费用,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系基于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将其与本诉一并审理,完全符合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从节约诉讼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考虑,更新公司的反诉亦应当合并审理。故关于尚和公司认为更新公司提出的反诉与本诉之间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不具有同一性,不符合反诉条件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2023)苏02民初38号案件1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权利人即原告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合理开支40万元,目前该案原告已提起上诉。该案一审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受理了反诉,并进行了合并审理。


3、法院受理反诉并合并审理可节约司法资源。


在实践中,对原告明知自己实质上并不享有相关知识产权,仍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的,法院很容易认定是否属于恶意诉讼,那么此种情形应对反诉予以受理,而不一定要待本诉生效后,让被告另行起诉。如果法院一概不受理反诉,待本诉生效后被告另行起诉,反而不能保证被告权利救济行使的及时性,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综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直接以恶意诉讼为由提出反诉,法院不一定会受理,但笔者倾向于被告在认为原告有可能不当取得权利或者无权利基础的情形下直接提出反诉,尤其对于被告在企业上市阶段遭遇恶意诉讼的,提出反诉可对原告恶意诉讼进行及时、有力的反制,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竞争秩序。法院也应准确识别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厘清反诉受理标准,维护权利保护与禁止滥用之间的平衡。


[1] 2023 年5 月 29日,灵鸽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stock?stockCode=833284&orgId=gfbj0833284)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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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识产权中心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诉讼业务

民商事诉讼业务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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