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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普法 | 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居住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3-12-04 浏览444次

作者 | 王鸿婷律师


之前笔者探讨过法律规定何种情况下可向对方请求返还彩礼,今日再结合案例深入分享关于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居住甚至育有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返还彩礼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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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8岁的女子王某认识了19岁的小伙张某。两个开始相亲相恋,期间,张某给付王某彩礼款4.96万元。经过两年多的交往,2014年12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就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同居一年后,非婚生女儿出生了。女儿出生后,张某即外出打工,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地分居的二人缺少了情感交流,感情发生了裂变,两人互相指责,争吵不休。原告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诉求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于法并不相悖。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且非婚生女已年满3周岁,该彩礼款被告称其部分用于购买家具,部分已拿给原告用,剩余部分已补贴家用,原告亦未有证据证明尚有剩余彩礼款在被告处,故原告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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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张某与赵某订婚,他给了赵某礼金3万元。 2007年底,两人按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就同居生活。 此后,张某又给赵某一张存有3万元钱的银行卡,又取款2万元偿还订婚欠下的债务,取款1万元用于生活开支。不久,双方生育一子。 2008年初,两人因矛盾解除了同居关系。 张某状告赵某,要求判她返还6万元。 

法院认为,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应属婚约行为。 张某给赵某3万元,目的是增加婚约的稳定性,符合彩礼的性质。 依法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鉴于两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 同居生活以来,已生育一非婚生子。 且订婚时张某给赵某彩礼较多,故赵某适当返还1.5万元较适宜。 张某在婚礼后给赵某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因张某自行取出使用,故张某要求返还后面一笔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焦点


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居住甚至育有非婚生子女,涉及彩礼能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此类案件的裁判关键在于如何准确理解返还彩礼的条件。


三、争议解读

一、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者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或者贵重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登记结婚、或已婚但未一起住、或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形成婚姻关系的,法院一般以支持退还彩礼为主要的裁判方向。

二、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居住是否应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结合上文两个案例可看出,虽然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但已实际共同居住,且居住时间较长,彩礼已被二人用于共同生活,此时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显示公平。在生活中,双方谈婚论嫁过程中常常发生二人共同居住并因此支出了必要的消耗,或者双方虽没有共同居住,但可能在筹备婚礼过程中购买了生活用品或者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各种不一的情况都会导致法院无法简单对彩礼进行分割认定,所以对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比例的问题,法院通常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共同居住期间对彩礼的实际使用、给付彩礼的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三、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总会向对方赠送小礼物作为表达感情的方式,特别是双方生日、520、七夕情人节等特殊日子,给付人向另一方转账带有特殊含义数字的款项(如1314等),一般会被认定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此类款项与彩礼性质不同,给付人如果要求收款方将其与彩礼一同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实务建议


笔者处理过不少主张返还彩礼的案件,但正如前文所述,即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也会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有时还因为是以现金方式给付彩礼(某些地方习俗),无法举证证明给付彩礼的数额,导致法院并未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为此,笔者建议给付方在给付彩礼时,应当以转账方式给付至对方或者对方家庭成员,并备注清楚给付款项的性质,提前明确彩礼的性质和数额,对双方而言均是一种保障。收取彩礼后若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其他必要支持及消耗的,应该留存好相关凭证及记录,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款项的用途。


五、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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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婷律师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知恒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中心婚家部秘书长

深圳市律师协会特约撰稿人

专业领域:

婚姻财富、公司治理

民商事、劳资纠纷、

侵权、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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