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知识产权中心 王琼花律师
引言
国际条约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历程,例如,作为国际著作权法领域最早、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多边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没有直接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条款;而后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专门设置了刑事程序;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涉著作权犯罪刑事责任条款标准高、内容全、保护力度强于TRIPS等协议。简言之,国际社会采用刑事手段保护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必然趋势。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了刑事控告的方式来进行维权。根据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的数量呈现一定幅度的增长趋势。例如,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著作权罪案件297件679人,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起诉总数的4.8%;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著作权罪322件776人,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起诉总数的5.9%。[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3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2万人,同比上升49.7%。审查起诉案件所涉罪名,主要是侵犯商标类犯罪,共1.7万余人;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增幅较大,分别为2000余人和260余人,同比分别上升1.95倍和1倍。[2]
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刑事控告来进行维权,但由于知识产权和刑事领域都存在较高的专业壁垒,彰显出知识产权刑民交叉专业律师的稀缺和珍贵。本系列文结合笔者十三年来办理知识产权及刑事案件的实战经验,梳理总结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实战指南分享给读者,以期读者有所收获并不吝指正,欢迎联系作者进行交流探讨。
一、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现状和趋势
从我国立法体系来看,针对著作权犯罪法律问题,首先通过《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确立了刑事责任,其次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后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我国著作权刑事现行立法和趋势详见下表。
自2004年以来,针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等司法解释,组成现行知产刑案司法解释。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新解释施行后,前述三部司法解释将同时废止。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如上图,《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 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协定将关涉罪与非罪的关键要件分别规定为“故意”和“商业规模”。在我国刑法中,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基本上在描述主观方面时,一般使用“明知”来表示主观故意。但也有例外,除了“故意”以外,我国刑法在侵犯著作权罪中,还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因此,在我国刑法语境下,不仅主观上具备“故意”,而且亦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结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3]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列明的六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六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与《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完全一致。
3.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著作权,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4. 主体: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追诉标准
《解释》(一)第五条、《解释(二)》第一条和《意见》第十三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做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仅在《解释》中有规定,即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对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在《解释》(一)《解释(二)》和《意见》中分别对不同的情形做出规定,详见下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2004《解释》(一)规定的数量为一千张(份),2007年《解释(二)》规定的数量为五百张(份)。虽然两个司法解释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五百张(份)进行认定。此外,在202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确定的数量亦为五百张(份)。
如前所述,在我国刑法语境下,主观要件不仅具备“故意”亦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追诉标准问题,与现行规则对比,《解释(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于随着我国加入CPTPP等国际公约之后,为了更好地衔接国际条约,我国在著作权领域的刑事立法亦应当对相关国际条约做出回应。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生效,《解释(征求意见稿)》亦需做出对应的调整。这预示着未来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不再“以营利为目的”为主观要件。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追诉标准问题,《解释(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则对照表如下。
四、管辖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9月1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第七条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3种)(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可见,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已变更为由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深圳市根据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布情况和办案实际需要,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由深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负责业务指导、案件督办,各分局依属地管辖权侦办,重大疑难案件由食药环侦支队牵头各分局联合侦办。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以及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管辖处理规则,可参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
五、报案举证指引
(一)著作权权利证据材料
1. 报案人应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据材料,证明报案人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如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原版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影视作品片头、在先上线的APP、作品草稿、软件研发文档等。
2. 未授权证明,是否授权犯罪嫌疑人使用或有无授权他人使用,授权内容及范围情况,是否包括转授权。
(二)侵权行为证据材料
报案人应提交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证明请求保护的著作权被侵犯,如购买被侵权对象的实际载体,如书籍、光盘、优盘等实物以及购买记录或购买公证、网页画面等。
(三)损失证据材料
报案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自身损失,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复制品数量、复制品货值金额相关证据材料。
报案人可自行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事项进行以下鉴定:
(四)鉴定
1. 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鉴定。
2. 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同一性的鉴定等。
[1] 宋建立:《著作权刑事保护趋势与实践思考》,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4期。
[2] 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10/t20231025_631714.shtml#2
[3] 宋建立:《著作权刑事保护趋势与实践思考》,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4期。
律师简介
王琼花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深圳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知恒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著作权委副主任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合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保护与辩护
新兴前沿科技综合法律服务
民商事诉讼、仲裁,企业法律顾问
著作代表:
《隆安律师解读民法典》合同编
《网络法学教程》
《中国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律师实务》
联系方式:
18718517127
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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