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鸿雁律师团队 闵娜律师
在书面合同的签订中,为了确认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合同效力,一般会在合同的最后约定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常见的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从文字语义上来看,前者表示“签字”“盖章”是并列关系,两个要件均具备才是合同生效条件,后者则表示“签字”“盖章”是选择关系,合同签订时可以二选一,一般也不会引发理解的歧义或争议。
但是,在实务中也常能见到诸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表述,这两种表述下的意思又应作何理解?是需要签字且盖章才认定合同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择一即可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理解不一甚至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表述下的法律效力,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法律关于“签字”“盖章”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法律明确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合同订立或其他交易活动中,自然人一般通过签名或按指印来对书面文件进行确认,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愿,公司法人则通过盖章行为来明确意思表示。书面订立的合同,一般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签字或盖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订,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需要遵守约定并履行义务。
2.法律也明确了合同成立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
虽然书面合同一般以签章作为成立形式,但也并不拘泥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有些交易活动中,合同形式存在瑕疵,甚至双方未能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的,则并不影响合同成立。这个补正规则,也被称为履行治愈规则。
司法实务中,基于合同签名或盖章发生的争议,往往是一方以合同签章形式不符合约定而主张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是只签字没盖章,或者只盖章没签字,但在一方履行了义务而对方接受的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只拘泥于合同的签章形式作出简单认定,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来探究合其内心真意,并作出司法裁判。
二、典型案例
1.“签字盖章” 并不同等于“签字且盖章”
案例一:中国机床总公司与克拉斯家具商城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72号
协议约定:“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克拉斯家具商城再审申请理由之一:《协议书》虽加盖了家具商城的印章,但经内部审核,家具商城并不清楚该事宜。协议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生效条件应当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现《协议书》虽有机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和家具商城的盖章,但不符合约定的生效条件,《协议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院再审认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华鹏飞公司与悦达公司等的合同纠纷案
(2020)最高法民申5507号
协议约定:“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悦达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之一:《框架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应为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悦达公司在《框架协议》上只有盖章,没有签字,不符合《框架协议》约定的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条件。
最高院再审认为:《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属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因此,原审法院基于悦达公司在签署页的盖章行为认定《框架协议》已经生效,并无不当。悦达公司仅从前述协议条款表述的词语文字组合关系,即分析主张协议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并由此主张《框架协议》尚未生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2.“签字、盖章” 也不一定等同于“签字且盖章”
案例三:信基公司与百信公司与企业借贷纠纷案
(2018)粤01民终5253号
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百信公司上诉理由之一:该协议的落款处,甲方信基公司仅有签名而未盖章,乙方百信公司仅有盖章而未签名,因此该协议虽然成立,却并未生效,即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未发生效力。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后,被上诉人信基公司于当日支付了借款650万元给上诉人百信公司,2014年6月百信公司偿还了包括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相关款项。由此,双方均履行了《借款协议书》的主要义务,百信公司虽只在《借款协议书》上盖章而未签字,但并不影响《借款协议书》的成立效力,该《借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四:山重建机公司与南京汇昌公司、江苏晟坤公司等的合同纠纷案
(2019)鲁民终2132号
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南京汇昌公司上诉理由之一:《产品经销协议书》第38条生效及有效期约定的非常明确,即本协议经相关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两个条件缺少一个,该协议不生效。
山东高院二审认为:关于《产品经销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即便协议书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该协议书上盖有江苏晟坤公司的公章,且南京汇昌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广德在一审庭审中承认该协议书所附《担保函》中担保人处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不仅如此,江苏晟坤公司提交的2014年1月31日甲方江苏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乙方江苏晟坤公司、丙方山重建机公司、保证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载明“2013年8月29日,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与乙方签订《产品经销协议书》建立经销业务关系……”之后,山重建机公司与江苏晟坤公司签订了系列《工业品买卖合同》,江苏晟坤公司认可欠山重建机公司货款等一系列事实,均印证了该《产品经销协议书》已生效。
三、律师提醒
1.合同条款的解释不能只依赖于字面表述的语义理解,而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去探究真意。
在合同订立或其他交易活动中,自然人一般通过签名或按指印来对书面文件进行确认,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愿,公司法人则通过盖章行为来明确意思表示。书面订立的合同,一般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签字或盖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订,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需要遵守约定并履行义务。
2.合同的签订和审核应尽量做到准确、严谨,避免歧义或争议。
合同是交易的载体也是风险的源泉,实务中很多纠纷的发生,可能就是源于合同的一个条款或一个关键词,甚至是一个标点符号,一字之差谬以千里,也给后续留下隐患。合同签订和审核时,应尽量做到准确、严谨,比如,根据双方当事人情况,在条款中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或)盖章后生效”,并尽量在签订时保证合同签订形式的完备,以避免后续因条款歧义引发争议。
律师简介
闵娜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企业风险防控和合规治理、知识产权等领域,兼具多年的大型企业管理工作经验,在商务谈判、劳动争议解决、民商事纠纷化解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团队简介
鸿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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