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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普法 | 夫妻档公司,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当如何避免?
发布日期:2023-12-11 浏览715次

作者 | 贾晓娅律师


导读

胡总经营管理一家公司,由公司承租运营一商场。最近因拖欠租金而被业主起诉,涉案金额约200万。业主除要求公司承担赔偿租金外,还同时要求胡总和他的太太张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了解到,胡总经营的这家公司,股东为胡总和他太太两人。


1.何谓夫妻档公司


简而言之,是公司设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公司。

从形式上讲,夫妻档公司并非一人公司,当然不适用人格混同等法律责任。但为何一旦发生纠纷,多会被法院认定要求夫妻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法院的裁判规则一般有两种情形。


2.法院裁判规则


(一)多因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等原因,法院认定夫妻档公司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如(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该案件为此类案件经常被参考适用的典型案例。

最高院之所以做出此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的考量:

1. 公司设立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且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夫妻双方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即债权人对此不知情。《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夫妻约定了财产分别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明知的,可以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里的重点是第三人要知道他们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但实际上是少有案例能充分举证证明的。

2.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故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公司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主体具有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

4.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二)坚持严格的一人公司法律形式,不做扩大解释。

如(2020)最高法民申 6688 号案中,最高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案例中的公司股东,虽然是夫妻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但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

(2020)沪01民终2552号中,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对该部分的认定,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在内,均系独立的个体,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一人,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不能适用于此类夫妻档公司,如在无证据证明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对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法院的裁判规则说明,夫妻档公司,不必然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质上还在于有无证据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需由股东来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独立性。所以实际判例中因举证困难,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


回归到导读中的案例,胡总和他太太共同为公司的股东,胡总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胡太太为监事,但不参与实际经营。且胡总在经营过程中,尤其是与业主、小商户之间的往来,常常用胡总个人账户来收取小商户的租金,用公司账户支付业主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对于业主来讲,获取上述证据是相对容易的,所以本案例无疑极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该案例往往也是大多夫妻档公司普遍存在的情形。那么对于此类公司,应当如何避免风险发生呢。


3.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建议


①股权结构方面

对于夫妻档公司,尤其是尚在发展初期阶段,公司治理尚不完善,所以很容易出现不合规的情形,最好就是调整股权结构。建议可由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来代持夫妻其中一方的股权,代持比例可控制在较小比例的范围内;或者通过股转转让或增资的方式引入第三方股东。

②避免实质意义上的财务混同

(1)确保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

譬如,公司财产应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公司却将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财产登记在股东名下。再譬如,如涉及股东以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形式出资的,未及时变更所属登记,股东仍继续占有使用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自身债务的。

(2)避免公司账户与私人账户混同使用

譬如,使用股东或员工的私人账户代收代支公司款项的。常见的还有公司对外签署的交易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却是股东的账户,若无合理理由解释,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财务混同。

(3)公司应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并编制独立的会计账簿。如有条件,建议公司可每年一度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4.法律规定


《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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