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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普法 | 电信诈骗险——拒赔?
发布日期:2023-12-20 浏览170次

作者 | 郭向锋律师


中级人民法院: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责任,未尽到免责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无权拒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保险人对投保人已尽到免责事项提示说明告知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近日,笔者接到一起因投保电信诈骗险被拒赔而引起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基于近年来电话诈骗手段防不胜防的考虑,投保人通过手机支付宝平台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银行卡安全险(电诈版)。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配资炒股过程中遭遇网络诈骗,遂向保险公司和警方分别报案。

警方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立案后,保险公司却以炒股配资免责为由,拒绝赔付。

了解案情后,笔者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配资炒股内容,未向投保人作出任何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为佐证自己观点,笔者检索并发现了以下案例,遂分享于读者。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9日,投保人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母亲B为附属被保险人在太平财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太平2019全家福”保障保险。保险责任中的家庭财产险保障内容包括父母防骗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

保险条款约定:因遭遇电话或短信欺诈并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线支付,造成被保险人的账户内资金余额损失,被保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报案前15个自然日内实际发生的账户资金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购买理财等情形下造成的资金损失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前15个自然日以外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9年6月15日,B向保险人索赔,被告答复说:索赔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6月21日,B因被诈骗向公安报案称:其炒股亏损后,通过导师发送的二维码链接,把银行账户复制到手机银行并关联其农业银行账户,先后多次用账户上的钱充值购买“soot”产品。刚开始购买升值后,可以提现;大量购买后,发现平台无法登陆,微信群里也没有人说话了。截至报警时,总共被骗76000元。

2019年7月16日,公安局出具证明:B报警被骗案,现正在侦查中,目前尚未破案。

2019年7月24日,保险公司正式对B出具拒赔通知书:因遭遇电信欺诈,报案前15日之外通过银行转款等方式造成损失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一审判决:限保险公司赔偿B防骗责任保险金50000元。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人对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内容的提示并明确说明义务是主动义务,关于提示及明确说明的行为时间需在合同订立之时,以便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缔约选择。

被告太平财险公司并未能举证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格式条款,亦未举证证明其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履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被告辩称B未在遭遇诈骗15个自然日内报案、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法对原告B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驳回太平财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前15个自然日以外的损失不予赔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保险人对投保人已尽到免责事项的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5万元的保险责任。

2020年8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律师说:保险人未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此案与笔者代理的案子类似,区别在于:本案的出险和报案人均是投保人的母亲,而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二者均是投保人本人;相同点是:两个案件的受害人均是在理财炒股网络平台关闭时才发现被骗,而实际上自其款项转移至平台指定账户时,资金就已经被成功骗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人民法院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包括:保险人不能证明其以①网页、②音频、③视频等形式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

无论是本案的报案人,还是笔者代理案件的投保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都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两个案件投保方式均是通过网络在线完成,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举证证明他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其免除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已经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对于保险约定范围内投保人的损失,需依法履行赔付义务。笔者坚信:只要公正裁决,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一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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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向锋律师

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终本执行+保险拒赔维权专家

主攻:不良资产大要案(重大、疑难、复杂的个人或公司类债权回款)、各类保险理赔、拒赔争议解决。

微信:1533876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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