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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文章 | 面对“甩柜”,货代如何降低风险
发布日期:2022-07-22 浏览766次

作者:华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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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海运旺季,“甩柜”时有发生。

特别近两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物流运力下降,集装箱船运费大涨,国内运力紧张的背景下,“甩柜”更猛了。

其实,“跨境电商卖家”和“货代公司”(本文中提到的“货代”,均限指于“海运货代”),都是“船公司”甩柜的受害者;但,显然“货代公司”夹在“卖家”和“船公司”中间;并且“货代公司”是直接与卖家签订运输代理合同的一方,当卖家承担损失或赔偿之后,怒而起诉货代公司的案例就屡见不鲜了。

如此,对货代公司而言可谓“祸从天降”,如何防范及化解该诉讼风险,将“祸”化小,化无?



本文将从如下两个方面简要阐述:

  • 什么是“甩柜”?

  • 货代公司防范败诉风险的要点。




(一)什么是甩柜?


       在外贸和海运行业“甩柜”是一热门术语。
       比如“船公司”明明分配给某港口只有100个舱位,但却放出120个舱位给货代或货主,(如果简单做“加减法”理解)到时候多出来的20个舱位的柜子肯定没法装完,只能甩了,延到下一班船;如此,容我们简要解释如下:“货柜”被“甩”在港口了,没按预期上船,就叫“甩柜”。
       “船公司”这么做的原因?很简单,为了满载,不浪费任何一个舱位。现实中,撤舱的、临时赶不上船的、报关有问题走不了的等等原因大量存在,所以即便船公司放出120个舱位,出港时也未必满载,或者说,即便“爆舱”,用上文中简单的加减法,甩掉的柜子也并非刚好20个,而是七八个或五六个;具体哪些货代或货主的柜子被甩,船公司会有诸多因素的考量,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随机不确定性。
       可是,在海运旺季时,一些热门的航线货量突然变大,船公司舱位有限,就容易“爆舱”,货柜被甩。如此,“跨境电商卖家”或将因为延期交货面临各种损失和追责。如前文所述,此时虽然“货代公司”是夹在“卖家”和“船公司”中间;但,“货代公司”是直接与卖家签订运输类合同的一方,当卖家承担损失或者赔偿之后,怒而起诉货代公司的案例就屡见不鲜了。
 
 
(二)货代公司防范败诉风险的要点。
       狭义上,仅仅从字面理解,甩柜仅仅系“卖家和货代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船公司的甩柜行为。但实践中,亦从大量的判例里看到,裁判文书中对“甩柜”做了广义的理解,其包含了因“卖家自身原因”导致的甩柜(或称之为“延柜”)。
 
1、明确“甩柜”的真正原因。
       显而易见,对于货代公司来说,如何防范风险?首先第一点:分清是否系自身过错造成的被甩柜(或者是延柜),对于自身责任的承担来讲,差异很大:
 
a\“卖家自身原因”造成的甩柜。
       货代公司应该确定是否系“卖家自身原因”造成的甩柜,如确系该情形,货代公司自然无需对甩柜承担责任。
       引用案例:从上海海事法院的“上海万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厦门中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可以清晰看见,在该案中,虽然出现了“甩柜”的情形,但经货代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以及经庭审查明:“…原告自行负责货物的装箱、报关以及将货物运送至港区。因为原告向船公司提交的提单确认件中的货物重量、件数、尺寸等数据与原告报关的数据不一致,该票货物未能在当日上船,并滞留在港区…”。
       也就是说卖家自身对“甩柜”有非常重要的责任,最终上海海事法院驳回了卖家对货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b\“船公司”造成的甩柜。
       首先,货运公司不能因为“甩柜是船公司造成的,与我无关”而免责;其次,即便货运公司与卖家签署了相应免责条款,该条款也不能在卖家与货运公司之间适用。
       所以,对于货代公司来说,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我们直接援引了2022年6月17日广州海事法院发布的《广州海事法院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中的原文:“…就货代企业而言,其在收到船公司的甩柜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告知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转船,单证事宜,积极与船公司协调减免额外费用,协力将甩柜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小,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日后厘清责任…”。
       我们的观点是:当货代公司积极协调各方,努力减少损失时,货代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将极小。
       详解如下。
       引用案例:从宁波海事法院的“宁波思明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峰(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可见,在该案中,货代与卖家已签署的合同中有“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之免责类条款,但判决书明确该条款对合同双方不适用,货代公司不能以“船公司行为不可控”作为免除其承运人责任的合法事由。判决书原文如下:“…虽然双方在涉案货运代理协议中约定,建峰宁波分公司不对第三方原因给思明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该协议性质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而本案双方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涉案协议中关于免除建峰宁波分公司责任的约定在本案中对双方无约束力。本案中,船公司系属实际承运人,其釜山港甩货一周、晚一周挂靠宁波港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建峰宁波分公司亦不能以船公司行为不可控作为免除其承运人责任的合法事由…”。
       可见,货代公司不能简单的以“船公司甩货跟我没关系”以及“我们已经签订免责条款”等理由主张免责。并且,货代公司应当在“甩柜”事由发生后,积极协调卖家以及船公司,尽快确保货物在其他船次尽早发出;从而减少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
 
       综上所述,不同的“甩柜”原因下,货代公司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首先需要搞清楚“甩柜”的原因。
 
2、建立企业自身合规风控体系,谨慎留存沟通证据。
       对于货代公司来说,另一个防范风险的要点是:“建立企业自身合规风控体系,谨慎留存沟通证据”。
 
a\建立企业自身合规风控体系,事先防范风险。
       实践中,有多个案例显示。“甩柜”事件发生了,“卖家和货代公司”都浑然不知,事后多日才知悉被甩柜…。
       货运公司应当努力加强企业自身的风险防控水平,主动排查“甩柜”情形,虽然“甩柜”是小概率事件,但仍然不可大意。货代公司应当把具体业务尽量细致化、流程化;知悉被甩柜后,第一时间和卖家沟通联系。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流程和员工操作手册,在公司内部进行专项的员工培训,主动事先防范风险。
 
b\证据、证据、证据。
       海运服务过程中,涉及诸多证据,例如:“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货物托运单、订舱单、申报单、提单、货物物流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费催缴通知书、退税所需资料说明、码头放行信息截图、海关系统无法结关截图、码头费截图、报关行对账单…”等等。
      上述证据都非常重要,同时,在“甩柜”发生后,货代公司“积极与卖家以及船公司协调,防止损失扩大”的证据就特别特别重要了。
       而这类证据,基本上由“微信、QQ、电话、邮件”等载体来形成,许多货代公司平时没有保存该类证据的强烈意识;并且,由于诉讼往往发生在案发后半年或一年,期间因为员工离职,更换手机等原因,在庭审前,这些重要的证据已经无处可寻。如此,货代公司的代理律师即便能力再高,也无力回天。所以,证据的保存,非常非常重要。
       平时定期备份关键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注意邮件的保存,公务邮件尽量使用公司后缀的邮件,员工离职时做好该类证据的交接等等,这些工作习惯的培训和具体执行都非常重要;当发生具体诉讼的时候,这些习惯的作用就能强烈的显现出来。
 
       在这里,再次重复提示2022年6月17日广州海事法院发布的《广州海事法院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中的原文:“…就货代企业而言,其在收到船公司的甩柜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告知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转船,单证事宜,积极与船公司协调减免额外费用,协力将甩柜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小,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日后厘清责任…”。
       见上文,我们认为“保存相关证据”这几个字,是关键中的关键点。但,比这个关键点更重要的不是保存好某一个案件的证据,而是在公司管理的过程中养成“保存沟通类证据”的习惯,如此才能无往不利。
 
       以上是我们的浅要分析,希望该小文能对您有所帮助,不尽之处请大家指出,我们将积极改进,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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